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參考文獻)
(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
行 20: 行 20:
  
 
*發展
 
*發展
1.
+
1.德國創制時期﹝一八八三年至一八八九﹞:德國俾斯麥於一八八三年首創工人疾病保險,又於一八八四年開辦了工人傷害賠償保險,及一八八九年開辦了老年殘廢保險,使德國社會保險制度步入完整的計畫。
  
 
==社會保險的特質==
 
==社會保險的特質==

於 2006年11月20日 (一) 15:35 的修訂

社會保險的定義

國家通過立法,人民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經由具有義務權力的約定,給予一定現金或實務幫助的制度,稱為社會保險。2004,蔡漢賢、李明政;引自

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

  • 歷史

1.起源: 德國 2.時間: 一八八三年 3.法律: 勞工疾病保險法 4.目的: (1)減少罷工事件 (2)勞工受到保險制度保障 (3)緩和社會名主黨壓制 (4)緩和勞工生活惡化 5.性質: 政治性目的

  • 發展

1.德國創制時期﹝一八八三年至一八八九﹞:德國俾斯麥於一八八三年首創工人疾病保險,又於一八八四年開辦了工人傷害賠償保險,及一八八九年開辦了老年殘廢保險,使德國社會保險制度步入完整的計畫。

社會保險的特質

  • 一、強制的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是一種政策性的保險制度,需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及費用負擔能力,且由國家制定法律,把在特定範圍的國民均應參加保險獲得基本的保障,又基於大數法則,人越多風險分擔越平均,且結合風險性高的與低的,可以避免逆選擇,且都獲得保障,防止健康國民遭受疾病、老年及死亡時,喪失其收入 ,而導致貧窮的發生。

  • 二、最低收入保障的原則:

社會保險旨在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對抗特定的風險事故損失,傳統上認為個人應為自己的經濟不安全負大部分的責任。但對於最低收入保障難有明確的界定。 最低收入保障大致上有三種分法: (一)係指低到無法生活。 (二)意指僅靠此項收入來維持就能維持基本的生活。 (三)係指綜合此項收入與七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反之則需要找其他公共補助加以補充之。    

  • 三、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一)因個人努力而有較高收入的勞工,在保險制度應有較高的給付額。 (二)一般尤其所得來決定個人生活水準及退休後的所得水準。 (三)對於部分雇主而言,或許會以支付保費當作部分薪水的支出。

  • 四、給付權利的原則:

在這種原則下,被保險人享有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 不需任何證明。 (一)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並沒有正式得契約關係存在,而保險契約並不需經保險人同意就可修改之。 (二)社會保險給付應是一種應得的權利,在於保險已被繳納。 (三)係指法令所規定的權利而言,依法令制定的特定給付必須給予合格的領受者。

  • 五、自給自足的原則:

大致可分三點 (一)讓保險人了解給付來自於其所繳納的保險費, 可避免保險人疏忽的態度,且更注意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二)可使社會保險經營的更具有效率,也可避免政府無所謂的超額預算支出。 (三)由於社會保險是經由立法而產生,普遍大部分民眾均有參加,將有助於保險的推廣,也因如此政府也需因應現況而加強社會保險的制度,以圖民眾最大利益。

  • 六、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的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並藉世代間移轉作用,採隨收隨付基礎,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只要足以支應整個制度的當期財物支出即可,以減輕當代勞資費用負擔,而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解決期財物問題。

  • 七、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各種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有明文規定,為保險給付標準及條件,並非一成不變 ,需配合社會經濟變動及民眾反應加以修改以符合需要。  

社會保險的制度

  • 一、勞工保險
  • 二、公務人員保險
  • 三、軍人保險
  • 四、全民健康保險
  • 五、農民健康保險
  • 六、學生團體保險
  • 七、國民年金

參考文獻

柯木興﹝民90﹞社會保險;台北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


梁憲初、冉永萍﹝民89﹞社會保險;台北 五南


蔡漢賢、李明政﹝2004﹞社會福利新論;台北 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