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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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過立法,人民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經由具有義務權力的約定,給予一定現金或實務幫助的制度,稱為Social Insurance[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4%BE%E4%BC%9A%E4%BF%9D%E9%99%A9 社會保險 ]
 
。引自(蔡漢賢、李明政,2004: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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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
 
 
====歷史====
 
*1.起源:[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BE%B7%E5%9C%8B&variant=zh-tw 德國]
 
*2.時間:一八八三年
 
*3.法律:勞工疾病保險法
 
*4.目的:(1)緩和勞工生活惡化(2)減少罷工事件(3)勞工受到保險制度保障(4)緩和社會名主黨壓制
 
*5.性質:政治性目的
 
(柯木興:自序)
 
 
====發展====
 
*1.德國創制時期(一八八三年至一八八九):德國[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F%BE%E6%96%AF%E9%BA%A5&variant=zh-tw 俾斯麥]於一八八三年首創工人疾病保險,又於一八八四年開辦了工人傷害賠償保險,及一八八九年開辦了老年殘廢保險,使德國社會保險制度步入完整的計畫。
 
*2.工業國家仿傚建制時期(一八九0至一九一九):由於德國社會保險的確立,鄰近國家首先仿行,除一八八八年捷克與奧地利仿效外,其他工業國家亦相繼仿傚,英國於一九一一年制定國民保險法,開辦了失業保險,德國也在同年增辦遺屬保險,使社會保險趨於統一完善體制。
 
*3.困難中發展時期(一九二0至一九三四):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已由歐洲而擴及世界各國,開始出現世界性社會保險法的提議,制訂國際社會保險標準。另一方面放寬给付水準,一九二二年丹麥實施老年年金指數調整,一九二六年紐西蘭實施強制家庭津貼保險制度。
 
*4.迅速發展時期(一九三五至迄今):一九三四年[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A5%BF%E5%A5%A5%E5%A4%9A%C2%B7%E7%BD%97%E6%96%AF%E7%A6%8F&variant=zh-tw 羅斯福]總統為謀求經濟大恐慌之解決,成立經濟安全委員會起草法案,於一九三五年始有社會安全法的通過,一九四二年英國貝維利治爵士提出社會安全的報告,促進使各國政府重視社會安全政策,擴大社會保險保護作用,使社會保險的對象擴大,增加给付水準。截至一九八八年止,計有一四五個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Rejda(1999),必成出版社(nd)
 
 
==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意義====
 
政府為了推行[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A4%BE%E4%BC%9A%E6%94%BF%E7%AD%96&variant=zh-tw 社會政策],應用[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F%9D%E9%9A%AA&variant=zh-tw 保險]技術,採取強制方式,以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為對象,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最低收入安全為目的。
 
 
====基本原則====
 
*1.強制原則:
 
基於大數法則原理,由國家制定法律強制特定對象加保,方能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保障。
 
*2.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社會保險在使受保障者發生危險事故,能獲得適當的给付,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    
 
*3.注重社會適當原則:
 
社會保險的给付強調社會適當原則,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而非強調個人的公平原則。
 
*4.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社會保險強調最低收入保障,其给付多寡係維持基本生活的假設需求,不同於商業保險的给付。
 
*5.給付權利原則:
 
社會保險給付的给付是一種權利,不需經過資產或所得調查。
 
*6.给付假定需要原則:
 
社會保險给付的多寡係依據事故發生後可能的損失,來估計維持基本的需求。
 
*7.自給自足原則: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雇主、受雇者及政府補助,非一般稅收,故須以自行籌措。
 
*8.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
 
社會保險具有世代移轉作用,其上一代的给付,由下一代籌措,不須完全提存準備。
 
*9.給付法定原則:
 
社會保險给付依據法律規定給與非一般契約規定。
 
 
(柯木興,民90:P75-P83),(陳綾珊,民92:P52-60)
 
 
 
 
==社會保險的制度==
 
 
*一、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乃是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用強制方式,對於多數勞工遭遇到生、老、病、死、傷、殘及失業等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最低經濟安全為目的之ㄧ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公務人員保險
 
公務人員保險乃是政府為推行[[社會福利]]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用強制方式,對於全體公教人員遭遇老年、殘廢及死亡等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其基本經濟生活為目的之ㄧ種社會保險制度。
 
*三、軍人保險
 
軍人保險乃政府為安定軍心,鼓舞士氣,應用保險技術,採用強制方式,對於全體官士兵遭遇死亡、殘廢、退伍等事故時,提供基本上經濟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至於其醫療照顧部份,依照規定,凡屬軍人罹患傷病,均可向軍醫院接受免費醫療,故不在軍人保險給付範圍之列。
 
*四、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乃是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維護農民健康,增進農民福利,促進農村安定,應用保險技術,基於自助互助原則,採用強制加入方式,對於投保農民遭遇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及死亡等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其基本健康照顧為其主要目的之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五、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乃是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的健康保險制度。凡參加保險的每一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只要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負責統一管理運用,當被保險人及其眷屬遭遇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就能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是一種自助互助、危險分擔的社會保險制度。由於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是一種單一制度的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適用資格者,均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都能獲得醫療保障。
 
*六、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乃是以本省公私立學校在學學生為保障對象的保險制度,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疾病治療不含門診),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七、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保險乃是以國民為參加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在參加滿一定期間以上之後,於年滿六十五歲,或發生傷病成殘或死亡時,提供本人或遺屬年金給付,以保障其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梁憲初、冉永萍(民89)
 
 
==結論==
 
人類的生活充滿著不確定性(nucertainty),而且被許多複雜的威脅力量所包圍。由於社會保險為一種政策性的強制保險制度,其旨在保障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遭遇危險事故時,對國民提供基本的經濟安全、預防[[貧窮]]、提供經濟穩定性。集合多數人的力量及政府的參與,通力合作,共同分擔損害責任,俾能享有無虞匱乏的自由。
 
 
==參考文獻==
 
陳綾珊(民92)社會保險;台北 華立
 
 
柯木興(民90)社會保險;台北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
 
 
梁憲初、冉永萍(民89)社會保險;台北 五南
 
 
蔡漢賢、李明政(2004)社會福利新論;台北 松慧
 
 
(nd)社會保險學;台北 必成
 
 
George E. Rejda: 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Prentice-Hall, Inc. 1976, second
 
edition 1984, and fifth edition, 1994, and sixth edition,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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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1月12日 (一) 13:45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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