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員之特質"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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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黃惠惠(1986)指出有效助人者應具備的特質如下:<br/> | (一)黃惠惠(1986)指出有效助人者應具備的特質如下:<br/> | ||
− | (1)對人關懷有興趣 | + | (1)對人關懷有興趣<br/> |
− | (2)身心成熟 | + | (2)身心成熟<br/> |
− | (3)具有自我覺察的能力 | + | (3)具有自我覺察的能力<br/> |
− | (4)彈性的態度 | + | (4)彈性的態度<br/> |
− | (5)敏銳的觀察力 | + | (5)敏銳的觀察力<br/> |
− | (6)真誠的態度 | + | (6)真誠的態度<br/> |
− | (7)溝通的能力 | + | (7)溝通的能力<br/> |
− | (8)豐富的學識 | + | (8)豐富的學識<br/> |
(二)Johnson(1998)指出助力者特質如下: | (二)Johnson(1998)指出助力者特質如下: | ||
(1)對個人和行為有正向的看法 | (1)對個人和行為有正向的看法 |
於 2006年12月4日 (一) 07:22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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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實務三大方法之ㄧ,它是一種自助助人的歷程, 以個人或個別家庭為服務對象,運用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 圖娜(Francisi.Turner.1978)認為個案工作者已提供協助之資源,尋找有效 之途徑以解決他們本身能力或資源所不能處理的社會適應問題。
社會個案工作員的特質是什麼?
(一)黃惠惠(1986)指出有效助人者應具備的特質如下:
(1)對人關懷有興趣
(2)身心成熟
(3)具有自我覺察的能力
(4)彈性的態度
(5)敏銳的觀察力
(6)真誠的態度
(7)溝通的能力
(8)豐富的學識
(二)Johnson(1998)指出助力者特質如下:
(1)對個人和行為有正向的看法
(2)關心他人幸福
(3)個性開放坦誠
(4)與案主一同工作是分享的而非控制的
(5)尊重人性
(6)成熟的
(7)務實的
(三)Brammer(1985)指出助人者的特質如下:
(1)自我價值的了解
(2)對不同文化經驗的敏感度
(3)能夠分析自己內在情緒與動機
(4)能夠成為一位影響者
(5)利他主義者
(6)嚴守倫理原則
(7)責任
良好關係的建立,有賴於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知識及其人格特質,如對人的動機、敏感度、容忍、謙虛、強烈的責任感、穩定的情緒、水準以上的智能與判斷力等。 有勇氣面對自己的人,才能避免自欺,自我是非常複雜的東西,自我認知(self-awareness)需要把公開的領域向秘密和盲目的領域擴展,繼續向未知的領域拓展。 社會工作人員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困擾及未解決的衝突壓仰在心中,工作人員並不是一個全能者,也會因協助的失誤而徬徨愧疚及產生懷疑,所以工作人員的自我認識與自我接納非常重要,要面對自己,開放自己是痛苦的,必須有足夠的勇氣才能承受那錐心的痛楚,坦誠面對自己的優缺點的人,就能成為自主的人也就漸成為有耐心、信心、愛人的社會工作者。 (社會個案工作 謝秀芬 P336-339 台北.双葉 2002) 從愛心邁向專業。 專業是花時間去取得,專業是具有條件。 有能力把所學的助人技巧內化, 但是技巧是其次,重要的是態度。 做一個人是不斷的自我覺察,允許自己改變,允許自己成長 一定要常常價值的反省,決定在價值觀。 價值的決定不是絕對,但要經得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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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參考文獻 1(社會工作概論 萬育維 P62-64 台北.双葉 2001) 2(社會個案工作 謝秀芬 P336-339 台北.双葉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