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分類(依對象分)"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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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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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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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技術,廖榮利、劉安屯合著,民國72年6月,張老師出版社。
 
*督導技術,廖榮利、劉安屯合著,民國72年6月,張老師出版社。
*社會工作概論,李增祿主編,民國96年3月,巨流圖書公司。
 
 
*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 編著,民國90年10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 編著,民國90年10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於 2008年1月2日 (三) 11:05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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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是專業訓練的一種方法,由機構內的資深專業工作者即督導員(Supervisor),對機構內的新進工作者或學生即受督導者(Supervisee),督導者利用定期、持續的督導程序,授予受督導者專業技術與方法,以增進受督導者的專業技巧並使其能對案主提供更專業的服務。督導可以說是助人工作專業化的輔助方法及程序,適當的運用其專業理論和知識於服務中,可使專業的發展走向成熟化。(廖榮利、劉安屯,民72)

一、督導者

督導者(Supervisor),是機構實際工作中對實習學生或其它受督導者(Supervisee)進行指導、督訓的人員。是溝通中樞者及關鍵人,其功能除了教育與行政外還必須具有溝通及評價的功能。

督導者所應具備的條件

  • 對於不同的性格學習者能容洽相處:重點在於個別督導過程中,對五種不同的學習者均能有良好的關係。
  • 在專業工作的領域上,要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督導者要有相當程度的知識與實際經驗才能對實習學生及工作者有更深入的指導。
  • 具有「教導」他人的能力:能清楚明白的將知識與經驗教給實習學生或工作者,此時的教導非傳統的方法,而是現代的「啟發式、「增強式」,「間接式」這三種方法。
  • 能對機構的政策、措施有足夠的了解,再來進行溝通及合作:專業工作中的各個抉擇都必須要依照專業觀點及機構的政策,要能正確並有建設性的支持機構各項規定,使學生有良性的學習效果!
  • 有足夠的能力啟發、促進實習學生或工作者,使他們在過程中產生「改變」:在訓練過程中使受督導者能在態度、精神、觀點及技術上有所改變,符合專業的要求。
  • 對於機構的策、規定要支持與遵守:時常對受督導者傳達機構的相關政策與規定,並使其遵守。(劉安屯、廖榮利,民國72年6月)

二、受督導者

受督導者(Supervisee)是指機構中的專業人員在指定的督導者定期指導下,提供初步的專業服務。大概可分為:

專職社工者

社會工作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是一個實際參與的工作者(practitioner),同時也是一個學習者(learner)。對實習學生的基本態度應是支持性(Supportive)和教育性(Educative)。(廖榮利、劉安屯,民72年6月)

督導資格的資格與角色

  • 社工員服務滿2年(含)以上,並且具有領導能力,或是由主管推薦指派社且需社工員服務滿一年。(萬育維,民90年)
  • 對實習生來說是扮演著一個教導者,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協助學生在理論與實務上的印證;在社工實務方面則是一個示範者,使學生可以模擬社工員的角色並且從中學習到什麼是專業工作人員的形象;在案家眼中是一位助人者,藉著自身的示範讓學生對於社會工作方面有所體會及認知;對機構而言是機構的代表者,更會是機構與實習生之間的橋樑,並讓學生對於機構有正面的了解。(萬育維,民90年)

督導規定與倫理

  • 督導的頻率應每週至少一次,批閱所有的記錄且給與回饋及簽名來表示負責,有督導上的問題或困難,應該立即向實習督導組或者是督導主管做出反應使問題能被提出並討論,實習督導的期間,實習督導組至少要與學校的督導聯繫二次以上。而實習的分數應該由學生自我評分後,學生再與督導者仔細的討論後決定,且兩人都需要簽章,最重要的是遵守督導倫理。
  • 尊重學生間個別的差異且針對個人的興趣或是能力而給予不同的指導及尊重實習生的隱私權,且不隨便對實習的學生許下承諾,避免向實習生訴說不滿而反過來實習生也是如此,督導者要按照實習計畫的去督導實習學生。(萬育維,民90年)

非專業的志願工作人員

參考文獻

  • 督導技術,廖榮利、劉安屯合著,民國72年6月,張老師出版社。
  • 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 編著,民國90年10月,雙葉書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