"社會個案工作員之角色"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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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與個案一起努力來爭取個案需要的資源與服務,可以聯合其他的社會工作者與團隊成員等專業人士共同支持。(許臨高等,1999;潘淑滿,2000;曾華源等,2006)
 
*支持者:與個案一起努力來爭取個案需要的資源與服務,可以聯合其他的社會工作者與團隊成員等專業人士共同支持。(許臨高等,1999;潘淑滿,2000;曾華源等,2006)
 
==貝克的個案工作角色分類==
 
==貝克的個案工作角色分類==
社會個案工作人員由於服務的對象有所不同,提供的服務也會有所差異。貝克(Baker)提出要分辨角色和角色之間的區隔,並不容易。因為角色和角色之間都是會有相關聯的。而角色的多樣性,並不是每一位社會個案工作人員,都必須扮演許多的角色,而是要了解個案所需要的角色,充分了解所扮演角色的內涵與意義。(潘淑滿,2000;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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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克(Baker)在1976年提出縱融性的社會工作,指出角色之間的關係。直接服務的角色是個案工作者以直接面對面的方式接觸個案,而間接服務角色是指個案工作者作為個案的代表,主要的工作是要滿足個案未被滿足的需要,而改進服務輸送的方式,或是創造出新的服務。合併服務的角色則是無法分別直接或是間接服務的角色,而角色的多樣性,要分辨角色和角色之間的不同並不容易,因為角色和角色之間都是會有相關聯的。並非所有的角色都是由社會個案工作者扮演,角色的扮演是要符合個案所需的需要以及所要改變的目標而定社會個案工作人員由於服務的對象有所不同,提供的服務也會有所差異。直接服務的角色主要有支持者、指導者、治療者、管理者、溝通者;間接服務的角色主要有影響者、諮詢者、研究者、行政者;合併服務的角色主要有教育者、諮商者、倡導者、協調者、仲裁者、經紀人、資源媒體者的角色(曾華源,1986;潘淑滿,2000;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2002)
===直接服務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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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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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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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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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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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者的角色(潘淑滿,2000;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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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服務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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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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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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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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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者的角色(潘淑滿,2000;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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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服務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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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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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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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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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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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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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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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媒體者的角色(潘淑滿,2000;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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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佛曼的個案工作角色分類==
 
==朵佛曼的個案工作角色分類==
 
朵佛曼(R.A.Dorfman)將社會個案工作者的角色分為八種。(潘淑滿,2000)
 
朵佛曼(R.A.Dorfman)將社會個案工作者的角色分為八種。(潘淑滿,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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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researcher)
 
*研究者(researcher)
 
*評估者(evaluator)(潘淑滿,2000)
 
*評估者(evaluator)(潘淑滿,2000)
==結語==
 
 
==相關條目==
 
==相關條目==
 
*[http://www.casehsu.org/mediawiki/index.php/%E7%A4%BE%E6%9C%83%E5%80%8B%E6%A1%88%E5%B7%A5%E4%BD%9C 社會個案工作]
 
*[http://www.casehsu.org/mediawiki/index.php/%E7%A4%BE%E6%9C%83%E5%80%8B%E6%A1%88%E5%B7%A5%E4%BD%9C 社會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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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淑滿 (2000)。'''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心理。
 
潘淑滿 (2000)。'''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心理。
 
謝秀芬(2005)。'''社會個案工作:理論和技巧'''。台北:雙葉。
 
 
==外部連結==
 
==外部連結==

於 2007年12月30日 (日) 04:20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社會個案工作員之角色是個案工作人員在助人專業服務的過程,由於因實務工作需要的不同、和服務不同目標、不同人口群、所扮演的角色也會有所不同。個案工作人員在專業服務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並不是單一的。可將社會個案工作員的角色分為兩大類直接服務間接服務。貝克(Baker)提出分辨角色和角色之間的區隔,並不容易、也不是那麼絕對,角色的多樣性和角色之間是有相互關聯的。並不是每一位社會個案工作人員,都要扮演全部的角色,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扮演個案所需要的角色,必須充分了解角色的內涵與意義。(潘淑滿,2000;萬育維,2001)

3 內容都還沒寫,就有結語了?一看就覺得抄襲的意味濃厚。
  • 老師..我會注意的..謝謝

社會個案工作員之角色是指個案工作人員在協助個案的過程中,由於每位個案所需要的目標和服務需求是不一樣的,可以將社會個案工作員的角色分為兩大類:直接服務間接服務。而角色的多樣性,並不代表每位社會個案工作人員,都必須扮演全部的角色,而是要扮演個案缺乏且需要協助或教導的角色。 (潘淑滿,2000;萬育維,2001)

李斯特的個案工作角色分類

直接服務提供者

以直接面對面的方式,提供服務給個案或團體。

  • 協助解決個人問題。
  • 婚姻或家庭治療。
  • 團體服務。
  • 提供相關資訊和教育。(許臨高等,1999;潘淑滿,2000;曾華源等,2006)

系統連結者

當機構無法提供案主的需求時,個案工作者可扮演連結案主和社會資源的角色。

  • 服務經紀人:個案工作者要了解社區所提供的資源,在案主需要時做出適當的轉介,監督案主是否獲得適當的服務。
  • 個案管理者和協調者:當個案擁有多重的問題時,找出個案真正的需要,評估所有相關的機構和服務,確保服務是被整合的,避免重複的服務。
  • 調解者和仲裁者:當個案因為一些因素,無法接受到機構的服務,可以提供互相討論的機會,尋求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在協助不同的個案時,也會當中立的角色,傾聽雙方說法,了解事實,運用妥協、談判等技巧,澄清雙方誤會,處理雙方負面的情緒,重新建立雙方溝通和服務管道。(許臨高等,1999;潘淑滿,2000;曾華源等,2006)

社會系統的維護和促進者

在社會福利機構中,有時個案工作者可以藉著,評估機構的結構、政策、與其他機構的關係,來了解機構服務輸送的過程中,所會遇到的困難與阻礙。

  • 機構評估者:了解機構的結構、政策、行政、提供的服務,以瞭解服務過程所遇到的阻礙。
  • 促進者和監督者:個案工作者在瞭解服務過程中所遇到阻礙有哪些時,可以想可行的解決辦法和計畫,與機構高層管理者。討論,若是機構管理者拒絕改善時,可以結合其他的社會工作者給管理者壓力。
  • 團隊成員:在醫療機構為了給予病患全面性的服務,社會工作者常和和其他專業人士包括:醫師、心理師、護理師、復健師等,組成團隊以提供個案服務。
  • 顧問和商議者:可透過諮詢的過程,增加自己的專業知識、技術,並發現自己的態度和作法,是否正確。並且改變自己做法,提供正確且有效的服務,當個案問題,需要其他專業團隊成員的意見時,可以和其他專門領域的社工人員諮詢,個案工作人員也可以提供專業諮詢給其他專業團隊的成員。(許臨高等,1999;潘淑滿,2000;曾華源等,2006)

研究者和研究使用者

為了了解所提供的實務是否有效,個案工作者可從事相關的研究,閱讀相關的文件,增加自己的知識,評估自己所提供服務的結果和優缺點。為了讓個案有最適當的處遇,需要評估和了解實務工作的效果如何,了解案主的進步情況,可以利用相關的研究。個案工作人員也可使用一些研究結果,來了解個案的改變的狀況,是否要改變自己的作法,避免受到個案工作人員主觀的偏見影響。(許臨高等,1999;潘淑滿,2000;曾華源等,2006)

系統的發展者

透過個案沒有被滿足的需求、需要連結的社會資源角色、服務輸送的過程遇到的困難與阻礙、相關的研究的結果,可以了解所缺乏,促進機構的服務和功能。

  • 方案發展者︰面對個案不同的新需求,提供案主獨特個別化的服務方案。
  • 計畫者︰在小型或偏遠社區裡,由於缺乏社區的計畫者,個案工作者可以扮演社區計畫者的角色,與社區裡面具有影響力的人合作,共同與社區居民訂定計畫,解決居民的需要。
  • 政策和行政發展者︰在工作者所服務的機構,因為個案工作者是從事機構的第一線服務,直接與個案面對面服務,是最了解機構的政策和行政,是否能讓案主獲得利益,所以個案工作者要參與機構政策和行政的決策。
  • 支持者:與個案一起努力來爭取個案需要的資源與服務,可以聯合其他的社會工作者與團隊成員等專業人士共同支持。(許臨高等,1999;潘淑滿,2000;曾華源等,2006)

貝克的個案工作角色分類

貝克(Baker)在1976年提出縱融性的社會工作,指出角色之間的關係。直接服務的角色是個案工作者以直接面對面的方式接觸個案,而間接服務角色是指個案工作者作為個案的代表,主要的工作是要滿足個案未被滿足的需要,而改進服務輸送的方式,或是創造出新的服務。合併服務的角色則是無法分別直接或是間接服務的角色,而角色的多樣性,要分辨角色和角色之間的不同並不容易,因為角色和角色之間都是會有相關聯的。並非所有的角色都是由社會個案工作者扮演,角色的扮演是要符合個案所需的需要以及所要改變的目標而定社會個案工作人員由於服務的對象有所不同,提供的服務也會有所差異。直接服務的角色主要有支持者、指導者、治療者、管理者、溝通者;間接服務的角色主要有影響者、諮詢者、研究者、行政者;合併服務的角色主要有教育者、諮商者、倡導者、協調者、仲裁者、經紀人、資源媒體者的角色(曾華源,1986;潘淑滿,2000;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2002)

朵佛曼的個案工作角色分類

朵佛曼(R.A.Dorfman)將社會個案工作者的角色分為八種。(潘淑滿,2000)

  • 經紀人(borker of services-resources)
  • 倡導者(advocate)
  • 教育者(educator)
  • 使能者(enabler)
  • 管理者(manager)
  • 系統諮詢者(network-system consukltant)
  • 仲裁者(mediator)
  • 研究者(researcher)
  • 評估者(evaluator)(潘淑滿,2000)

相關條目

参考文獻

林勝義、江亮演、王麗容 (2002)。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台北:空大。

許臨高(主編)(1999)。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 (上冊)。台北:洪葉。

曾華源、李自強(主編)(2006)。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第六版) 。台北:洪葉。

萬育維(2001)。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台北:雙葉。

潘淑滿 (2000)。社會個案工作。台北:心理。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