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貧法案"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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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1月25日 (六) 16:59 的修訂


濟貧法案〈The Poor Law〉的目的

是對需要救助者,由國家或社會大眾給與救濟與扶持的意思,也就是以社會力量共同來救助無生產能力之不幸或扶助、援助那些雖有生產能力但卻因一時遭遇困危的不幸者之意。

濟貧法案之起源與特色

  • 起源:貧窮救濟法的立法英國可算是世界上最早的國家,於1349年,愛德華三世頒布「勞工法令」,規定最高薪資,強制健康的貧民勞動,不得救濟有能力工作之乞丐,禁止農工遷移,強制勞工安置於自己工作崗位,任何人都不可以離開所屬的教區,這是一項阻止流浪及行乞的法令。不過當時的救濟事業乃為私人或教會醫院及各行業團體辦理,是一種慈善施捨的企業,政府對貧民救濟也是採取消極態度。到了1529年亨利八世才對救貧工作較為積極參與,並公佈「貧窮法」其對象以老弱、失業及貧苦的病患為主。1597年伊麗莎白一世女王頒布舉世聞名的「濟貧法」,世稱「伊麗莎白濟貧法」。主要是規定地方政府負責辦理救濟貧民工作。(徐震,1990)
  • 特色:是實施分類救濟。對於健壯的貧民,強迫其工作;對於沒又工作能力的貧民,施以院內救濟或院外救濟;對於失依兒童,則設法安排寄養或領養。另外,設置「濟貧監察員」專司貧民救濟的調查和審核。

國際社會救助的趨勢

我國社會救助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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