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分類(依對象分)"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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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機構、學生===
 
===學校、機構、學生===
  
*機構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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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的職責:訂定學習方案、選派機構督導、機構應配合學校進度,提供適當實務工作機會、當學生有困難時,機構有責任通知學系。
  
 
*學系的職責
 
*學系的職責

於 2007年1月20日 (六) 13:00 的修訂

從事督導工作的人員叫做督導者(supervisor),接受督導訓練的人員叫做受督導者(supervisee)。一個督導者必須受過充分的專業教育,並必須具備相當的實際工作經驗。ㄧ個受督導者在指定的督導者定期持續的指導下,提供初步確保專業服務素質的服務或治療工作。


一、對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督導

在機構內,督導者的角色難以釐定。督導者既是受督導者的領袖,也是機構行政主管的部屬。因此督導者常須扮演行政管理與工作者之間溝通橋樑的角色。

督導者應具備的條件

1.能與不同性格或學習型態者相處。

2.對社會工作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

3.要有「教授」他人的能力。

4.對機構的政策與措施要能溝通與合作。

5.要有足夠的能力啟發與促進學生或工作者在訓練過程中產生「改變」的效果。

6.對機構的有關政策與規定要支持與遵守。

二、對實習學生的督導

社會工作督導者督導有關社會工作科系的實習學生。負責實習學生的直接指導的機構督導者叫做「實習督導者」,也稱為實習教育者。

實習督導者角色

  • 就實習生而言,是位教導者,目標在於協助學生理論與實務的印證。
  • 就社工實務而言,是位示範者,學生在模擬社工員角色中學習專業工作人員的形象。
  • 就案家而言,是位助人者,藉由督導示範讓學生對福利工作有所認知。
  • 就機構而言,是位機構的代表者,扮演機構與實習生間的橋樑角色。

學校、機構、學生

  • 機構的職責:訂定學習方案、選派機構督導、機構應配合學校進度,提供適當實務工作機會、當學生有困難時,機構有責任通知學系。
  • 學系的職責
  • 學生的職責

三、對志願工作人員的督導

督導人員在督導志工人員應瞭解

  • 志工人員之心理需求
  • 督導角色
  • 督導志願工作人員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