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外在因素)
(制度)
行 100: 行 100:
 
一、勞工保險
 
一、勞工保險
 
*意義:
 
*意義:
#勞工保險乃保障勞工生活,為勞工謀幸福的制度。
 
#勞工保險乃增加生產數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制度。
 
#勞工保險乃促進勞資協調,避免勞資衝突的制度。
 
#勞工保險乃加強政府與勞資雙方聯繫的制度。
 
#勞工保險乃可以約束勞工有不良行為的制度。
 
#勞工保險乃獎勵勞工安於本位工作的制度。
 
#勞工保險乃促進工業安全的制度。
 
#勞工保險乃提高民族的健康,並與勞工保健衛生工作配合實施的制度。
 
  
(柯木興,民87,頁381-382)
+
 
 +
引用「柯木興,民87,頁381-382」
 
*對象:
 
*對象:
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下列勞工。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 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下列勞工。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廠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共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廠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共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
 
#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
行 117: 行 110: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的技工、司機及工友。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的技工、司機及工友。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的約聘、約僱人員。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的約聘、約僱人員。
#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受訓技工。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專業漁撈勞動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勞工。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梁憲初、冉永萍,民89,頁253-254﹞。
+
 
 +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34-435」
 
二、軍人保險
 
二、軍人保險
 
三、公務人員保險
 
三、公務人員保險
行 127: 行 121:
 
六、全民健康保險
 
六、全民健康保險
 
*對象:
 
*對象:
 +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或曾參加本保險有紀錄者。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或曾參加本保險有紀錄者。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或領外僑居留證,並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及其眷屬,或軍眷家戶代表及其沒有職業的眷屬。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或領外僑居留證,並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及其眷屬,或軍眷家戶代表及其沒有職業的眷屬。
行 132: 行 127:
 
#外僑、外籍勞工、有合法雇主,本人及眷屬亦可參加全民健保。
 
#外僑、外籍勞工、有合法雇主,本人及眷屬亦可參加全民健保。
  
﹝梁憲初、冉永萍,民89,頁246﹞。
+
引用「梁憲初、冉永萍,民89,頁246」
 +
 
 
== 效果 ==
 
== 效果 ==
 
=== 正面效果 ===
 
=== 正面效果 ===

於 2007年12月29日 (六) 10:59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社會保險是由政府公權力非營利性的強制方式推行,利用互助合作的原則,政府結合多數人民的經濟力量,分擔幫助少數人的各種損失,對於國民遭遇生育、老年、疾病、死亡、傷害、殘廢及失業等七種事故皆提供保險,以保障國民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

(柯木興,民87,頁58)

3 

發展因素

內在因素

  • 一、人口因素

人口組成的年齡影響社會保險的型態,例如:老年化國家健康、醫療的福利就需大量的設置,提供國民的需求,而因需求會逐年的增加,相對的財務的需求也會逐年增加,所以人口因素主要影響社會保險財務的平衡性。

  • 二、經濟因素

社會保險制度的財源是依賴國民的所得,所以國民經濟能力好,社會保險費用負擔能力強,越能促進社會保險的發展。

  • 三、社會結構因素

社會階層、社會規範和社會制度的改變都會影響到社會保險的建立和改善,例如:家庭結構的改變,傳統養兒防老的觀念,至今已不適用,所以由政府當保險人,制定老年年金取代養兒防老的型態。

  • 四、政治因素

任何社會保險都受政治的因素影響,例如:德國俾斯麥制定勞工健康保險制度,是為了解決勞工階級的革命運動及勞資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以社會立法為手段來實現其政治的目的。

  • 五、壓力團體因素

壓力團體為了其本身的利益向有關機關建議、陳情、爭取、施壓及發起社會運動來爭取團體的需求,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及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力,例如:

  1. 工會:工會基於勞工的立場,為勞工謀福利。自認為是社會保險的推動者。
  2. 雇主團體:因雇主在社會保險費用的負擔較高,因此在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改善扮演很重要的影響者,例如:我國目前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問題的爭論。
  3. 互助社:互助社為社會保險的倡導者,因其無法負擔會員健康方面的需求,因此交由政府辦理,但因政府無法保障各階層國民的需求,所以又需要互助社的幫助,例如:對農業人口階層的保護。
  4. 醫療團體:很關注社會保險的制定,因為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影響其行政管理與設備的提供,另外其職業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特權,所以長期影響公共服務的需求。
  5. 其他團體:其他團體如民營保險業,因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影響其生存,但民營團體保險的技術發展及行政管理等經驗對於國家社會保險的發展與改善有很大的幫助。
  • 六、社會心理因素

國民的心理和態度對於社會保險的支持有很大的影響,要能制定符合國民心態的社會保險制度,才能達到國民的需求。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

外在因素

  • 一、文化傳播因素

文化傳播是觀念上自由的交換,任何國家在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時,都會參考外國的經驗,來作為本國社會保險的建立和改善的方針,使本國社會保險的制度能更加完善,所以國與國之間,社會保險觀念與技術的傳播,促使國家制度間互相仿效,有助於社會保險的發展。

  • 二、技術發展因素

社會保險制度需要良好的社會保險技術知識,才能制定出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隨著時間的改變,社會型態的變動,人民的需求也相對會改變,所以社會保險技術需要不斷的發展創新,以符合社會的趨勢,滿足人民的需求。

  • 三、國際標準化與技術援助因素

國家之間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會互相參考改進,因此促使社會保險制度趨於一致性。國際社會安全協會以重要影響者的角色,透過技術援助計畫和互助合作的方式,來幫助開發中國家和未開發國家的制度,協助各國交換經驗,促進各國國民的福祉。

(柯木興,民87;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

經濟目的

  • 一、對國民提供基本的經濟安全

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在預防生、老、病、死、傷殘及失業等事故引起的意外損失,當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收入中斷時,引起了經濟不安全,社會保險應對這些人提供收入的保障或醫療服務。

  • 二、預防貧窮

社會保險的另一目的在於預防貧窮,例如:美國OASDHI能預防老年人陷於貧窮。

  • 三、提供經濟穩定性

社會保險能影響消費、儲蓄與投資,並進而產生反經濟循環作用,例如:失業保險給付可維持個人的基本消費,刺激市場交易,使經濟蕭條景況不致加深惡化,此外並可利用保險籌措財源的方式達到經濟穩定的效果。

(柯木興,民87,頁125-126)。

功能

  • 一、國民遭受意外事故費用的分擔

社會保險係採用危險分擔方式,集合多數人及政府的經濟力量,以補償少數人因遭遇各種特定危險事故,而引起的所得損失,使其在收入喪失或減少時,能獲得經濟上的補償,維持或恢復其正常生活。

  • 二、國民勞動能力的保持

凡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民,無論在遭遇傷害、疾病或失業時,均可獲得經濟上的補償或醫藥的治療,使其身體或生活恢復原狀,得以繼續從事工作,參加生產行列。

  • 三、國民身體損害的賠償

被保險的國民,無論因傷害或疾病,致使身體殘廢或死亡,其本人或其遺屬均可獲得賠償,以渡餘年或維持遺屬生活,使其無匱乏之慮。

  • 四、國民儲蓄觀念的培養

社會保險兼具有保險與儲蓄功能,被保險人在勞動期間繳納少許保險費,等到老年退休時,即可獲得老年給付,以安享晚年,不慮生活費用的缺乏。

  • 五、國民財富的再分配

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係雇主及被保險人雙方負擔,政府亦有補助者,例如:職業災害保險,其保險費則僅由雇主繳納。被保險人不論繳納保險費多寡,只要發生保險事故後,均可獲得保險給付。故以保險方式,可使經濟力量較佳者,分配一部份財富給經濟薄弱者。尤其健康保險,更能使低收入者享受所得再分配的效果。

(柯木興,民87,頁126-127)。

基本原則

  • 一、公平與平等原則

公平是指合理的分享,平等是指同等的分享。社會保險是要做到公平又平等,不因種族、階級身分、性別、年齡等的不同而有異。

  • 二、需求與供應原則

一般來說,需求就是需要,也就是說按國民的需要順序,政府提供各種社會保險給保險人,依照被保險人最迫切的需要而提供各種必要的資源來滿足被保險人基本需求或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 三、強制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是為了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上的保障,所以須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及費用負擔能力,並以國家制定法律強制規定特定範圍的國民參加保險。雖然強制原則將減少個人經濟自由與可用所得,但對整個社會將產生積極性的利益,並擴大社會福利及個人的經濟安全,因投保人數愈多,基於大數法則,費用負擔較低,故多數國民及雇主較具負擔能力,而使制度較易推行,另外強制性保險將可減低貧窮的可能性,並可避免勞工因社會危險事故而導致貧窮的發生。

  • 四、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的目的是為了對抗特定危險事故的損失。 一般言之,所謂最低收入保障,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1. 最低收入保障是指低到無法生活,這是一種極端的看法。
  2. 另一極端的看法是所謂最低收入保障意指依靠此項收入就能維持基本的生活,而不必依靠私人保險年金或團體保險來提供其他經濟安全計畫。
  3. 較折衷的看法乃所謂最低收入保障是指綜合此項收入與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其餘那些無法滿足基本需求的人就以公共救助加以補充之。

目前大都認為社會保險給付應能對各種危險事故提供最低收入的保障,並贊同較折衷的看法。

  • 五、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

社會適當原則的目的旨在對所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能提供維持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用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若依個人公平原則,依保險數理計算所領受的給付等於所繳納的保險費,這個給付額對某些人如低收入階層是不夠的,無法達到維持每一個人最低生活水準的目標。

  • 六、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社會保險的給付與收入的高低並無直接關係,主要因為社會保險除講求個人公平性外,還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所以低收入者所領受現金給付金額在比例上較高收入者為高,這與投保薪資愈高,則給付金額愈高,無十分密切關係,但在醫療給付方面,貧富兩者卻享受相同的醫療服務。

  • 七、給付權利原則

給付權利的概念可歸納為:

  1. 非契約的權利:被保險人與政府﹝保險人﹞之間並無正式的契約關係存在,一個契約性的權利必須雙方同意才能修改,而社會保險給付﹝如OASDHI的給付﹞可能由國會加以修改、更正或廢止給付而不需經被保險人的同意,但憲法亦有權利來預防國會的任意修改,所以國會需要合理的理由修改給付的標準。
  2. 應得的權利:受給付者已繳納保險費或有人已代繳保險費。
  3. 法定的權利:法庭內能強制執行,個人有所意見亦能申訴,這是一種有力的權利,因為依法令制定的特定給付必須給予合格的領受者,不能依行政處理任意壓制或減少。
  • 八、給付假定需要原則

給付的權利雖然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是有條件的,如果被保險人繼續從事有酬的工作,且其收入超過法律規定最高限制時,則亦不發給保險給付。

  • 九、自給自足原則

政府一般稅收並不做保險給付之用或補助行政事務費,社會保險財源完全由雇主、受雇者及自雇者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等來籌措。 關於社會保險採用自給自足原則,有下列幾點理由可證明:

  1. 因為雇主、受雇者及自雇者有助於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故理應使其了解所領受保險給付與繳納保險費間的關係,以及欲提高給付就需增加保險費的事實。至於雇主從勞工薪資中扣繳保險費是為將來支付保險給付之用,保險費愈高,則其保險給付亦愈多。
  2. 自給自足原則可鼓勵被保險人養成更負責的態度,使其了解給付是來自於所繳納的保險費,並關心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全發展。
  3. 自給自足原則亦會造成被保險人對選舉民意代表養成負責的態度,任何社會保險都需經立法始能修改,而在民主政體裡,立法行動最後還是決定於選民,如果選民是繳納保險費者同時也是有關制度的最後決定者,則經選舉出來的民意代表對於制度就會有更負責的態度。
  4. 大多數勞工均加入社會保險制度,將造成保險普遍被接受的重要心理因素,使得受保障的勞工感到極大的心理安全,同時基於政治上的考量,亦不得不加強健全及改進社會保險制度,以圖謀勞工更多的利益。
  • 十、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

由於社會保險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並藉世代間轉移作用,被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只要足以支應整個制度的當期財務支出需要即可,以減輕當代勞資費用負擔,而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解決其財務問題,以免增加財務負擔及通貨貶值影響。故無須類似民營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或退休金制度而依法提存完全責任準備金,以確保被保險人未來給付權利。

  • 十一、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

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有明文規定。

(柯木興,民87,頁72-80)。(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民92,頁78-81)。

制度

一、勞工保險

  • 意義:


引用「柯木興,民87,頁381-382」

  • 對象: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 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下列勞工。

  1.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廠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共事業之員工。
  2. 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
  3. 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4.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的技工、司機及工友。
  5.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的約聘、約僱人員。
  6.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7.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8.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引用「柯木興,民87,頁434-435」 二、軍人保險 三、公務人員保險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五、農民健康保險 六、全民健康保險

  • 對象:
  1.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或曾參加本保險有紀錄者。
  2. 在台閩地區設有戶籍或領外僑居留證,並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及其眷屬,或軍眷家戶代表及其沒有職業的眷屬。
  3. 在台閩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4. 外僑、外籍勞工、有合法雇主,本人及眷屬亦可參加全民健保。

引用「梁憲初、冉永萍,民89,頁246」

效果

正面效果

  • 一、直接效果
  1. 保障國民經濟生活與身心健康。
  2. 維護勞工的勞動力,促進生產建設。
  3. 發揮國民所得再分配功能,使中低收入者更具保障效果。
  4. 創造有效需要,維持一定購買力,刺激生產及緩和產業惡化。
  5. 累積龐大社會保險基金,調節財政金融,加速國家經濟建設,增進人民的福利。
  • 二、間接效果
  1. 預防工業災害的發生,鼓勵雇主重視工業安全衛生。
  2. 調節勞動市場的供需關係,避免勞動力的異常流動,鼓勵勞工的長期奉獻。
  3. 建立企業間的共濟互助精神,促進企業重視員工福利措施。
  4. 促進醫療社會化,合理均衡醫療資源。
  5. 增進人民的福利意識,強化人民的連帶責任感。

(柯木興,民87,頁128-129)。

負面效果

  1. 社會保險的過度保護將減低國民的工作意願與勤奮精神。
  2. 社會保險的過分擴充,將增加勞資負擔,並影響個人儲蓄能力,減少可用所得,使國民易養成依賴性,喪失活力與創造力。
  3. 社會保險取代傳統的鄰保互助機能,人際關係將趨淡漠。
  4. 社會保險醫療浪費與流弊,將影響社會風氣,敗壞倫理。
  5. 社會保險常被利用為政黨政治的工具,不惜犧牲制度的健全,或不顧財務負擔的能力,而高談改善給付條件,以討好選民。

(柯木興,民87,頁129)。

參考文獻

  • 柯木興 著﹝民87﹞。社會保險,台北:三民。
  • 梁憲初、冉永萍 著﹝民89﹞。社會保險,五南。
  • 洪德旋、林振裕、江亮演、林勝義 著﹝民92﹞。社會政策與立法,國立空中大學。
  • 邱創煥 著﹝民75﹞。社會福利與民生,台灣省政府印刷廠。
  • George E. Rejda﹝1994﹞。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Prentice-Hall,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