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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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任何兒童在幼年能健康快樂成長,滿足其所需要的,提供的家庭支持福利服務,補充家庭內功能的不足。
 
 
3 基本上沒有太大的改進,內容也殘缺不全
 
 
759小姐,不要因為是改別人的文章,就用COPY的。
 
 
==壹、托育服務的定義==
 
*依現在雙薪家庭或單親家庭因素,因環境或家庭因素造成家庭正常照顧幼兒的功能不足,幼兒在課餘時間必須離開父母或家庭的照顧,所提供的服務,以補充父母的家庭照顧的補充性服務。
 
 
*根據聯合國在1956年對托育服務定義為:「當孩子需要家庭的一般照顧,卻因一天中有一段時間必須離家,機構所提供的托育就是一種補充性服務,主要是提供孩子離家這段時間的照顧服務」(引自郭靜晃,1995)
 
 
==貳、托育服務的內容==
 
 
托育服務分為家庭式托育服務及機構式托育服務
 
 
機構式託育服務有:托兒所.托育中心.單親家庭托育中心.兒童之家.瑪利亞之家. 都是依照幼兒身心需求所提供的扥育式服務
 
 
機構式托育又稱為集合式托育,因為機構式托育大多都是用團體的方式,去收托較多數的幼兒,年齡通常是三歲到國小六年級
 
 
,托育雖然會減少幼兒與家人相處的時間,但是也可以藉著托育使幼兒更加認識社會人際關係間的互動,並教導他們更多的知
 
 
識,並不會因為個人或家庭因素看輕自己,覺得很自卑。而托育中心通常會提供很大的空間讓幼兒遊戲,使幼兒可以盡情的發
 
 
現自己的情緒。也可以從托育中學習到團體的規則、跟同擠之間的相處等等的!不過大多數的小朋友都是去那裡玩,但是只要
 
 
小朋友開心就好,那又何仿呢?也可以讓媽媽有機會去學習自己的第2種專長,ex:有些媽媽想學習做麵包,做蛋糕壓之類的!!
 
 
就是以自己的興趣為主,學習能讓自己自立更生的才藝,不怕找不到工作!!
 
 
 
 
另一種託育式服務是以照顧為主的,以幼兒身心及生理需求為主要的,不強迫或要求學習才藝,以照顧為主!!只要將小孩照
 
 
顧好就萬事都ok啦!!有點像是保母型的托育方式,,地點也是在自家裡面,大多都屬於私人地托育方法。
 
 
==參、托育服務的型態==
 
 
*依收托機構區分
 
 
有機構式收托、社區式收托、家庭式收托、專門性托育等....各種依不同需求而設置的不同型態的托育方式。
 
 
例如;向晴單親家庭服務中心,瑪麗亞天使收扥中心,兒童之家等等....,以幼兒或家長的各種不同需求來找
 
 
尋需要的服務機構。
 
 
 
 
 
*依兒童的年齡區分
 
 
年齡的區分可分為;幼幼班小朋友(1-3歲以下的小小朋友)      幼稚園小朋友(3-6歲以下的小朋友) 
 
 
                  國小的中朋友(7-12歲以下的小朋友)      國中的青少年(13-15以下的青少年)
 
 
               
 
 
*依收託時間區分
 
 
時間分為;整天日、通常都是指從早上到晚上一整天的托育方式,像幼稚園或托兒所就是屬於此性質,半天日、大多都是只
 
 
 
有早上到中午的托育方法,臨時性托育、多半是不限制時間的方法,只要在機構的可許範圍及時間內皆可。
 
 
==肆、托育服務的探討==
 
   隨著臺灣經濟發展,生活水準提高家庭支出日增,婦女教育和就業機會增加,雙薪家庭已成為家庭生活型態的主流,我國三歲以下兒童的托育服務,除了家庭保姆外,托育機構又分為托兒所和幼稚園。托兒所招收零至六歲兒童,屬社政單位主管,幼稚園招收四至六歲兒童屬教育單位主管。
 
 
  家庭保姆的訓練機構包括:社會局、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家扶中心、臺北市保姆協會、臺北縣保姆協會、中華民國保母策進會、兒童福利中心、臺北護理學院、輔仁大學等不同機構負責。受訓後的保姆可取得保姆執照,保證個人的托育品質(臺北市社會局托育服務資網,二○○三)。丹麥的托育政策中,因為政府補貼托育費用三分之二,沒有執照就沒有補貼,因此丹麥的家庭保姆都有執照,家長也不會將子女交給沒有執照的保姆,否則就得自己負擔全部的托育費用,如此的作法形成一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臺灣的保姆執照只是個人的品質證書,沒有管理也沒有追蹤和後續監督。因保姆費用由家庭獨力支出,保姆的品質只能由家庭自行選擇和負擔結果。
 
 
  從我國現有的托育服務政策來看,主要仍將生育視為家庭私事,所以養育子女也因此被視為父母的個人責任。國家以兒童福利為出發點,為功能失調的家庭提供托育服務,因此公立托育定位為弱勢家庭的殘補式福利,而不是全民的制度式福利。傳統觀念中,三歲以下的幼兒應由幼兒母親在家全天照顧,由父親出外工作提供經濟所需。所以在福利國的發展模式中,我國仍接近Esping-Andersen, (1990) 所劃分的英國、美國等以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為主的福利模式,除非是特殊需要的家庭如貧窮家庭、單親家庭、身心障礙兒童家庭等,托育問題都被視為是家庭私事,主要由家庭經濟負擔,由市場機制購買解決,而不是國家公共政策全民福利的一環。
 
 
  近幾年來經濟轉型,出現中高齡失業問題,單親家庭增多,婦女就業的需求和重要性,也因婦女個人教育程度提高,就業機會增大,而成為社會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勞動力。婦女就業對個人的經濟自主,和對家庭經濟生活的貢獻也更趨重要。已婚婦女的就業對家庭生活而言,家庭因為有兩份全職工作的收入,所以在家庭有一方失業時,所受的經濟和生活衝擊,相較於只有單薪家庭來得較小。不幸遭遇單親時,家庭生活也較不會陷入困境。在今天社會失業率高漲的情況下,已婚婦女就業對家庭經濟生活的穩定有絕對的幫助。從經濟層面來看,雙薪家庭除了有效提升家庭生活品質外,在經濟環境變遷時,也可使社會減少貧窮家庭問題。
 
 
  因此從婦女個人、家庭生活或從社會觀點的角度來看,雙薪家庭已是一個不可免的社會趨勢,也是未來社會政策發展重點。雙薪家庭在家庭和工作的雙重壓力下,首先面臨的就是兒童托育問題。傳統社會照顧兒童一向被定位為婦女的責任,許多婦女因為家庭和工作無法兼顧而放棄工作,在這種發展趨勢下托育服務的社會政策思考因此由過去的「兒童福利」角度,進一步推展到「家庭政策」、「婦女福利」的領域,隨著婦女教育程度提高勞動參與增加,托育已不再是兒童的發展問題,而延伸為家庭生活的直接異題。
 
 
  未來臺灣婦女的勞動政策,如張晉芬等學者所指,應從鼓勵「二度就業」提升為「一度就業,就業到底讓更多婦女可以安心加入勞動市場,參與社會活動。而最重要的就是先解決家庭中的幼兒托育問題,從丹麥的實例討論中,不難發現一個良好的托育服務網首先需要有一個明確的政策目標,是鼓勵生育?或是提高婦女勞動力?是促進兩性平等?增進公民福利?或是解決社會老化問題?臺灣目前的托育政策仍屬家庭私事的領域,公立托育服務以家庭特殊需求如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兒童者為優先,對廣大的家庭而言,仍是停留在自給自足,自求多福的階段,由於托育政策方向不明,所以無論在鼓勵生育或提高婦女就業,或解決社會老化問題上,都沒有確切的執行目標和方法。
 
 
  以我國目前的托育服務網來看,仍是在以市場經濟為主,托育的品質以價格高低為指標,由家長自行選擇和解決,在立案的管理上也監督不嚴,家庭保姆的托育更無法管理。從丹麥的托育服務來看,公立托育服務的設立和公家補助的監督,成了品質管理的有效利器。如馮燕(一九九七)所指,托育需求的產生原因,主要來自社會的變遷,所以滿足托育需求的責任,也應由社會承擔,由政府執行。未來在臺灣托育服務政策的發展上,如何確立政策目標和方向,選擇管理機制和方法,將是托育服務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也是所有家庭能否得到價格合理,品質優良的托育的重要基礎。
 
 
  托育是服務性的工作,對幼兒的身心發展極具影響力,專業人員具備的不應只是強調證照、訓練以及進修,這些只能算是最基本的資格,重要是托育人員面對托育對象時,自己是否能過遵守專業倫理守則,強烈的責任與道德感,公平的對待每一位幼兒。
 
 
  當外界質疑托育人員的專業性時,托育人員的自我表現是否也不期然符合這樣的懷疑?如果自認這是一份﹝看顧小孩﹞的工作時,那如何能提升托育品質與專業知能,專業不專業的認定不在學者專家,而是在於身為職場人員如何看待自己的工作。
 
 
  最重要的是我是否能過成為一位能夠認同自己,別人也能認同我的托育人員,托育人員的專業才能有提升與改進的機會。
 
 
==伍、參考文獻==
 
王麗容:企業托兒的工能與發展  1994年出版
 
 
彭燕:托育服務 1995年出版
 
 
郭耀東:托育服務的需求與供給  1991年出版
 
 
曾榮祥、吳貞宜〈2004〉:課後托育理論與實務。台北:華騰。
 
 
林庭華〈2004〉。扥育服務。兒童福利─理論與實務。台北: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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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1月12日 (一) 13:36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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