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之分類(依對象分)"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529024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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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機構專職人員'''= | ='''一、對機構專職人員'''= | ||
+ | 督導者應具備的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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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對社會工作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 | ||
+ | 3.要有「教受」他人的能力 | ||
+ | 4.對機構的政策與措施要能溝通與合作 | ||
+ | 5.要有足夠的能力啟發與促進學生或工作者在訓練過程中產生「改變」的效果 | ||
+ | 6.對機構的有關政策與規定要支持與遵守 | ||
於 2007年1月20日 (六) 11:49 的修訂
從事督導工作的人員叫做督導者(supervisor),接受督導訓練的人員叫做受督導者(supervisee)。一個督導者必須受過充分的專業教育,並必須具備相當的實際工作經驗。ㄧ個受督導者在指定的督導者定期持續的指導下,提供初步確保專業服務素質的服務或治療工作。
一、對機構專職人員
督導者應具備的條件
1.能與不同性格或學習型態者相處 2.對社會工作有相當的知識與經驗 3.要有「教受」他人的能力 4.對機構的政策與措施要能溝通與合作 5.要有足夠的能力啟發與促進學生或工作者在訓練過程中產生「改變」的效果 6.對機構的有關政策與規定要支持與遵守
二、對實習生
三、對志願工作人員
督導人員在督導志工人員應瞭解
- 志工人員之心理需求
- 督導角色
- 督導志願工作人員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