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分類(依對象分)"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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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width:30%;height:40px" border=0 align=right
 
|bgcolor=#6495ED|<font color = black>'''缺'''<br/>'''失'''<br/>'''通告'''<br/>
 
|style="background:#E0FFFF;color:black"|同學,已經是第十週囉,要注意一下您的進度吶~~<font color=red>注意</font>,請於三日內自行移除此通當,並於七日內進行改善,否則將影響您的分數。
 
|}
 
  
  

於 2006年11月25日 (六) 14:58 的修訂


督導之對象定義是

壹、對機構專職人員

督導者應具備的資格

  • 行政能力
  • 教育能力
  • 促發能力
  • 溝通能力
  • 專業能力

貳、對實習生

参、對志願工作人員

督導人員在督導志工人員應瞭解

  • 志工人員之心理需求
  • 督導角色
  • 督導志願工作人員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