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分類(依對象分)"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一、對機構專職人員)
行 5: 行 5:
 
===督導者應具備的條件===
 
===督導者應具備的條件===
  
1.能與不同性格或學習型態者相處
+
1.能與不同性格或學習型態者相處。
  
2.對社會工作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
+
2.對社會工作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
  
3.要有「教受」他人的能力
+
3.要有「教授」他人的能力。
  
4.對機構的政策與措施要能溝通與合作
+
4.對機構的政策與措施要能溝通與合作。
  
5.要有足夠的能力啟發與促進學生或工作者在訓練過程中產生「改變」的效果
+
5.要有足夠的能力啟發與促進學生或工作者在訓練過程中產生「改變」的效果。
  
6.對機構的有關政策與規定要支持與遵守
+
6.對機構的有關政策與規定要支持與遵守。
  
 
==二、對實習生==
 
==二、對實習生==

於 2007年1月20日 (六) 11:58 的修訂

從事督導工作的人員叫做督導者(supervisor),接受督導訓練的人員叫做受督導者(supervisee)。一個督導者必須受過充分的專業教育,並必須具備相當的實際工作經驗。ㄧ個受督導者在指定的督導者定期持續的指導下,提供初步確保專業服務素質的服務或治療工作。


一、對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督導者應具備的條件

1.能與不同性格或學習型態者相處。

2.對社會工作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

3.要有「教授」他人的能力。

4.對機構的政策與措施要能溝通與合作。

5.要有足夠的能力啟發與促進學生或工作者在訓練過程中產生「改變」的效果。

6.對機構的有關政策與規定要支持與遵守。

二、對實習生

三、對志願工作人員

督導人員在督導志工人員應瞭解

  • 志工人員之心理需求
  • 督導角色
  • 督導志願工作人員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