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1月10日 (五) 08:24 由 CYUT9529709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社會保險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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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定義

概言之,社會保險為一種政策性的強制保險制度,係屬權利義務相對的社會福利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國民的基本經濟安全與醫療照顧,基於連帶責任理念的共識,透過大數法則的應用與費用共攤的方式,來達成預期的保障目標。然其整體制度的建構基礎係以需要決定供給的原理來運作,並以民意(人民的需要)為依歸,需要越多,供給項目的給付支出自然增加,而所需費用負擔亦會相對提高。換言之,社會保險係以保險給付的需要面來決定保險費負擔的成本,而成為社會保險財務運行的基本原則。社會保險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仍須維持財務收支平衡為原則,才能使制度健全的永續經營,確保被保險人的應有權益。

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

人並不是適合單獨生活的,是一種社會的動物,自嬰兒出生及不能離群而需依賴團體過著合作的生活。因此團體間的互助合作是人類與生俱來的。 從人類發展史上即可看出點蛛絲馬跡呢,換言之,互助合作是家庭或種族對一個充滿敵意社會的自我保護,亦即包涵有社會安全的概念呢,大致從18世紀英國發生工業革命後,大量使用機械代替人力,歐洲各國相繼模仿,勞工以出售勞力來換取工資維持餬口生活,資本家更以自由競爭儘量降低成本,以獲取更多利潤,勞工成為資本家榨取的工具,進而因工業革命發展迅速的關係,導致勞資雙方對立嚴重,適逢德國經濟不景氣,勞工階級更為貧困,且歐洲充滿馬克思的共產主義色彩,鐵血宰相俾斯麥洞燭先機,強制執行社會立法實施社會保險--勞工疾病保險法,使勞工分享到保險,進而化解社會的不安,雖是政治面的政策,但卻為社會保險建立有利的根基。

社會保險的特質

一、強制的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是一種政策性的保險制度,需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及費用負擔能力,且由國家制定法律,把在特定範圍的國民均應參加保險獲得基本的保障,又基於大數法則,人越多風險分擔越平均,且結合風險性高的與低的,可以避免逆選擇,且都獲得保障,防止健康國民遭受疾病、老年及死亡時,喪失其收入 ,而導致貧窮的發生。  二、最低收入保障的原則:    社會保險旨在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對抗特定的風險事故損失,傳統上認為個人應為自己的經濟不安全負大部分的責任。但對於最低收入保障難有明確的界定。 最低收入保障大致上有三種分法:   (一)係指低到無法生活。   (二)意指僅靠此項收入來維持就能維持基本的生活。

  (三)係指綜合此項收入與七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反之則需要找其他公共補助加以補充之。    

 三、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一)因個人努力而有較高收入的勞工,在保險制度應有較高的給付額。   (二)一般尤其所得來決定個人生活水準及退休後的所得水準。

  (三)對於部分雇主而言,或許會以支付保費當作部分薪水的支出。

 四、給付權利的原則:    在這種原則下,被保險人享有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 不需任何證明。   (一)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並沒有正式得契約關係存在,而保險契約並不需經保險人同意就可修改之。   (二)社會保險給付應是一種應得的權利,在於保險已被繳納。

  (三)係指法令所規定的權利而言,依法令制定的特定給付必須給予合格的領受者。

 五、自給自足的原則:    大致可分三點   (一)讓保險人了解給付來自於其所繳納的保險費, 可避免保險人疏忽的態度,且更注意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二)可使社會保險經營的更具有效率,也可避免政府無所謂的超額預算支出。

  (三)由於社會保險是經由立法而產生,普遍大部分民眾均有參加,將有助於保險的推廣,也因如此政府也需因應現況而加強社會保險的制度,以圖民眾最大利益。

 六、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的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並藉世代間移轉作用,採隨收隨付基礎,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只要足以支應整個制度的當期財物支出即可,以減輕當代勞資費用負擔,而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解決期財物問題。  七、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各種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有明文規定,為保險給付標準及條件,並非一成不變 ,需配合社會經濟變動及民眾反應加以修改以符合需要。  

社會保險的制度

 一、勞工保險 

 二、公務人員保險  三、軍人保險  四、全民健康保險  五、農民健康保險  六、學生團體保險  七、國民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