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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領域中一種主要的服務方法,在服務過程裡,社會個案工作者(social caseworker)和案主(client)之間維持著面對面或是一對一的專業關係,運用專業知識及技巧協助失調的個人從事至少下列三方面之改變:(1)改善環境,增進實際生活適應(2)調適社會關係,建立良性互動網路(3)調適自我功能,促進人格發展。(李增祿,2002) ==壹、社會個案工作之發展沿革== (一)萌芽時期<br/> (二)重視社會因素影響之時期<br/> (三)重視心理因素影響的時期<br/> (四)綜合時期<br/> (五)擴展時期<br/> ==貳、社會個案工作之發展== 一八一四年查墨爾(Thomas Chalmers)牧師在英國格拉斯哥(Glasgow)特龍教堂(Tron Church)任職,起初他採用舊有救濟貧民的作法,訪問全體居民,晚間則在學校或公共場所與貧民晤談,設立主日學與每戶人家接觸,瞭解各人工作能力、習慣與家庭經濟。到了一八一九年至聖約翰(St. John)教區位職,才完全採用自己所謂的「程序指引」的救濟理論。透過了解貧民的工作能力、親朋之有無,以及居住時間等,以瞭解、激勵、自助的原則,作為濟貧的原則,作為濟貧的準則。如此,有異於以前教區的重覆、僵化、例行式的救濟方式,逐被今人稱為個案方法的嚆矢。 ==參、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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