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發展)
(社會保險的特質)
行 17: 行 17:
 
*4.迅速發展時期﹝一九三五至迄今﹞:一九三四年羅斯福總統為謀求經濟大恐慌之解決,成立經濟安全委員會起草法案,於一九三五年始有社會安全法的通過,一九四二年英國貝維利治爵士提出社會安全的報告,促進使各國政府重視社會安全政策,擴大社會保險保護作用,使社會保險的對象擴大,增加给付水準。截至一九八八年止,計有一四五個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4.迅速發展時期﹝一九三五至迄今﹞:一九三四年羅斯福總統為謀求經濟大恐慌之解決,成立經濟安全委員會起草法案,於一九三五年始有社會安全法的通過,一九四二年英國貝維利治爵士提出社會安全的報告,促進使各國政府重視社會安全政策,擴大社會保險保護作用,使社會保險的對象擴大,增加给付水準。截至一九八八年止,計有一四五個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的特質==
+
==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強制的原則:
+
====意義====
由於社會保險是一種政策性的保險制度,需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及費用負擔能力,且由國家制定法律,把在特定範圍的國民均應參加保險獲得基本的保障,又基於大數法則,人越多風險分擔越平均,且結合風險性高的與低的,可以避免逆選擇,且都獲得保障,防止健康國民遭受疾病、老年及死亡時,喪失其收入 ,而導致貧窮的發生。
+
政府為了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取強制方式,以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為對象,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最低收入安全為目的。
 
+
====基本原則====
*二、最低收入保障的原則:
+
*1.強制原則:
社會保險旨在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對抗特定的風險事故損失,傳統上認為個人應為自己的經濟不安全負大部分的責任。但對於最低收入保障難有明確的界定。
+
基於大數法則原理,由國家制定法律強制特定對象加保,方能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保障。
最低收入保障大致上有三種分法:
+
*2.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一)係指低到無法生活。
+
社會保險在使受保障者發生危險事故,能獲得適當的给付,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    
(二)意指僅靠此項收入來維持就能維持基本的生活。
+
*3.注重社會適當原則:
(三)係指綜合此項收入與七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反之則需要找其他公共補助加以補充之。    
+
社會保險的给付強調社會適當原則,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而非強調個人的公平原則。
*三、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
*4.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一)因個人努力而有較高收入的勞工,在保險制度應有較高的給付額。
+
社會保險強調最低收入保障,其给付多寡係維持基本生活的假設需求,不同於商業保險的给付。
(二)一般尤其所得來決定個人生活水準及退休後的所得水準。
+
*5.給付權利原則:
(三)對於部分雇主而言,或許會以支付保費當作部分薪水的支出。
+
社會保險給付的给付是一種權利,不需經過資產或所得調查。
 
+
*6.给付假定需要原則:
*四、給付權利的原則:
+
社會保險给付的多寡係依據事故發生後可能的損失,來估計維持基本的需求。
在這種原則下,被保險人享有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 不需任何證明。
+
*7.自給自足原則:
(一)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並沒有正式得契約關係存在,而保險契約並不需經保險人同意就可修改之。
+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雇主、受雇者及政府補助,非一般稅收,故須以自行籌措。
(二)社會保險給付應是一種應得的權利,在於保險已被繳納。
+
*8.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
(三)係指法令所規定的權利而言,依法令制定的特定給付必須給予合格的領受者。
+
社會保險具有世代移轉作用,其上一代的给付,由下一代籌措,不須完全提存準備。
 
+
*9.給付法定原則:
*五、自給自足的原則:
+
社會保險给付依據法律規定給與非一般契約規定。
大致可分三點
+
(一)讓保險人了解給付來自於其所繳納的保險費, 可避免保險人疏忽的態度,且更注意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
(二)可使社會保險經營的更具有效率,也可避免政府無所謂的超額預算支出。
+
(三)由於社會保險是經由立法而產生,普遍大部分民眾均有參加,將有助於保險的推廣,也因如此政府也需因應現況而加強社會保險的制度,以圖民眾最大利益。
+
 
+
*六、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的原則:
+
由於社會保險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並藉世代間移轉作用,採隨收隨付基礎,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只要足以支應整個制度的當期財物支出即可,以減輕當代勞資費用負擔,而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解決期財物問題。
+
+
*七、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
各種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有明文規定,為保險給付標準及條件,並非一成不變 ,需配合社會經濟變動及民眾反應加以修改以符合需要。 
+
 
 
 
 
  

於 2006年11月20日 (一) 17:37 的修訂

社會保險的定義

國家通過立法,人民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經由具有義務權力的約定,給予一定現金或實務幫助的制度,稱為社會保險。2004,蔡漢賢、李明政;引自

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

歷史

  • 1.起源:德國
  • 2.時間:一八八三年
  • 3.法律:勞工疾病保險法
  • 4.目的:(1)緩和勞工生活惡化(2)減少罷工事件(3)勞工受到保險制度保障(4)緩和社會名主黨壓制
  • 5.性質:政治性目的

發展

  • 1.德國創制時期﹝一八八三年至一八八九﹞:德國俾斯麥於一八八三年首創工人疾病保險,又於一八八四年開辦了工人傷害賠償保險,及一八八九年開辦了老年殘廢保險,使德國社會保險制度步入完整的計畫。
  • 2.工業國家仿傚建制時期﹝一八九0至一九一九﹞:由於德國社會保險的確立,鄰近國家首先仿行,除一八八八年捷克與奧地利仿效外,其他工業國家亦相繼仿傚,英國於一九一一年制定國民保險法,開辦了失業保險,德國也在同年增辦遺屬保險,使社會保險趨於統一完善體制。
  • 3.困難中發展時期﹝一九二0至一九三四﹞: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已由歐洲而擴及世界各國,開始出現世界性社會保險法的提議,制訂國際社會保險標準。另一方面放寬给付水準,一九二二年丹麥實施老年年金指數調整,一九二六年紐西蘭實施強制家庭津貼保險制度。
  • 4.迅速發展時期﹝一九三五至迄今﹞:一九三四年羅斯福總統為謀求經濟大恐慌之解決,成立經濟安全委員會起草法案,於一九三五年始有社會安全法的通過,一九四二年英國貝維利治爵士提出社會安全的報告,促進使各國政府重視社會安全政策,擴大社會保險保護作用,使社會保險的對象擴大,增加给付水準。截至一九八八年止,計有一四五個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意義

政府為了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取強制方式,以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為對象,提供保險給付,以保障最低收入安全為目的。

基本原則

  • 1.強制原則:

基於大數法則原理,由國家制定法律強制特定對象加保,方能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保障。

  • 2.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社會保險在使受保障者發生危險事故,能獲得適當的给付,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    

  • 3.注重社會適當原則:

社會保險的给付強調社會適當原則,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而非強調個人的公平原則。

  • 4.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社會保險強調最低收入保障,其给付多寡係維持基本生活的假設需求,不同於商業保險的给付。

  • 5.給付權利原則:

社會保險給付的给付是一種權利,不需經過資產或所得調查。

  • 6.给付假定需要原則:

社會保險给付的多寡係依據事故發生後可能的損失,來估計維持基本的需求。

  • 7.自給自足原則: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雇主、受雇者及政府補助,非一般稅收,故須以自行籌措。

  • 8.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

社會保險具有世代移轉作用,其上一代的给付,由下一代籌措,不須完全提存準備。

  • 9.給付法定原則:

社會保險给付依據法律規定給與非一般契約規定。  

社會保險的制度

  • 一、勞工保險
  • 二、公務人員保險
  • 三、軍人保險
  • 四、全民健康保險
  • 五、農民健康保險
  • 六、學生團體保險
  • 七、國民年金

參考文獻

柯木興﹝民90﹞社會保險;台北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


梁憲初、冉永萍﹝民89﹞社會保險;台北 五南


蔡漢賢、李明政﹝2004﹞社會福利新論;台北 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