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員之角色"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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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researcher))
(改革者(activ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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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者的責任大多是直接且教導的行為,像是扮演提出忠告、資訊、教導案主或是協助案主的角色等等,都能使案主知道怎麼做才能使其獲取自己應有的權益或使其有新的改變、新的思考模式。(萬育維,2001年)
 
教育者的責任大多是直接且教導的行為,像是扮演提出忠告、資訊、教導案主或是協助案主的角色等等,都能使案主知道怎麼做才能使其獲取自己應有的權益或使其有新的改變、新的思考模式。(萬育維,2001年)
 
==改革者(activist)==
 
==改革者(activist)==
當弱勢團體被大眾忽視了,資源的分配集中在高階層的手中,社工員應該秉持公平正義的專業信念,訴求改革不妥的制度。社工員採取的改革行動應當以充分的實證數據、資料,和具體的目標來教育民眾,並達成推廣的作用,以便得到更多了解和支持,使能促成社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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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弱勢團體被大眾忽視了,資源的分配集中在高階層的手中,社工員應該秉持公平正義的專業信念,訴求改革不妥的制度。社工員採取的改革行動應當以充分的實證數據、資料,和具體的目標來教育民眾,並達成推廣的作用,以便得到更多了解和支持,使能促成社會改革,更能以此幫助案主。
  
 
==協調者(mediator)==
 
==協調者(mediator)==

於 2007年1月20日 (六) 15:57 的修訂

一、在廣大的社會工作領域裡,有許多不同的助人專業角色,而所扮演的角色往往會因所處的領域、所設的目標、和服務人口群體而有差異。個案工作員的角色因服務的方式可分為「直接服務角色」或是「間接服務角色」,這些包括了治療者、經紀人、倡導者、系統諮詢者、教育者(萬育維,2001年,Whittaker & Tracy,1989)

二、個案工作員的角色不是判斷受助者的對或錯、是與非,而是以開放、體諒和接納的心態,試圖了解和支持受助者,使他們能夠在安全的氣氛中,坦誠和客觀地檢視自己的思想、行為和處境,作積極的改變(林孟秋,1994年)

治療者(therapist)

在社會個案中,案主有的時候會因為一些個人人格、品德,家庭的問題所困擾,而需要長期治療;有的時候也會因為一些生活上的問題或家庭臨時發生的危機等,而需要短期治療。此時,治療者這個角色可以透過直接或面對面的的方式來幫助案主,將焦點放在個人、家庭、小團體然後採用心理治療、職務中心、聯合家族的方式,去改變案主的行為和態度並且協助案主發展出新的看法、觀點。(黃源協,2000年)(萬育維,2001年)

經紀人(borker of services-resources)

經紀人這個角色通常較少提供直接服務活動,主要的活動包括間接的需求、預評、資源尋求、監督個案。經紀人應將案案主與其所需要的服務連結在一起,一旦案主的需求清楚且明確,經紀人會幫助案主選擇最適當的服務,並且去協商服務輸送的條件。(黃源協,2000年)(萬育維,2001年)

倡導者(advocate)

當案主本身不能表達、無人理睬或是當案主的權益被剝奪時,倡導者可替其發言,成為其代言人的角色,積極地為案主爭取權益。

  • 在組織層次上:倡導者可以影響資格限制和服務取得的政策
  • 在立法層次上:倡導者可以影響他所服務的案主的政府相關的政策和方案

(黃源協,2000年)(萬育維,2001年)

  • 廣泛層面:社工員投入政治運動以便政策制定,更能與他人分享目標和理想。
  • 狹義層面:角色只是對案主倡導社會行動上的支持,協助案主處理生活週邊的事務。

系統諮詢者(network-system consukltant)

社會個案工作員所提供的服務過程:個案諮詢、增加知識、專業技術發展,使案主在遭逢困境之時,能有地方可尋問或是提供見議看法,讓他們在處理危機之際不慌不亂。(萬育維,2001年)

教育者(educator)

教育者的責任大多是直接且教導的行為,像是扮演提出忠告、資訊、教導案主或是協助案主的角色等等,都能使案主知道怎麼做才能使其獲取自己應有的權益或使其有新的改變、新的思考模式。(萬育維,2001年)

改革者(activist)

當弱勢團體被大眾忽視了,資源的分配集中在高階層的手中,社工員應該秉持公平正義的專業信念,訴求改革不妥的制度。社工員採取的改革行動應當以充分的實證數據、資料,和具體的目標來教育民眾,並達成推廣的作用,以便得到更多了解和支持,使能促成社會改革,更能以此幫助案主。

協調者(mediator)

社工員面對不同需求的案主,有時候也會扮演中立的協調角色,Charles Zastrow表示「運用折衝、妥協、談判等技巧,使兩造案主達成一個圓滿的協議。」〈張英陣 .彭淑華.鄭麗珍1998〉

談判者(negotiator)

Charles Zastrow「社工員有時必須代表弱勢的案主,與其他個人或組織進行協商,為案主爭取較佳的利益,並常是與對方達成協議。」〈張英陣 .彭淑華.鄭麗珍1998〉

先知者(initiator)

社工員有時也必須扮演一個先知者,當發現到社會上在醞釀問題時,應該當個先知者提醒大眾,並告知可能帶來的影響後果。

協調者(coordinator)

社工員在為案主解決處理問題時,有時必須扮演協調者的角色,協商相關的機構、組織各個機構所提供的服務,以避免有資源的浪費或是重複的服務。

研究者(researcher)

問題不斷的變動,為了增進實務工作的有效性,社工員應當不斷的從事研究,更要能掌握現在社會狀況,時時閱讀相關文獻、調查現況、評估實務的結果、討論服務的缺失、調查社區需求、、、等,以達到最符合案主的需求。

演講者(public speaker)

為了讓大眾明瞭社工員的工作,和爭取了解和支持,還有溝通服務理念,倡導新的服務方案等,社工員有時候也必需面對大眾團體發表演說。

參考文獻

  • 黃源協,2000年,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檢視,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P425-426
  • 萬育維,2001年,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雙葉書廊,P65-66
  • 林孟秋,1994年,「個案工作方法」在社會工作學新論,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P94
  • Charles Zastrow,1998年,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國立編譯館主譯 張英陣‧彭淑華‧鄭麗珍譯,虹夜文化事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