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工作之困境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2月14日 (四) 17:25 由 CYUT9329137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目前台灣社區工作遇到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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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定義〞在此所定義的社區是以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設置於某一環境並提供服務為一範圍,而此範圍是鄰、里、村等行政區域,在此也強調包含地域內之住戶大樓與公寓。並且,居民對此社區有共同意識,在此區域內社區民眾因公共議題而產生對此社區之關心,即是地理社區的地域觀念。(內政部,1995;黃源協,1999)。

徐震(1996)由社區發展的觀點將社區定義為:「社區是居住在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利益關係,共同服務體系與共同發展能力或潛力的一群人」。 Blumer(1997)將「社區」定義為社區是由正式與非正式關係的地方網絡,並動員個人和集體去對付逆境的能力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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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工作模式

一.社區發展模式:為假設透過社區民眾廣泛的參與社區事務,共同來決定社區的目標與行動方案,可達成解決社區問題,而社區發展模式的主要重點包括民主的工作程序、志願合作、自助、培養在地的領導人才及教育工作等。〈Blakely.1979〉

以下在分析所關心的問題、目標、策略、工作者的角色、案主的範圍與角色等五大要項加以說明。

1.關心的問題:工業化及科技的發展導致社區人際關係疏離的問題,以及人們在現代社會中失去尊嚴,沒有歸屬感。
2.目標:著重社區功能整合性的發揮,在自助、團結、合作的基礎上去解決社區問題,並運用民主的程序來做決策。
3.策略:社區發展模式的主要工作策略為引導社區參與,決定社區需求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行動方案。
4.工作者的角色:主要是『使能者』。此角色為促成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幫助民眾表達不滿,鼓勵社區民眾組織起來,培養社區民眾有良好的人群關係,關注共同目標。
5.案主的範圍與角色:社區發展模式中的案主,通常指的是一個地方社區,但也可以是社區中的弱勢團體。而案主是參與者。


以上社區發展模式加以統整的優缺點:

優點: 自助自決,使居民自己決定推行社區內的工作,且注重合諧的的工作手法,強調居民互助合作,有助於營造互相關懷社區的氣氛。

缺點: 1.社區問題越來越複雜,單靠居民參予未必能解決問題。 2.社區內各有不同利益群體,容易資源分配不均,或立場不同而對立。 3.透過社區人士的民主參予,未必能解決實質問題。


二.社區計畫模式:社會計劃模式著重以問題解決的技術去解決具體的、實質上的社區問題。此模式是理性的、謹慎的計畫去控制變遷。此模式對社區成員的參與要求,會因為問題或社區組織本身的狀況而有所不同,有時希望社區成員參與,有時則否。(Blakely.1979) 以下在分析所關心的問題、目標、策略、工作者的角色、案主的範圍與角色等五大要項加以說明。

1.關心的問題:

社會福利社區化

近年來因著社會福利化的潮流,以及視案主群為功能社區的概念,使得各社會公服務領域更需運用社區工作方法。〈施教裕,1997。〉內政部於1996年12月頒布「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社會福利社區化可說是我國當今重要的社會福利政策之ㄧ。而社會福利社區化這個名詞包括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安全、國民住宅、醫療保健等六項。其實依「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來看,他的範圍在社區內兒童、少年、婦女、老人、殘障及低收入者的福利,屬於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的範圍內。

事實上[福利服務社區化]是80年代以來對以往福利服務型式與哲學的雙重修正之產物。第一個修正是將集中化、機構化、大型化的服務機構形式,修正為分散化、小型化、社區化的形式〈周清月,1998〉。第二個修正是由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福利哲學修正為福利社會〈welfare society〉的福利哲學〈施教裕,1997〉

在兩次修正之後,衍伸了福利服務社區化的雙重意義。

而福利社區化的目的整理後分為三點: 1.福利服務較有可近性、方便性,讓有需要的民眾在自己的社區內取得享有各種福利服務,方便案主。 2.社會整合,著重正常化〈normalization〉、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地概念,讓有需要的人不必到機構或者有社會隔離的地方才能得到服務,而是流在社區內就可得到服務並過正常的生活。 3.「福利社會」的實現,為了減低政府福利支出,修正福利國家所造成的政府龐大負擔,而改為福利社會,政府與社區成為夥伴的關係。也希望民眾和民間社會參與,包括運用社區力量去提供福利服務。

很重要的福利服務社區化要成功,必須建立兩項重點基礎,1.社區內要有社區化、小型化的福利服務資源單位,方便社區的居民在自己的社區內得到服務。2.社區內的各團體及個人,意願參與到社區中各種福利服務的行列,使巿立提供者有多種的來源,或所謂的多元化,分擔政府的負擔。

社區照顧理念

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的概念含義複雜及模糊,它的定義亦難以準確地加以界定,不同學者有不同的見解和定義,不同政府和政策制訂者(policy makers)更可能有不同的執行與詮釋。英國學者Jones(1983)對於社區照顧的意義便有極大的諷語,她認為:「對政治家而言, 是有用的修辭語;對社會學家而言,是鞭策機構式照顧的棒子;對公務員而言,是機構式照顧廉價選擇,可丟給地方政府作為或不作為;對夢想家而言,是一個新社會人們相互照顧的夢想;對社服部門而言,此乃符合公眾期望但無足夠資源滿足此一期望的夢魘。目前我們的處境是剛開始尋找它對老人、慢性病者等的意義」(1983:102)。英國或歐洲政府推動社區照顧服務的目的,早期(1950年代以前)似乎是機構照顧替代方案,後來(1960年代以後)比較著眼於經濟效益。很多政府認為這是替代提供機構照顧(institutional care)或醫院照護的重要方法。因此,基本上大多數人所謂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應該是機構照顧(institutional care)的相反詞。然而,演變至今它的政策在不同的國家已有相當的差異。〈黃松林、胡若瑩.2004〉。

綜合以上,社區照顧最重要是要發掘並連結正式與非正式的照顧資源,讓這些資源輸送給有需要長期照顧的人士,使他們能和平常人一樣居住在自己生活的社區當中,而又能得到適切的照顧。因為機構式的收容被認為使得被收容者在心理上受到損害並限制了他們獨立生活的的能力,希望社區內為服務對象提供適切的服務。

依Payne(1994)分析社區照顧的意涵:

1.社區照顧的對象是主要是有需要長期照顧的人。

2.社區照顧的重要目的之ㄧ是去機構化。

3.社區照顧鼓勵「組合式的照顧」,它包含政府的、非營利的、志願的、非正式的、私人的等種種照顧。

4.在種種照顧資源中,非正式組織照顧資源最優先採用性,亦即要善用於運用受照顧的親人、朋友、鄰居等。

5.社區照顧是要讓受照顧者參與與選擇由誰來提供服務,以及如何從事照顧服務。

6.社區照顧是由需要來引導,也需要由評估之後去提供案主所需要的服務,而不是只讓案主去使用一些有限的服務。

7.社區照顧另一個重要的目的是在提供服務給更多人的同時,也能去仰制高漲的社會福利預算。

社區照顧中心的社會工作者在評估每個案主的需求之後,以提供整體的照顧服務。而整體服務資源包含了正式與非正式的照顧資源。Bayley(1982)認為結合正式與非正式資源乃是社區照顧得以順利推展的要素。

ㄧ、非正式資源 非正式資源是從個人支援網路延伸而來。個人支援網路是指案主本身的家人、朋友、師長等自然助人者〈nature helper〉所提供的服務。其實個人資源網路的功能比較小,有時無法提供適時的服務,此時就需要延伸為社會社區網路連結或稱社會網路。社會工作者可運用幾種非正式照顧資源去幫助案主。

個人網路:包括家人、鄰居、朋友、師長等。身為社工就要和案主日常生活接觸的身旁這些人有所接觸、聯繫。運用這些資源來解決案主本身的問題,適當的時候社工可以提供是當的諮詢、協助,並且也可以同時協助案主。

志工:需分配志工定期的探訪、送餐服務、醫療協助等服務,社工要為志工提供訓練,並給予督導、支持。

鄰居:社工人員必須和案主的鄰居保持聊好的關係。要不有時臨時性的突發狀態和危機無法應對。

互助網路〈mutual aid network〉:簡單來說就是組成ㄧ個小團體,讓有相同問題的案主組織起來,而可以互相支持、交流、增加夥伴的關係,集合大家的力量彼此面對問題,共同解決問題。

結合以上非正式的資源可發揮多種功能,最現實的就是提供了實質且直接的服務,也有感情的支持,多方面資訊的提供和服務的轉介、權益的倡導等五項功能,適時也可幫助案主解決他們的問題,且也較人性化,容易讓案主接受,讓我們社區內的民眾有更多的互動和關懷。

二、正式資源 正式社區照顧資源指的是正式立案的照顧機構〈組織〉所提供的服務。Payne(1995)列述了三類提供正式照顧服務的部門:1.政府部門。2.志願部門。3.私有營利部門。而正式社區照顧資源很重要的是提供案主/受照顧者,有的則是提供給案主的家人/照顧者。

提供給案主的照顧服務包含: 1.日常生活的照顧,例如整理家裡環境整潔、送餐服務、輸送服務等。 2.醫療照顧,居家護理、定期身體檢查。 3.精神支柱,問安電話、心理輔導、諮商,很重要的是以協助案主或得短暫的喘息和長期照顧的緊張、焦慮。

其實有需要長期照顧的人主要來源是家庭,但家人因為工作、環境或其他因素的關係而心有餘而力不足。社區照顧正是連結政府和社區的力量去協助有需要家庭照顧的人,使有需要的案主可以住在自己所熟悉的環境當中,生活在社區內又能妥善的得到照顧,這是十分妥善的作法,也很符合人性,這是必須繼續推展下去的福利措施。

目前台灣社區工作遇到的困境

社區工作的困境:

1、民眾參與不足 民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大抵有兩個動機: (1)、因自身的權利受到威協而引起的自發性抗爭行動 (2)、由政府公部門介入,結合學界人士與地方團體等

2、政府行政部門整合不良 3、地方勢力的權力分配不公 4、社區營造永續經營的憂慮

實例探討與改善

參考文獻

蘇景輝.2003.社區工作與實務.巨流圖書有限公司.台北市

徐震.1980.社區與社區發展.正中書局.台北

李增祿.2002.社會工作概論.巨流圖書有限公司.台北

周清月.1998.身心殘障者福利與家庭社會工作:理論、實務與研究。五南書局.台北

陳武雄.1997.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之政策與實務之探討.社區發展期刊.第77期 .頁7-12

萬育維.1995.福利社區化的意涵與策略.全國社區發展會議特刊.頁89-95.台北;內政部

內政部.1996.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

陳麗雲.1994。社區照顧:概念和技巧。刊於陳麗雲、羅觀翠〈編〉.社區工作:社區工作實踐。頁13-27。香港: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