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分類(依對象分)"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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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確立專業意識。                                    10.尋求專業意識。
 
           10.確立專業意識。                                    10.尋求專業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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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border=1><tr><td>對專業工作者</td><td>對實習學生</td></tr><tr><td>行政性的責任比較重
 
==三、對志願工作人員的督導==
 
==三、對志願工作人員的督導==
  

於 2007年1月20日 (六) 14:28 的修訂

從事督導工作的人員叫做督導者(supervisor),接受督導訓練的人員叫做受督導者(supervisee)。一個督導者必須受過充分的專業教育,並必須具備相當的實際工作經驗。ㄧ個受督導者在指定的督導者定期持續的指導下,提供初步確保專業服務素質的服務或治療工作。


一、對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督導

在機構內,督導者的角色難以釐定。督導者既是受督導者的領袖,也是機構行政主管的部屬。因此督導者常須扮演行政管理與工作者之間溝通橋樑的角色。

督導者應具備的條件

1.能與不同性格或學習型態者相處。

2.對社會工作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

3.要有「教授」他人的能力。

4.對機構的政策與措施要能溝通與合作。

5.要有足夠的能力啟發與促進學生或工作者在訓練過程中產生「改變」的效果。

6.對機構的有關政策與規定要支持與遵守。

二、對實習學生的督導

社會工作督導者督導有關社會工作科系的實習學生。負責實習學生的直接指導的機構督導者叫做「實習督導者」,也稱為實習教育者。

實習督導者角色

  • 就實習生而言,是位教導者,目標在於協助學生理論與實務的印證。
  • 就社工實務而言,是位示範者,學生在模擬社工員角色中學習專業工作人員的形象。
  • 就案家而言,是位助人者,藉由督導示範讓學生對福利工作有所認知。
  • 就機構而言,是位機構的代表者,扮演機構與實習生間的橋樑角色。

學校、機構、學生

  • 機構的職責:訂定學習方案、選派機構督導、機構應配合學校進度,提供適當實務工作機會、當學生有困難時,機構有責任通知學系。
  • 學系的職責:協助學生了解自己的興趣和選擇適當的機構、了解機構實習運作情形、讓機構了解學系安排實習的過程、鼓勵學生多參與機構的活動。
  • 學生的職責:了解自己的興趣、遵守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向機構中其他專的業人員學習、了解並遵從機構及學系有關實習的其他規則。
              對專業工作者                                         對實習學生
    
         1.行政性的責任比較重。                               1.教育性的責任較重。
         2.監督的立場較重。                                   2.教導的立場較重。
         3.期待較高且要求較嚴格。                             3.期待較低且有伸縮性。
         4.使用專業知識和技術。                               4.探索專業程序和方法。
         5.自我引導和我自負責。                               5.初步的自我認識。
         6.執行者的姿態。                                     6.學習者的姿態。
   
         7.增進特殊興趣和技能。                               7.探索各種方法和技術。

         8.較主動、負責和自立。                               8.較被動受助和依賴。
         9.督導者權威性較大。                                 9.督導者權威性較小。
         10.確立專業意識。                                    10.尋求專業意識。
對專業工作者對實習學生
行政性的責任比較重

三、對志願工作人員的督導

志願工作者之督導目的

1.適時協助處理志願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所遭遇到的問題與挫折,以達成服務目的,並保障案主或有關人員不受到傷害。

2.協助認清與肯定工作價值,提高並維持服務工作之興趣與熱忱。

3.協助瞭解組織與機構功能,遵守行政程序和規定。

4.適時提供或教導必要的工作知識與技巧,並幫助自我瞭解和成長。

5.評估志願工作者之工作效果和改進方向。

6.促進機構與志願工作者雙方之間良好的溝通。

7.針對工作需要,培養及遴選工作所需之領導人才。

志願工作者並非專職人員,因此,對志願工作者的督導工作,應該與專職人員有所不同。對志願人員進行督導時,必須把握下列幾項原則:

  • 所分配之工作不能超出志願工作者的知識能力和經驗範圍太多。
  • 儘量由工作志願者在機構目標和行政程序內,自行討論和決定工作之執行方式,必要時才由督導者提供建議或指引方向。
  • 確保志願工作者依機構目標和行政程序提供服務,以避免混亂和分歧性服務的情況出現。
  • 督導員的態度應該是尊重和接納志願工作者,不應當視其服務為理所當然。
  • 督導者必須了解志願工作者參與動機和需要是因人而異。
  • 必須經常注意和了解志願工作者的工作概況,適時提供幫助,以解決困難。
  • 必須與志願工作者建立開放性給與取的督導關係。
  • 促成機構內有善和溫暖的氣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