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介入"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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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出問題做為改變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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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必須積極的幫助案主確立案主「自身所想」解決的問題,而非工作者或社會眼光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問題必須是案主所想才會使案主有較大的意願和動力去改變。 另外在介入的過程中工作者必須將所有的協助集中於幫助案主解決所設定之原始問題上,並與案主共同認為將原始問題的解決做為最終的處遇目標,想在短期內發生改變,此種共識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本身是在案主身上,所以工作者本身只能是從事協助的角色,並相信案主有自我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學習到新的能力解決問題,案主自身的能量才是問題解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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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案主能力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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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協助案主解決自身的問題,首先增加案主的主動和積極度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工作者本身也需相信了解我們的案主是個有能力解決問題的人,因此從旁協助的是幫助案主了解自己的能力,增加其相信自身能解決問題的信心,使案主發現自身所可以運用的資源,一步一步的達成必定增加案主自身成就感,信心的建立也是必然的,案主有了積極的動機想要改變,對於問題的解決必定有很大幫助,於日後遇到的問題也能由案主自身適應調適並達到解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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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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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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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3年11月19日 (二) 19:31 的修訂

認為每個人都有未開發的潛力在,當個人看法改變就可能被釋放。 一開始先由專業工作者積極幫助案主挑戰自我,目的是在幫助案主建立更有建設性的看法,由工作者和案主共同討論確認解決的方法,並排出步驟順序,此種方式是立基於短期間能發生改變的假設。謝秀芬(2010)

破題上,沒有寫出誰認為...?
可多看資料再繼續整理。

首句

短期介入是一個在短期內有時效性的處遇模式,強調短而有力處理方法,並將所要解決的問題聚焦於當下所面對到的問題。(莫藜藜2013)

本文

1短期而具時效性,以強而有力的的處理方式集中幫助解決案主自身問題。(莫藜藜2013)

2介入的時間有明確的訂定指出。(周日清2001)

3此方法非由問題導向切入,不以病理學的角度來分析個案問題的成因, 而是認為案主本身句有自己解決問題的能力,只是需要一些表達的機會和幫助,而這些機會和幫助就是由工作者提供。謝秀芬(2010)

重要概念

設定出問題做為改變之目標

社會工作者必須積極的幫助案主確立案主「自身所想」解決的問題,而非工作者或社會眼光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問題必須是案主所想才會使案主有較大的意願和動力去改變。 另外在介入的過程中工作者必須將所有的協助集中於幫助案主解決所設定之原始問題上,並與案主共同認為將原始問題的解決做為最終的處遇目標,想在短期內發生改變,此種共識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本身是在案主身上,所以工作者本身只能是從事協助的角色,並相信案主有自我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學習到新的能力解決問題,案主自身的能量才是問題解決的關鍵。

增加案主能力之展現

若想協助案主解決自身的問題,首先增加案主的主動和積極度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工作者本身也需相信了解我們的案主是個有能力解決問題的人,因此從旁協助的是幫助案主了解自己的能力,增加其相信自身能解決問題的信心,使案主發現自身所可以運用的資源,一步一步的達成必定增加案主自身成就感,信心的建立也是必然的,案主有了積極的動機想要改變,對於問題的解決必定有很大幫助,於日後遇到的問題也能由案主自身適應調適並達到解決的目的

相關條目

註釋

參考文獻

徐錦鋒、張宏哲、張振成、許臨高、莫藜藜、曾麗娟、黃韻如、顧美俐/合著(2010)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社;出版地:台灣

陳楷玲著(2013)社會工作直接服務高點出版社;出版地:台灣

謝秀芬著(2010)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三版)雙葉書廊出版社;出版地:台灣

張秀玉(2002)社區發展季刊 105 期-社會工作短期處遇之介紹

吳來信;張淑英;王秀燕;詹秀員;張玲如(2008)社會個案工作空大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