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納"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629007 (對話 | 貢獻) (→接納的態度) |
CYUT9629007 (對話 | 貢獻)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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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6: | 行 16: | ||
工作者一定要有勇氣、決心去接納這個事實和案主本身,去除批判與評斷的負面想法來解決個案。 | 工作者一定要有勇氣、決心去接納這個事實和案主本身,去除批判與評斷的負面想法來解決個案。 | ||
還有,和案主有良好又完善的溝通也是很重要的。可以更加了解案主所想表達的真正意涵、處境、立場和角色。 | 還有,和案主有良好又完善的溝通也是很重要的。可以更加了解案主所想表達的真正意涵、處境、立場和角色。 | ||
− | + | 當然,個案工作者也在溝通的過程中,漸漸在接納案主。 | |
===過程=== | ===過程=== |
於 2007年12月23日 (日) 15:32 的修訂
接納是無條件的對個人尊嚴與價值的尊重,但不一定要贊同或原諒他的行為,接納是助人關係中最基本的要素之ㄧ。 接納表現在社工員最真誠的關心、傾聽、了解案主的觀點。接納使得社工師了解案主的看法、鼓勵案主表達、發現案主改變和成長的潛力,並增強他的能力。 阻礙接納的因素有缺乏自我警覺、人類行為知識不足、偏頗的態度、不當的保證和盲目的贊同。 接納的目的是治療性的,一方面幫助工作者了解案主真實的個人,並且促使個案工作更有效。 另依方面幫助案主從防衛中解脫自己,這樣才能讓他感覺安全、面對自己、啟發自己以更切實的方法來處理自己的問題。 (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條目的定義,直接放在首句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