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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區照顧」的發展歷史來看,Michael Bayley將其區分為「社區內照顧」(care in the community)、「由社區照顧」(care by the community)。前者產生的背景是為了解決服務機構化所帶來的種種問題,故原先的大機構拆散成社區中的小型機構,但照顧者仍然是以專業人員為主,財務來源也依賴政府提供。因此,它只是將原有的大機構的型態照比例縮小放在社區中,雖然達到了受助者回歸社區的目的,但卻沒有妥善地考量與使用社區資源。 至於第二種社區照顧的型態起因於福利國家危機的反省,希望透過社區志願性與非正式人員的參與以及社區資源的整合使用,達到抒解福利國家財政負擔,增加社區民眾參與的目標。以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來看,由於社區機構並非如同國外一般經過福利擴張的階段,不但一般社區民眾缺乏社區意識,多數社區機構或組織的發展也尚未健全,在此情況下,無論在財務或組織人力上是否有能力承接這份顧的工作都是很值得注意的。因此,徐敏雄認為台灣未來在從事社區照顧工作時應該朝向「與社區共同照顧」(care with the community)的方向發展,由政府提供經費補助,並協助機構組織健全發展,透過社區民眾的參與,善用社區現有的設施與場所,這樣也才真正達到福利預算和方案決策權的分散化和社區民眾參與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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