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分類(依對象分)"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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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yle="width:30%;height:40px" border=0 align=right | ||
+ | |bgcolor=#6495ED|<font color = black>'''缺'''<br/>'''失'''<br/>'''通告'''<br/> | ||
+ | |style="background:#E0FFFF;color:black"|同學,已經是第十週囉,要注意一下您的進度吶~~<font color=red>注意</font>,請於三日內自行移除此通當,並於七日內進行改善,否則將影響您的分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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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1月24日 (五) 16:52 的修訂
缺 失 通告 |
同學,已經是第十週囉,要注意一下您的進度吶~~注意,請於三日內自行移除此通當,並於七日內進行改善,否則將影響您的分數。 |
督導之對象定義是
壹、對機構專職人員
督導者應具備的資格
- 行政能力
- 教育能力
- 促發能力
- 溝通能力
- 專業能力
貳、對實習生
参、對志願工作人員
督導人員在督導志工人員應瞭解
- 志工人員之心理需求
- 督導角色
- 督導志願工作人員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