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個案工作之理論與模式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1月19日 (五) 18:17 由 CYUT9429123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四.行為修正學派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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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於二十世紀初期發展出個案工作之方法,至今已經過數十載,出現一些以不同取向與途徑之方法工作。


一九一七年瑪莉理查蒙(Mary Richmond)女士出版了「社會診斷」一書,自此,個案工作在相關學者努力研究與倡導下,其主要實施理論,大體可分為七大派別:(一)功能派個案工作理論 (二)心理暨社會派個案工作理論 (三)問題解決派個案工作理論 (四)行為修正派個案工作理論 (五)危機調適個案工作理論 (六)職務中心個案工作理論 (七)生活模式個案工作理論 (陳月娥,1999)


根據一九七七年「社會工作全書」將社會個案工作大致分為功能學派、心理暨社會學派、問題解決學派及行為修正學派四種不同之理論與模式。(徐震,林萬億,民72)


根據羅伯特等[Robert & Nee,1970]在「社會工作實施之理論」除了上述之四種模式外,還有危機調適社會工作理論及家族治療社會工作理論。
而唐恩娜[Turner,1979]在「社會工作治療」一書中提出十八種理論,是比較廣泛的個案工作模式,有需要請參見廖榮利 著「社會工作理論與模式」p.9 p.10 這裡將不詳細列出十八類理論。(廖榮利,民77)


在此針對社會個案工作的四大學派做比較深入的介紹


一.功能派個案工作

起源於一九三○年代的美國賓州大學社會工作學院,代表人物是塔佛特(Taft)和羅賓遜(Robinson),此種類之模式深受精神分析家弗洛伊德的「人的決定論觀點」﹝deterministic view of man﹞的影響。 此派理論具有三大特徵:

  • 認為人類在成長時是一種目標,也是一種過程,而人類行為改變的關鍵,主要在自己,次要才是他人的從旁

協助。

  • 個案工作強調的是協助﹝helping﹞,而不是治療﹝treatment﹞,這也就是以案主的成長過程為中心,協

助案主運用人際關係,讓他努力為目標邁進並能肯定他自己。(廖榮利,民77)(林勝義,民88)

  • 個案工作的服務目標是開放性的,因為處遇的辦法需要案主與社會工作者共同研商後才能決定,處遇的成效也

必須視案主的意願程度而決定.(李增路,2005) 實施的原則則有下列五點:

  • 提供服務時要求案主參與,藉此瞭解並診斷案主的問題,對問題給予持續性的修正.
  • 運用服務過程中的不同階段,讓案主的潛力能充分發揮出來.
  • 充分的利用地方資源,使各種機構(醫務.教育等...)能夠發揮專業功能.
  • 制定明確規則或政策使受助者有所依循,以增進服務的效率.
  • 配合機構所成立之目的,並且利用專業關係協助案主改變,引導案主重建新自我

二.心理暨社會學派個案工作

  • 起源

心理社會派個案工作之源起,經常被回朔至瑪莉‧理查蒙(Mary Richmond)之建構,至一九三七年漢米爾頓在「社會工作基本概念」一文,首次將此學派有系統的說明,成為此派的代表人物;此學派在當時被稱為「診斷派」強調診斷程序,與「功能派」分庭抗禮。後又經哥大的賀利斯教授等數位學者的努力,遂成為美國當代最具影響力的個案工作理論。另外,芝加哥大學的陶瓦魯(Charlotte Towle)修改,提出「人在情境中」的概念. [人在情境](person-in-situation)是此派的中心概念,用以描述個人和其周圍環境(包括人.事.物及機構組織)的互動.本派的學者強調嚴守個別化處遇的原則,認為工作者須針對[個人情境]的全部狀態進行[診斷性]的瞭解就能掌握問題,而能夠做到真正的個別化處遇.(2005,李增路)

  • 心理暨社會治療派首重案主內在心理及外在社會環境兩層面加以協助,依據案主的不同需求而使用不同的方法(陳月娥,1999)

心理暨社會個案工作可系分成六個步驟進行:(2005,李增祿)

  • 支持維護法(sustainging)-透過語言及動作讓案主覺得受到支持
  • 疏導法(ventilating)-使案主無拘無束談論自己情境,讓案主的感受得到紓解.
  • 進行對話,反應案主的人格類型,並讓他瞭解小時後的經驗及目前的行為關係.
  • 直接勸導(比較少運用,若是給予勸導,案主也有拒絕接受的自由)
  • 示範,此時工作者明白傳遞自己的想法和看法.
  • 邏輯式討論(logical discussion)或要求面對現實(confrontation)

三.問題解決學派個案工作

1950年代,當心理暨社會學派正盛極一時之際,海倫伯曼(Perlman, Helen Harris)提出問題解決模式的工作方法.此學派的看法是認為,人的一生就是一種解決問題的過程,從出生到死亡為止,人處處都需要解決所面臨的問題,盡量避免不安和不適應的情行發生,人們每天有自覺或無自覺的做出決定,也就是在練習自我的功能 (ego function)而問題解決派的主要目標,則是在於協助案主有效解決不能負擔的社會任務(social task)或人際方面的問題.(2005,李增祿)此學派也是以價值面、心理面為解決基礎的學派,更以心理分析、自我心理學為基礎,而且非常重視個人的內在衝突、需要、自我功能與環境間的交互影響。

此學派的四大主要模式有所謂的[4Ps]: [Person]-求助者 [Pproblem]-所遭遇的問題 [Place]-社會服務機構 [Process]-問題解決過程


在學習上: 問題解決學派的學習是經過思考的過程、學習到的經驗。就如學習者發現一項問題之後,會進行如何處理的過程,同時提出問題的解決策略或方式。問題解決主要在運用前述的原則及概念,使學習者可以有效的學習。

四.行為修正學派個案工作

行為學派興起于19世紀初期,但由於當時心理分析正大行其道,所以行為學派的影響不大,它直接到本世紀70年代才成為個案工作學派的一個分支。行為修正學派與前述三個學派迥導:功能學派、心理及社會學派、問題解決學派均以心理分析、自我心理學為基礎,重視個人的內在衝突、需要、自我功能與環境間的交互影響;而行為學派則以學習理論為基礎,認為個人的行為是在外在環境的刺激和特約下形成和改變的,並強調通過學習過程改變行為。所以,行為修正派在理論基礎與實施原則上均與前述三派大不相同。 社會工作者湯瑪斯(E.J. Thomas)1970年提出五種行為修正派的類別。其中基本的類別有三種:反應制約;操作制約;社會學習。 (1)反應制約。反應制約又稱古典制約,由蘇聯的巴甫洛夫提出,主要強調"刺激一反應"公式。認為行為的學習過程是一個在一個刺激與一個反應之間建立關係的過程,通過讓某一刺激與某一反應在同時或很相近地出現,就可建立起刺激與反應之間的關係。反應制約產生的行為是不隨意行為,該行為無法由個人意識隨意控制,而是由刺激引發心理改變所產生的。最常見的是焦慮反應,某些刺激會引起個人的焦慮反應,個人經常受其支配而無法有意識控制該反應。 (2)操作制約。操作制約又稱工具制約,是由斯金納及其門徒發展起來的,認為行為模式能否建立,以及行為模式的方向均由行為的結果決定。有些行為結果增加行為再發生的次數;有些行為結果則削弱行為,所以只要改變行為的結果就可以改變行為。操作制約產生的行為可由個人意識控制,又稱為隨意行為。隨意行為以對行為結果的理性預測為基礎,其原則是趨利避害。反應制約行為與操作制約行為的劃分,是修正派理論與治療技巧的主要依據。 (3)社會學習。社會學理論由班都拉(Bandura)提出,他認為許多行為不需經過上述兩種制約,只需經由模塑過程就可使行為改變。以兒童為例,他們透過觀察別人行為、瞭解行為間的因果關係而學習適當行為。 行為學派對人的行為的習得與改變的新的理解,導致了其實施模式的特點: 其一,它強調可觀察的行為,要求以客觀的名詞來描述行為,且描述的行為必須是可觀察、可量化的,反對使用抽象的心理學概念。它認為必須把抽象概念轉化為可觀察、可操作的行為才有意義。所以在行為學派看來,案主的行為是否反常、經過治療後是否恢復了正常等的鑒別標準只能是可觀察的行為。 其二,它撇開對人的內在心理機制的分析診斷,直接從行為著手,作為修正行為的出發點。它不從整體上理解人的行為,不把行為看成是內在心理機制的表現,所以它不注重對人的內在心理結構與過程的深層分析,而只重視與問題有關的當前行為,直接以偏差行為或症狀作為治療的對象。 其三,行為修正派個案工作主要是一種治療方法。它以削弱不適應行為,增加適應行為為主要目的。其理論主要表現為針對不同類型行為制定修正行為的一系列方法與技巧。 行為學派所持的人類行為的觀點以及改變行為的程式與傳統個案工作方法迥異,可說是獨樹一幟的個案方法。行為學派興起後,遭受過很多批評,如許多學者認為這一理論把人分成部分來看,不重視整體性的人;它所治療的是外在行為,而當內在衝突未解決時,衝突會以他種方式繼續表現出來等。但也有一些臨床工作者認為行為學派與其他學派可相輔相成,各派都有適用的範圍,應根據案主的情況決定不同的取捨。

參考文獻

林勝義 著‧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88年9月初版一刷

廖榮利 著‧社會工作理論與模式‧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77年9月初版一刷

徐震,林萬億 合著‧當代社會工作‧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72年二版

陳月娥 著‧社會工作﹝含工作管理、間接、直接服務、個案、團體、社會工作﹞‧千華圖書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5月1日第三版/第一刷

社會工作概論(增訂四版) 李增路 主編 巨流圖書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