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照顧"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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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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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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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照顧:(黃源協,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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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2月11日 (二) 15:22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社區照顧是經由正式資源與親戚、朋友、鄰居、志工等非正式資源來提供服務給像是老人、精神病、智力障礙、肢體障礙、感官障礙等問題的人,讓他們能在家中及社區中自主生活且擁有獨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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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不完整。

社區照顧的理念與來源

社區照顧是要找出並結合正式、非正式資源,好讓照顧者能將這些資源給需要照顧的人,使被照顧者能在家中生活,而又能得到照顧。(蘇景輝,2003)

社區照顧源自1950年代的英國,當時許多人希望改變機構收容的負面影響,尤其是兒童院、精神病院、老人院等,因為機構收容會讓被照顧者感覺心理受創,且讓他們覺得沒有獨自生活的能力,因此當時的人希望可以在社區內提供服務給被照顧者。而柴契爾夫人在1980年執政後,英國更將社區照顧當作重要的福利哲學,減少地方政府的照顧者角色,鼓勵更多非正式、私有化服務的發展。

社區照顧的角色

為了發揮照顧管理功能與達到他們的目的,他們在社區照顧中扮演著各種不同的角色,這些角色分為:(P424~P428,黃源協,2000)

  • 協調聯繫者:案主不可能只有一個問題,他們需要很多服務好滿足需求,所以協調聯繫者必須與具有專業知識者或機構一起合作,才能確保資源是被整合的,且要促使團隊中的人能互相溝通,以減少衝突增加資源的功效。
  • 倡導者:當案主無法表達意見或沒人理案主的時候,就要出來代表案主發表他的意見。
  • 經紀人:協助案主選擇最合適的服務資源,並且去協商怎麼輸送那些資源。
  • 同事和合作者:在協助案主滿足需求之共同目標的團隊裡,會跟其他專業者一起工作,所以大家必須互信、溝通、互相尊重。
  • 顧問:個別案主需要特定資訊與專門技術時,顧問可以協助案主作個案管理。
  • 諮商者:了解案主需求且教導案主自己去開拓、維持資源。
  • 治療者:案主有時候需要短期或長期的治療,短期治療是有生活問題或家庭危機,而長期治療是因為有人格或家庭問題。
  • 評估者:
  • 供給者:
  • 規劃者:
  • 服務發展者:
  • 服務購買者:在評估案主需求後,利用組織給的預算,替案主買到需要的服務。

社區照顧的特性

社區照顧的構成或特色分為下列幾種:(萬育維,2001)

  • 長期照顧(long-term care)
  • 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
  • 減少對公共照顧的依賴(reducing dependence on public care)
  • 非正式照顧(informal care)
  • 增加參與和選擇(increased participation and choice)
  • 需求導向的服務(needs-led services)
  • 成本問題(costs)

社區照顧的類型

社區照顧的類型

  • 居家照顧:(黃源協,2000)

社區照顧的資源

參考文獻

  • 社區工作-理論與實踐,甘炳光等編著,民國85年5月,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檢視,黃源協著,2000年6月,揚智文化事業有限股份公司
  • 社區工作-理論與實務,蘇景輝著,2003年,巨流圖書公司
  • 社區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編著,2001年,雙葉書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