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照顧之分工模式"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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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學者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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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
 
== 參考文獻 ==
1、周月清,2000,《英國社區照顧權起與爭議care in the community:care by the community?》。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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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詹火生,1992,《社會政策要論》。台北,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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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清,2000,《英國社區照顧權起與爭議care in the community:care by the community?》。台北,五南。
3、前瞻21世紀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教育研討會〈大會手冊〉,89年6月15-16日。指導單位:內政部社會司、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主辦單位: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系、中華志願工作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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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火生,1992,《社會政策要論》。台北,巨流。
4、萬育維,2005,《社會工作蓋論-理論與實務》。台北,雙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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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21世紀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教育研討會〈大會手冊〉,89年6月15-16日。指導單位:內政部社會司、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主辦單位: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系、中華志願工作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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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育維,2005,《社會工作蓋論-理論與實務》。台北,雙葉。

於 2006年11月13日 (一) 10:18 的修訂

以「社區照顧」的發展歷史來看,Michael Bayley將其區分為「社區內照顧」(care in the community)、「由社區照顧」(care by the community)。前者產生的背景是為了解決服務機構化所帶來的種種問題,故原先的大機構拆散成社區中的小型機構,但照顧者仍然是以專業人員為主,財務來源也依賴政府提供。因此,它只是將原有的大機構的型態照比例縮小放在社區中,雖然達到了受助者回歸社區的目的,但卻沒有妥善地考量與使用社區資源。   至於第二種社區照顧的型態起因於福利國家危機的反省,希望透過社區志願性與非正式人員的參與以及社區資源的整合使用,達到抒解福利國家財政負擔,增加社區民眾參與的目標。以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來看,由於社區機構並非如同國外一般經過福利擴張的階段,不但一般社區民眾缺乏社區意識,多數社區機構或組織的發展也尚未健全,在此情況下,無論在財務或組織人力上是否有能力承接這份顧的工作都是很值得注意的。因此,徐敏雄認為台灣未來在從事社區照顧工作時應該朝向「與社區共同照顧」(care with the community)的方向發展,由政府提供經費補助,並協助機構組織健全發展,透過社區民眾的參與,善用社區現有的設施與場所,這樣也才真正達到福利預算和方案決策權的分散化和社區民眾參與的理想。

社區內照顧

什麼是「care in the community」? 「care in the community」是為了反應去機構化,即鼓勵那些留在醫院(機構教養院模式)被照顧者可以回到社區生活,因此「care in the community」意指非機構教養化模式的照顧,目的在促使這些人可以在社區生活。

由社區照顧

什麼是care by the community? care是每一個人的責任。 care by the community是增加非正式照顧著的責任。 care by the community=care by the 地方政府+營利單位+志願性組織+非正式支持網絡(含家人、朋友、鄰居)。

與社區共同照顧

什麼是care within the community?

相關學者論述

麥可‧貝里(Michael Bayley)對「社區內照顧」(care in the community)及「社區的照顧」(care by the community)兩者,作了一個非常有用 之區分。這區分就是:「社區內照顧」並不含有利用社區本身資源,或甚至獲得社區贊同之意義。(許多地方社區事實上特別抵制在她們地區設置心理疾病療養院之觀念,甚至從來沒有任何措施曾經常是去創造一個有利於此種療養院設置的氣氛。)(詹火生,1992,P164)

參考文獻

  • 周月清,2000,《英國社區照顧權起與爭議care in the community:care by the community?》。台北,五南。
  • 詹火生,1992,《社會政策要論》。台北,巨流。
  • 前瞻21世紀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教育研討會〈大會手冊〉,89年6月15-16日。指導單位:內政部社會司、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主辦單位: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系、中華志願工作人員協會。
  • 萬育維,2005,《社會工作蓋論-理論與實務》。台北,雙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