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功能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1月25日 (六) 13:17 由 220.131.100.146 (對話) 所做的修訂 (行政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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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督導之功能

督導在社會工作中雖是屬於閒接服務,但卻具有深遠的意義, 在文獻中最熟悉的督導功能莫過於:Kadushin(1992)所提出的行政性'教育性及支持性的功能,另加上Shulman與Lewis等所提出的調解性功能,雖在實務工作中各有不同的目標及欲處理的問題.但其目的是傳授專業服務的技術與知識,增進受督者的專業能力提升效能技術與自信,以維護案主權益及確保機構的服務品質.

前言

社會工作百科全書第一版(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 1965)界定督導為教育性的過程,然而,社會工作百科全書第二版(1971)及第三版(1977)開始強調行政性功能,事實上,行政性及教育性功能僅能涵括社會工作督導之部分功能, Towle(1963)即提出社會工作督導實包括行政,教育及促進(enabling)的功能(Pettes 1979), Kadushin(1985)亦認為社會工作督導應包括行政,教育及支持(supportive)的功能,Kadushin認為上述三種功能具互補性,且為達成督導使命所必須的. (萬育維 2001 P138)

行政性功能

Lewis等(1991)行政性的督導,也近乎所謂的管理即社會工作機構的督導,必須要在規劃,預算,組織,人力資源,協調聯繫與方案評估等領域,發展相關的知識和技巧,在講究組織責信的時代,行政或管理功能的重要性日增,督導的任務有(一)

教育性功能

支持性功能

調解性功能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