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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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由政府公權力非營利性的強制方式推行,利用互助合作的原則,政府結合多數人民的經濟力量,分擔幫助少數人的各種損失,對於國民遭遇生育、老年、疾病、死亡、傷害、殘廢及失業等七種事故皆提供保險,以保障國民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

(柯木興,民87,頁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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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因素

內在因素

  • 一、人口因素

人口結構的變動或人口年齡的高低對該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態取向有很大的影響,其主要影響社會保險財務的平衡性。例如人口老化的國家,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就需多規劃老年人的生活保障與醫療照顧問題,故須建立老年保險制度,作為退休後的生活準備;在醫療照顧方面,更應重視老人健康保險照顧措施的需要。

  • 二、經濟因素

社會保險的目的為國民在遭遇各種社會危險事故導致所得損失時,能給予最低經濟安全的保障,而財源大都依賴經濟活動人口從事於生產活動獲得報酬以提供制度發展,顯然經濟因素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險制度的推行。

  • 三、社會結構因素

人口變動與經濟事實經常反映出一國人口的社會結構組成問題。在民主國家多數選民的社會經濟地位會影響國家政黨的政綱及政見,而反映其多數選民的需要與期望,作為制度修正的參考依據。人數規模較大的階層因社會需要較相同,而能建立統一而综合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例如:我國的勞工保險制度;反之,人數規模較小或特定對象就採單獨制度辦理,例如:目前我國開辦農民健康保險。

  • 四、政治因素

中低收入階層對於生活保障期望的壓力將有利於社會保險的建制或改進現有制度,他們通常透過多數人的期望轉為立法行動,無可否認地,倘若否定中低收入者投票權利的政治體制,無疑將阻礙有利害關係的社會經濟階層獲得社會保險立法的期望。前述人口、經濟及社會結構等因素,都因政治性的立法決策而改變其優先順序,例如:德國一八八三年制定勞工疾病保險的社會立法,其主要目的乃在避免勞工階級的革命運動及勞資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以社會立法為手段來實現其政治的目的。

  • 五、壓力團體因素

壓力團體有組織有計畫的向有關機關建議、陳情、爭取、施壓及發起社會運動來爭取團體的需求,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及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力,例如:

  1. 工會:大多數工會及專業組織均認為其本身就是國家推動社會保險制度者與維護者。多數工會均居於勞工立場爭取有利於勞工的條件及減輕負擔等措施,而專業組織不僅是社會保險制度的支持者,亦是反對者,他們均基於本身的利益而願意建立個別制度。
  2. 雇主團體:理論上言,增加勞動成本將反映在產品價格上而附加於消費者,雇主的經濟利益並不致受到很大的影響,故目前一般雇主接受社會保險的態度較反對者為多,而其反對的主要問題在於制度經營與負擔費用上,由於雇主負擔保費比例大多較勞工為高,故雇主團體對於未來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將扮演著更重要的角色,尤其對於負擔較重的民營退休金制度更具有重大的影響力,例如:我國目前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問題的爭論。
  3. 互助社:互助社大多為社會保險的最主要倡導者,但大都因無法應付會員疾病及老年等社會危險事故的需要,而由社會保險制度所替代。因為無法對社會各階層均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或者保障他們的基本需要時,互助社遂應運而生,例如:對農業人口階層的保護。
  4. 醫療團體:醫療專業人員對社會保險的發展最感興趣,蓋因社會保險醫療制度直接關係到其行政管理與設備的供給者。自然地,醫療團體如醫師公會將試圖為其醫師會員爭取健康保險制度中最佳工作條件,凡實施健康保險服務制度的國家均有此共同特性,醫師公會運用政治力量來爭取應有的權益,例如:美國的國民健康保險制度至今仍未能建立,醫師公會的大力反對亦為其主要原因之ㄧ。基本上,醫療團體為一高度特權職業團體,享有社會的特殊地位,長期影響公共服務的需求,並且在公共行政上已認可其角色地位。
  5. 其他團體:其他團體如民營保險業,在一些國家受到相當的重視,然而民營保險業的發展亦受到社會保險的擴充而有相當的衝擊。民營團體保險的技術發展及行政管理等經驗亦有助於若干國家社會保險的發展與改進。
  • 六、社會心理因素

國民的心態及意願,對於社會保險的建議及團體態度調查是很重要的,是反映出國民對社會保險的期望。

(柯木興,民87,頁97-103)。﹝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頁84-86﹞。

外在因素

  • 一、文化傳播因素

首先乃是觀念上的自由交換現象,即由個人或團體對特定主題的興趣加以倡導,最顯著的擴散帶動者乃是各國社會政策制定者,因為他們一直關心著一國中低收入人口階層的生活問題,以謀求解決,例如:中古時期,歐洲國王均廣泛採用公共救助措施以補其窮。德國首相俾斯麥在決定採行老年保險制度之前,亦曾研究過法國的實例。即任何國家的主要社會保險改革時,大都先採討國外經驗作為改進制度的參考。 其次,傳播此一知識的團體大多為社會階層中的政治領袖,他們關心國家社會保險的發展情形,又代表勞工利益的國際意識壓力亦經常促進一國社會保險的發展。顯然社會保險觀念與技術知識的傳播或擴散,不僅與鄰國作政治性取向觀念溝通,並且也讓各國國民基於國際衝突或轉移關係做直接自然接觸,促使制度間相互仿效與改進,而有助於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發展。

  • 二、技術發展因素

任何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必須要有良好的社會保險技術才能使其制度得以健全的發展,此乃意味著在最後方法上,社會保險僅能在技術限制範圍內求其發展,並藉以達成其目標;若無適當的技術設備,即使最好的社會保險計畫亦無補其事,而毫無用處,例如:社會保險的最重要技術發展乃是社會保險﹝年金﹞給付配合生活費用的變動而採行自動調整措施。早期的社會保險,精算技術的知識乃是社會保險發展與改進的主要因素,現行重要制度為行政管理技術,即採行現代科學經營管理方法,降低成本及開源節流,近年來已有相當成效。

  • 三、國際標準化與技術援助因素

目前各國在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時,常參考國外的標準及趨勢作為制定或修正本國法律的借鏡,俾使各國間制度標準趨於一致。國際社會安全協會亦在國際合作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旨在協助各國間相互交換經驗及溝通觀念,改善社會安全行政管理技術及建立標準化制度,並透過技術援助計畫以及互助合作方式,由進步國家來協助開發中及未開發國家的制度。

(柯木興,民87,頁103-105)。﹝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頁86-87﹞。

經濟目的

  • 一、對國民提供基本的經濟安全

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在預防生、老、病、死、傷殘及失業等事故引起的意外損失,當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收入中斷時,引起了經濟不安全,社會保險應對這些人提供收入的保障或醫療服務。

  • 二、預防貧窮

社會保險的另一目的在於預防貧窮,例如:美國OASDHI能預防老年人陷於貧窮。

  • 三、提供經濟穩定性

社會保險能影響消費、儲蓄與投資,並進而產生反經濟循環作用,例如:失業保險給付可維持個人的基本消費,刺激市場交易,使經濟蕭條景況不致加深惡化,此外並可利用保險籌措財源的方式達到經濟穩定的效果。

(柯木興,民87,頁125-126)。

功能

  • 一、國民遭受意外事故費用的分擔

社會保險係採用危險分擔方式,集合多數人及政府的經濟力量,以補償少數人因遭遇各種特定危險事故,而引起的所得損失,使其在收入喪失或減少時,能獲得經濟上的補償,維持或恢復其正常生活。

  • 二、國民勞動能力的保持

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民,無論在遭遇傷害、疾病或失業時,均可獲得經濟上的補償或醫藥的治療,使其身體或生活恢復原狀,得以繼續從事工作,參加生產行列。

  • 三、國民身體損害的賠償

被保險的國民,無論因傷害或疾病,致使身體殘廢或死亡,其本人或其遺屬均可獲得賠償,以渡餘年或維持遺屬生活,使其無匱乏之慮。

  • 四、國民儲蓄觀念的培養

社會保險兼具有保險與儲蓄功能,被保險人在勞動期間繳納少許保險費,等到老年退休時,即可獲得老年給付,以安享晚年,不慮生活費用的缺乏。

  • 五、國民財富的再分配

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係雇主及被保險人雙方負擔,政府亦有補助者,例如:職業災害保險,其保險費則僅由雇主繳納。被保險人不論繳納保險費多寡,只要發生保險事故後,均可獲得保險給付。故以保險方式,可使經濟力量較佳者,分配一部份財富給經濟薄弱者。尤其健康保險,更能使低收入者享受所得再分配的效果。

(柯木興,民87,頁126-127)。

基本原則

  • 一、公平與平等原則

公平是指合理的分享,平等是指同等的分享。社會保險是要做到公平又平等,不因種族、階級身分、性別、年齡等的不同而有異。

  • 二、需求與供應原則

一般來說,需求就是需要,也就是說按國民的需要順序,政府提供各種社會保險給保險人,依照被保險人最迫切的需要而提供各種必要的資源來滿足被保險人基本需求或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 三、強制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是為了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上的保障,所以須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及費用負擔能力,並以國家制定法律強制規定特定範圍的國民參加保險。雖然強制原則將減少個人經濟自由與可用所得,但對整個社會將產生積極性的利益,並擴大社會福利及個人的經濟安全,因投保人數愈多,基於大數法則,費用負擔較低,故多數國民及雇主較具負擔能力,而使制度較易推行,另外強制性保險將可減低貧窮的可能性,並可避免勞工因社會危險事故而導致貧窮的發生。

  • 四、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的目的是為了對抗特定危險事故的損失。 一般言之,所謂最低收入保障,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1. 最低收入保障是指低到無法生活,這是一種極端的看法。
  2. 另一極端的看法是所謂最低收入保障意指依靠此項收入就能維持基本的生活,而不必依靠私人保險年金或團體保險來提供其他經濟安全計畫。
  3. 較折衷的看法乃所謂最低收入保障是指綜合此項收入與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其餘那些無法滿足基本需求的人就以公共救助加以補充之。

目前大都認為社會保險給付應能對各種危險事故提供最低收入的保障,並贊同較折衷的看法。

  • 五、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

社會適當原則的目的旨在對所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能提供維持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用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若依個人公平原則,依保險數理計算所領受的給付等於所繳納的保險費,這個給付額對某些人如低收入階層是不夠的,無法達到維持每一個人最低生活水準的目標。

  • 六、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社會保險的給付與收入的高低並無直接關係,主要因為社會保險除講求個人公平性外,還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所以低收入者所領受現金給付金額在比例上較高收入者為高,這與投保薪資愈高,則給付金額愈高,無十分密切關係,但在醫療給付方面,貧富兩者卻享受相同的醫療服務。

  • 七、給付權利原則

給付權利的概念可歸納為:

  1. 非契約的權利:被保險人與政府﹝保險人﹞之間並無正式的契約關係存在,一個契約性的權利必須雙方同意才能修改,而社會保險給付﹝如OASDHI的給付﹞可能由國會加以修改、更正或廢止給付而不需經被保險人的同意,但憲法亦有權利來預防國會的任意修改,所以國會需要合理的理由修改給付的標準。
  2. 應得的權利:受給付者已繳納保險費或有人已代繳保險費。
  3. 法定的權利:法庭內能強制執行,個人有所意見亦能申訴,這是一種有力的權利,因為依法令制定的特定給付必須給予合格的領受者,不能依行政處理任意壓制或減少。
  • 八、給付假定需要原則

給付的權利雖然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是有條件的,如果被保險人繼續從事有酬的工作,且其收入超過法律規定最高限制時,則亦不發給保險給付。

  • 九、自給自足原則

政府一般稅收並不做保險給付之用或補助行政事務費,社會保險財源完全由雇主、受雇者及自雇者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等來籌措。 關於社會保險採用自給自足原則,有下列幾點理由可證明:

  1. 因為雇主、受雇者及自雇者有助於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故理應使其了解所領受保險給付與繳納保險費間的關係,以及欲提高給付就需增加保險費的事實。至於雇主從勞工薪資中扣繳保險費是為將來支付保險給付之用,保險費愈高,則其保險給付亦愈多。
  2. 自給自足原則可鼓勵被保險人養成更負責的態度,使其了解給付是來自於所繳納的保險費,並關心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3. 自給自足原則亦會造成被保險人對選舉民意代表養成負責的態度,任何社會保險都需經立法始能修改,而在民主政體裡,立法行動最後還是決定於選民,如果選民是繳納保險費者同時也是有關制度的最後決定者,則經選舉出來的民意代表對於制度就會有更負責的態度。
  4. 大多數勞工均加入社會保險制度,將造成保險普遍被接受的重要心理因素,使得受保障的勞工感到極大的心理安全,同時基於政治上的考量,亦不得不加強健全及改進社會保險制度,以圖謀勞工更多的利益。
  • 十、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並藉世代間轉移作用,被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只要足以支應整個制度的當期財務支出需要即可,以減輕當代勞資費用負擔,而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解決其財務問題,以免增加財務負擔及通貨貶值影響。故無須類似民營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或退休金制度而依法提存完全責任準備金,以確保被保險人未來給付權利。

  • 十一、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有明文規定。

(柯木興,民87,頁72-80)。(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頁78-81)。

制度

一、勞工保險

  • 意義:
  1. 勞工保險乃保障勞工生活,為勞工謀幸福的制度。
  2. 勞工保險乃增加生產數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制度。
  3. 勞工保險乃促進勞資協調,避免勞資衝突的制度。
  4. 勞工保險乃加強政府與勞資雙方聯繫的制度。
  5. 勞工保險乃可以約束勞工有不良行為的制度。
  6. 勞工保險乃獎勵勞工安於本位工作的制度。
  7. 勞工保險乃促進工業安全的制度。
  8. 勞工保險乃提高民族的健康,並與勞工保健衛生工作配合實施的制度。

(柯木興,民87,頁381-382)

  • 對象:

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下列勞工。

  1.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廠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共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
  3. 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的技工、司機及工友。
  5.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的約聘、約僱人員。
  6. 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受訓技工。
  7. 專業漁撈勞動者。
  8. 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勞工。

﹝梁憲初、冉永萍,民89,頁253-254﹞。 二、軍人保險 三、公務人員保險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五、農民健康保險 六、全民健康保險

  • 對象:
  1.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或曾參加本保險有紀錄者。
  2.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或領外僑居留證,並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及其眷屬,或軍眷家戶代表及其沒有職業的眷屬。
  3. 在台閩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4. 外僑、外籍勞工、有合法雇主,本人及眷屬亦可參加全民健保。

﹝梁憲初、冉永萍,民89,頁246﹞。

效果

正面效果

  • 一、直接效果
  1. 保障國民經濟生活與身心健康。
  2. 維護勞工的勞動力,促進生產建設。
  3. 發揮國民所得再分配功能,使中低收入者更具保障效果。
  4. 創造有效需要,維持一定購買力,刺激生產及緩和產業惡化。
  5. 累積龐大社會保險基金,調節財政金融,加速國家經濟建設,增進人民的福利。
  • 二、間接效果
  1. 預防工業災害的發生,鼓勵雇主重視工業安全衛生。
  2. 調節勞動市場的供需關係,避免勞動力的異常流動,鼓勵勞工的長期奉獻。
  3. 建立企業間的共濟互助精神,促進企業重視員工福利措施。
  4. 促進醫療社會化,合理均衡醫療資源。
  5. 增進人民的福利意識,強化人民的連帶責任感。

(柯木興,民87,頁128-129)。

負面效果

  1. 社會保險的過度保護將減低國民的工作意願與勤奮精神。
  2. 社會保險的過分擴充,將增加勞資負擔,並影響個人儲蓄能力,減少可用所得,使國民易養成依賴性,喪失活力與創造力。
  3. 社會保險取代傳統的鄰保互助機能,人際關係將趨淡漠。
  4. 社會保險醫療浪費與流弊,將影響社會風氣,敗壞倫理。
  5. 社會保險常被利用為政黨政治的工具,不惜犧牲制度的健全,或不顧財務負擔的能力,而高談改善給付條件,以討好選民。

(柯木興,民87,頁129)。

參考文獻

  • 柯木興 著﹝民87﹞。社會保險,台北:三民。
  • 梁憲初、冉永萍 著﹝民89﹞。社會保險,五南。
  • 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 著﹝民92﹞。社會政策與立法,國立空中大學。
  • 邱創煥 著﹝民75﹞。社會福利與民生,台灣省政府印刷廠。
  • George E. Rejda﹝1994﹞。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Prentice-Hall,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