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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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由政府公權力非營利性的強制方式推行,利用互助合作的原則,政府結合多數人民的經濟力量,分擔幫助少數人的各種損失,對於國民遭遇生育、老年、疾病、死亡、傷害、殘廢及失業等七種事故皆提供保險,以保障國民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柯木興,民87,頁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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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發展因素
內在因素
- 人口因素:人口結構的變動將對該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態取向有很大的影響,其主要影響社會保險財務的平衡性。例如人口老化的國家,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就需多規劃老年人的生活保障與醫療照顧問題,故須建立老年保險制度,作為退休後的生活準備;在醫療照顧方面,更應重視老人健康保險照顧措施的需要。
- 經濟因素:
- 社會結構因素:
- 政治因素:
- 壓力團體因素:
- 社會心理因素:
外在因素
- 文化傳播因素:
- 技術發展因素:
- 國際標準化與技術援助因素:
(柯木興,民87,頁97-105)。
特徵
- 保險對象言:社會保險以多數人民為保險對象。
- 保險負擔言:社會保險保險費由保險人和政府或雇主一起分擔。
- 實施方法言:社會保險大都為強制性質,凡經規定的對象均須投保。
- 經濟目的言:社會保險以實施社會政策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 經營主體言:社會保險以公營或國營為原則。
(邱創煥,民75,頁372)。
目的
功能
角色
消極性
積極性
(柯木興,民87,頁127-128)。
基本原則
- 一、公平與平等原則:公平是指合理的分享,平等是指同等的分享。社會保險是要做到公平又平等,不因種族、階級身分、性別、年齡等的不同而有異。
- 二、需求與供應原則:一般來說,需求就是需要,也就是說按國民的需要順序,政府提供各種社會保險給保險人,依照被保險人最迫切的需要而提供各種必要的資源來滿足被保險人基本需求或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 三、強制原則:由於社會保險是為了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上的保障,所以須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及費用負擔能力,並以國家制定法律強制規定特定範圍的國民參加保險。雖然強制原則將減少個人經濟自由與可用所得,但對整個社會將產生積極性的利益,並擴大社會福利及個人的經濟安全,因投保人數愈多,基於大數法則,費用負擔較低,故多數國民及雇主較具負擔能力,而使制度較易推行,另外強制性保險將可減低貧窮的可能性,並可避免勞工因社會危險事故而導致貧窮的發生。
- 四、最低收入保障原則: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的目的是為了對抗特定危險事故的損失。
一般言之,所謂最低收入保障,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 最低收入保障是指低到無法生活,這是一種極端的看法。
- 另一極端的看法是所謂最低收入保障意指依靠此項收入就能維持基本的生活,而不必依靠私人保險年金或團體保險來提供其他經濟安全計畫。
- 較折衷的看法乃所謂最低收入保障是指綜合此項收入與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其餘那些無法滿足基本需求的人就以公共救助加以補充之。
目前大都認為社會保險給付應能對各種危險事故提供最低收入的保障,並贊同較折衷的看法。
- 五、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社會適當原則的目的旨在對所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能提供維持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用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若依個人公平原則,依保險數理計算所領受的給付等於所繳納的保險費,這個給付額對某些人如低收入階層是不夠的,無法達到維持每一個人最低生活水準的目標。
- 六、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社會保險的給付與收入的高低並無直接關係,主要因為社會保險除講求個人公平性外,還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所以低收入者所領受現金給付金額在比例上較高收入者為高,這與投保薪資愈高,則給付金額愈高,無十分密切關係,但在醫療給付方面,貧富兩者卻享受相同的醫療服務。
- 七、給付權利原則:給付權利的概念可歸納為:
- 非契約的權利:被保險人與政府﹝保險人﹞之間並無正式的契約關係存在,一個契約性的權利必須雙方同意才能修改,而社會保險給付﹝如OASDHI的給付﹞可能由國會加以修改、更正或廢止給付而不需經被保險人的同意,但憲法亦有權利來預防國會的任意修改,所以國會需要合理的理由修改給付的標準。
- 應得的權利:受給付者已繳納保險費或有人已代繳保險費。
- 法定的權利:法庭內能強制執行,個人有所意見亦能申訴,這是一種有力的權利,因為依法令制定的特定給付必須給予合格的領受者,不能依行政處理任意壓制或減少。
- 八、給付假定需要原則:給付的權利雖然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是有條件的,如果被保險人繼續從事有酬的工作,且其收入超過法律規定最高限制時,則亦不發給保險給付。
- 九、自給自足原則:政府一般稅收並不做保險給付之用或補助行政事務費,社會保險財源完全由雇主、受雇者及自雇者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等來籌措。
關於社會保險採用自給自足原則,有下列幾點理由可證明:
- 因為雇主、受雇者及自雇者有助於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故理應使其了解所領受保險給付與繳納保險費間的關係,以及欲提高給付就需增加保險費的事實。至於雇主從勞工薪資中扣繳保險費是為將來支付保險給付之用,保險費愈高,則其保險給付亦愈多。
- 自給自足原則可鼓勵被保險人養成更負責的態度,使其了解給付是來自於所繳納的保險費,並關心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 自給自足原則亦會造成被保險人對選舉民意代表養成負責的態度,任何社會保險都需經立法始能修改,而在民主政體裡,立法行動最後還是決定於選民,如果選民是繳納保險費者同時也是有關制度的最後決定者,則經選舉出來的民意代表對於制度就會有更負責的態度。
- 大多數勞工均加入社會保險制度,將造成保險普遍被接受的重要心理因素,使得受保障的勞工感到極大的心理安全,同時基於政治上的考量,亦不得不加強健全及改進社會保險制度,以圖謀勞工更多的利益。
- 十、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由於社會保險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並藉世代間轉移作用,被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只要足以支應整個制度的當期財務支出需要即可,以減輕當代勞資費用負擔,而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解決其財務問題,以免增加財務負擔及通貨貶值影響。故無須類似民營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或退休金制度而依法提存完全責任準備金,以確保被保險人未來給付權利。
- 十一、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有明文規定。
(柯木興,民87,頁72-80)。(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頁78-81)。
制度
- 勞工保險
- 軍人保險
- 公務人員保險
-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 農民健康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
效果
正面效果
- 一、直接效果
- 二、間接效果
負面效果
(柯木興,民87,頁128-129)。
參考文獻
- 柯木興 著〈民87〉。社會保險,台北:三民。
- 梁憲初、冉永萍 著〈民89〉。社會保險,五南。
- 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 著〈民92〉。社會政策與立法,國立空中大學。
- 邱創煥 著〈民75〉。社會福利與民生,台灣省政府印刷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