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分類(依對象分)"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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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督導者)
(二、受督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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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督導者==
 
==二、受督導者==
'''受督導者(Supervisee)'''是指機構中的專業人員在指定的督導者定期指導下,提供初步的專業服務。而大概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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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督導者(Supervisee)'''是指機構中的專業人員在指定的督導者定期指導下,提供初步的專業服務。大概可分為:
 
===專職社工者===
 
===專職社工者===
 
===社會工作實習學生===
 
===社會工作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是一個實際參與的工作者(practitioner),同時也是一個學習者(learner)。對實習學生的基本態度應是支持性(Supportive)和教育性(Educ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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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學生是一個實際參與的工作者(practitioner),同時也是一個學習者(learner)。對實習學生的基本態度應是支持性(Supportive)和教育性(Educative)。(廖榮利、劉安屯,民72年6月)
====實際參與的工作者及學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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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督導====
*給予機會了解機構的功能並要求遵守機構內的規定 實習學生到機構實習時,要向學生介紹機構的相關情況,而此介紹要產生引導的作用,使學生能了解機構的功能、在社區內的職責所在、機構中的專業工作者所要扮演的角色及案主的特質。且要告知學生在機構中的職責、界限。並對案主服務的過程中做獨立思考與試行操作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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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資格=====
*參與機構內的一般活動、特別指定之工作內容,以學習為目標啟發學生對參與活動的思考及缺失的發現,並獲得解答,可分別從個別及團體的督導會議中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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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工員服務滿2年(含)以上,並具有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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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工員服務滿一年並由主管推薦指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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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督導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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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生 是一個教導者,主要的目標是協助學生在理論與實務上的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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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工實務 → 是一個示範者,讓學生在模擬社工員的角色中學習到專業工作人員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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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家 → 是個助人者,由示範讓學生對社會工作有所體會及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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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 →  是機構的代表者,為機構與實習生之間的橋樑角色,讓學生對於機構有正向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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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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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頻率:每週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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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批閱所有的記錄,並做回饋、簽名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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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督導上的問題或困難,立即向實習督導組、主管做反應,以便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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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習督導的期間,實習督導組至少與學校督導聯繫二次(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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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的分數該由實習學生自評後,再與督導者討論確定,且兩人均需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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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需遵守督導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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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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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學生間的個別差界,並視個人的興趣及能力給予不同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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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反情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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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隨便給予實習學生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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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實習生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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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向實習生述說對機構、主管、同仁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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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實生有任何不滿向實習督導組反應,不私下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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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實習計畫督導實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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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學系、學生職責分際。
 
===非專業的志願工作人員===
 
===非專業的志願工作人員===
  

於 2007年12月26日 (三) 14:24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督導是專業訓練的一種方法,由機構內的資深專業工作者即督導員(Supervisor),對機構內的新進工作者或學生即受督導者(Supervisee),督導者利用定期、持續的督導程序,授予受督導者專業技術與方法,以增進受督導者的專業技巧並使其能對案主提供更專業的服務。督導可以說是助人工作專業化的輔助方法及程序,適當的運用其專業理論和知識於服務中,可使專業的發展走向成熟化。(廖榮利、劉安屯,民72)

一、督導者

督導者(Supervisor),是機構實際工作中對實習學生或其它受督導者(Supervisee)進行指導、督訓的人員。是溝通中樞者及關鍵人,其功能除了教育與行政外還必須具有溝通及評價的功能。

督導者所應具備的條件

  • 1.對於不同的性格學習者能容洽相處:重點在於個別督導過程中,對五種不同的學習者均能有良好的關係。
  • 2.在專業工作的領域上,要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督導者要有相當程度的知識與實際經驗才能對實習學生及工作者有更深入的指導。
  • 3.具有「教導」他人的能力:能清楚明白的將知識與經驗教給實習學生或工作者,此時的教導非傳統的方法,而是現代的「啟發式、「增強式」,「間接式」這三種方法。
  • 4.能對機構的政策、措施有足夠的了解,再來進行溝通及合作:專業工作中的各個抉擇都必須要依照專業觀點及機構的政策,要能正確並有建設性的支持機構各項規定,使學生有良性的學習效果!
  • 5.有足夠的能力啟發、促進實習學生或工作者,使他們在過程中產生「改變」:在訓練過程中使受督導者能在態度、精神、觀點及技術上有所改變,符合專業的要求。
  • 6.對於機構的策、規定要支持與遵守:時常對受督導者傳達機構的相關政策與規定,並使其遵守。(劉安屯、廖榮利,民國72年6月)

二、受督導者

受督導者(Supervisee)是指機構中的專業人員在指定的督導者定期指導下,提供初步的專業服務。大概可分為:

專職社工者

社會工作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是一個實際參與的工作者(practitioner),同時也是一個學習者(learner)。對實習學生的基本態度應是支持性(Supportive)和教育性(Educative)。(廖榮利、劉安屯,民72年6月)

實習督導

督導資格
  • 1.社工員服務滿2年(含)以上,並具有領導能力。
  • 2.社工員服務滿一年並由主管推薦指派者。
實習督導者的角色
  • 實習生 → 是一個教導者,主要的目標是協助學生在理論與實務上的印證。
  • 社工實務 → 是一個示範者,讓學生在模擬社工員的角色中學習到專業工作人員的形象。
  • 案家 → 是個助人者,由示範讓學生對社會工作有所體會及認知。
  • 機構 → 是機構的代表者,為機構與實習生之間的橋樑角色,讓學生對於機構有正向的了解。
督導規定
  • 督導頻率:每週至少一次。
  • 應批閱所有的記錄,並做回饋、簽名以示負責。
  • 有督導上的問題或困難,立即向實習督導組、主管做反應,以便提出討論。
  • 在實習督導的期間,實習督導組至少與學校督導聯繫二次(含)以上。
  • 實習的分數該由實習學生自評後,再與督導者討論確定,且兩人均需簽章。
  • 一切都需遵守督導倫理。
督導倫理
  • 尊重學生間的個別差界,並視個人的興趣及能力給予不同的指導。
  • 避免反情感轉移。
  • 不隨便給予實習學生承諾。
  • 尊重實習生的隱私權。
  • 避免向實習生述說對機構、主管、同仁的不滿
  • 對於實生有任何不滿向實習督導組反應,不私下訴說。
  • 按照實習計畫督導實習學生。

====機構、學系、學生職責分際。

非專業的志願工作人員

三、專業工作者與實習學生的督導比較

參考文獻

  • 督導技術,廖榮利、劉安屯合著,民國72年6月,張老師出版社
  • 社會工作實習教學-理及實務,曾華源著,民國84年7月,師大書苑有限公司
  • 社會工作概論,李增祿主編,民國96年3月,巨流圖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