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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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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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社會保險為一種政策性的強制保險制度,係屬權利義務相對的社會福利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國民的基本經濟安全與醫療照顧,基於連帶責任理念的共識,透過大數法則的應用與費用共攤的方式,來達成預期的保障目標。然其整體制度的建構基礎係以需要決定供給的原理來運作,並以民意(人民的需要)為依歸,需要越多,供給項目的給付支出自然增加,而所需費用負擔亦會相對提高。換言之,社會保險係以保險給付的需要面來決定保險費負擔的成本,而成為社會保險財務運行的基本原則。社會保險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仍須維持財務收支平衡為原則,才能使制度健全的永續經營,確保被保險人的應有權益。
 
概言之,社會保險為一種政策性的強制保險制度,係屬權利義務相對的社會福利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國民的基本經濟安全與醫療照顧,基於連帶責任理念的共識,透過大數法則的應用與費用共攤的方式,來達成預期的保障目標。然其整體制度的建構基礎係以需要決定供給的原理來運作,並以民意(人民的需要)為依歸,需要越多,供給項目的給付支出自然增加,而所需費用負擔亦會相對提高。換言之,社會保險係以保險給付的需要面來決定保險費負擔的成本,而成為社會保險財務運行的基本原則。社會保險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仍須維持財務收支平衡為原則,才能使制度健全的永續經營,確保被保險人的應有權益。
 
==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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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1月13日 (一) 14:31 的修訂

社會保險的定義

概言之,社會保險為一種政策性的強制保險制度,係屬權利義務相對的社會福利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國民的基本經濟安全與醫療照顧,基於連帶責任理念的共識,透過大數法則的應用與費用共攤的方式,來達成預期的保障目標。然其整體制度的建構基礎係以需要決定供給的原理來運作,並以民意(人民的需要)為依歸,需要越多,供給項目的給付支出自然增加,而所需費用負擔亦會相對提高。換言之,社會保險係以保險給付的需要面來決定保險費負擔的成本,而成為社會保險財務運行的基本原則。社會保險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仍須維持財務收支平衡為原則,才能使制度健全的永續經營,確保被保險人的應有權益。

社會保險的歷史發展

(一)歷史 1.起源: 德國 2.時間: 一八八三年 3.法律: 勞工疾病保險法 4.目的: (1)減少罷工事件 (2)勞工受到保險制度保障 (3)緩和社會名主黨壓制 (4)緩和勞工生活惡化 5.性質: 政治性目的

(二)發展 1.

社會保險的特質

一、強制的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是一種政策性的保險制度,需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及費用負擔能力,且由國家制定法律,把在特定範圍的國民均應參加保險獲得基本的保障,又基於大數法則,人越多風險分擔越平均,且結合風險性高的與低的,可以避免逆選擇,且都獲得保障,防止健康國民遭受疾病、老年及死亡時,喪失其收入 ,而導致貧窮的發生。 二、最低收入保障的原則: 社會保險旨在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對抗特定的風險事故損失,傳統上認為個人應為自己的經濟不安全負大部分的責任。但對於最低收入保障難有明確的界定。 最低收入保障大致上有三種分法: (一)係指低到無法生活。 (二)意指僅靠此項收入來維持就能維持基本的生活。

(三)係指綜合此項收入與七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反之則需要找其他公共補助加以補充之。    

三、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一)因個人努力而有較高收入的勞工,在保險制度應有較高的給付額。 (二)一般尤其所得來決定個人生活水準及退休後的所得水準。

(三)對於部分雇主而言,或許會以支付保費當作部分薪水的支出。

四、給付權利的原則: 在這種原則下,被保險人享有領受保險給付的權利, 不需任何證明。 (一)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並沒有正式得契約關係存在,而保險契約並不需經保險人同意就可修改之。 (二)社會保險給付應是一種應得的權利,在於保險已被繳納。

(三)係指法令所規定的權利而言,依法令制定的特定給付必須給予合格的領受者。

五、自給自足的原則: 大致可分三點 (一)讓保險人了解給付來自於其所繳納的保險費, 可避免保險人疏忽的態度,且更注意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二)可使社會保險經營的更具有效率,也可避免政府無所謂的超額預算支出。

(三)由於社會保險是經由立法而產生,普遍大部分民眾均有參加,將有助於保險的推廣,也因如此政府也需因應現況而加強社會保險的制度,以圖民眾最大利益。

六、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的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並藉世代間移轉作用,採隨收隨付基礎,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只要足以支應整個制度的當期財物支出即可,以減輕當代勞資費用負擔,而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解決期財物問題。 七、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各種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有明文規定,為保險給付標準及條件,並非一成不變 ,需配合社會經濟變動及民眾反應加以修改以符合需要。  

社會保險的制度

一勞工保險 
二公務人員保險 
三軍人保險 
四全民健康保險 
五農民健康保險 
六學生團體保險 
七國民年金

參考文獻

柯木興(民90)社會保險;台北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


梁憲初.冉永萍(民89)社會保險;台北 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