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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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adlin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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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2007/10/14|}}
確保任何兒童在幼年能健康快樂成長,滿足其所需要的,提供的家庭支持福利服務,補充家庭內功能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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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為,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團體化,或機構化的服務來滿足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劉翠華等,2007;葉郁菁等,2006;劉鎮寧,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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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類別來分述你的條目,這樣不錯,但要深入些,不要只有一點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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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點多,不重要的可以移掉,如「目的與功能」中許多部份都可省略,剩下簡化為一個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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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的演進與發展」也相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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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要放出版地;英文文獻用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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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的目的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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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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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民國七十年八月十五日修訂之托兒所設施標準中,明確規定托兒所的教保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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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兒童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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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兒童優良的生活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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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兒童基本的生活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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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兒童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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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六日公布的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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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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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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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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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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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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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親職角色:在父母無法親自照顧子女時,提供「補充」父母角色的功能,適當照料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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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兒童身心發展:托育機構應提供兒童優質的受教環境,並有計畫的施以飲食、遊戲、交友等等生活教育,使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尤其對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特殊兒童,應安排更多接受刺激及訓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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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會服務網:托育服務為一種綜合的業務,因其為一長久存在的社會單位,可配合當地特殊的文化結合其他社區的資源,像是教育、衛生等相關福利資源,終而形成可豐富社區的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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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業生產力:許多企業補助員工托兒費用或附設扥育機構後,讓員工更能專心在工作上,使生產力大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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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精神與社會價值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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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的存亡全在於兒童受養育的過程中,其父母是否能夠教養子女順利經營自己的未來,並具備在社會中生存的能力;CWLA 認為其重要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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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皆為完整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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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皆有發表自己想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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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誰都有權用自己的方式追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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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者王靜珠認為托兒教育的功能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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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兒童具備愛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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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幼兒適應民主社會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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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幼兒喜愛熱心服務,培養將來在工作上的熱忱。(劉翠華等,民95,P9-17)
  
==壹、托育服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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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的演進與發展==
*依現在雙薪家庭或單親家庭因素,因環境或家庭因素造成家庭正常照顧幼兒的功能不足,幼兒在課餘時間必須離開父母或家庭的照顧,所提供的服務,以補充父母的家庭照顧的補充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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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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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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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時期的「貴婦學校」(Dame school),提供粗糙的托育服務,收托斷奶後的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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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年:費城婦女會成立名為「工廠之家」(House of Industry) 的托兒所 (Day nurs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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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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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年:波士頓嬰幼兒學校 (Boston Infant School),提供18個月到4歲大幼兒的托育服務,被認為是美國的第一家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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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年:美國紐約市醫院成立「照顧與兒童醫院」(Nurse and Children's Hospital),由護士替產後須回去工作的母親照顧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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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年:女權運動組織在芝加哥創設「全國托兒所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Day Nurseries, NFDN),提出幼兒托育設施的第一份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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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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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 內容規定透過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門獎助兒童托育服務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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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NFDN改組成NAD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ay Nurseries) 繼續推動設立托育設施、服務品質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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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連漢法案」(Lanham Act),又稱為「第137號公共法」(Public Law 137) 中,編列經濟預算廣設兒童托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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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NADN合併入「全美兒童福利聯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 CW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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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通過「托育減稅法」(Child care tax deduction),使企業主願意補助員工托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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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成立NCDCC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ay Care of Children),結合社會工作與教育,致力普及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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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國會提出「啟蒙計畫」(Head Start Project),使聯邦政府補助社區扥育與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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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NCDCC改組為DCCDCA (Day Care and Child Development Council of Amer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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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全面性兒童發展法案」(Comprehensive Child Development Act) 提供兒童托育基金給接受福利及開創附加性兒童托育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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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公共法案」第9735號 (Public Law 9735) 規定了日間托育中心的最低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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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ABC(Act for Better Child Care Services) 法案,聯邦撥款資助幼兒園以提升托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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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兒童托育局 (Children Care Bureau, CCB) 成立,針對所有美國家庭提供有品質、價格合理以及普遍可獲得的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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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扥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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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義學」可說是我國古代最早提供托育之地方,托育服務可以說是從這時開始產生,但主要功能以教育為主,沒有包含照顧等等其他的功能,且收托的大多為學齡以上兒童,這時候還沒有正式的體制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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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在1904年頒行「奏定學堂章程」,將「蒙養院」納入在學制中,其又附設「育嬰堂」,專門收托3到7歲的幼兒;同年,我國在湖北武昌設立全國第一所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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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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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年:國民政府發布「壬子癸丑學制」,把清代的「蒙養院」更改名稱為「蒙養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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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國民學校令」中,已對幼稚園設立情形及招生年限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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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香山慈幼院」由民間成立,專門收容孤依兒童及訓練保母人才,算是我國最早的專業托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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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教育部實施「新學制」,當中有對「幼稚園」的正名以及規定其"收6歲以下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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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國民政府公佈「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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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頒布「幼稚園課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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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政府擴大幼稚園功能,加入「嬰幼兒教保園」,訓練不幸婦女成為保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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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增設「家庭總部」,模擬家庭情境來提供生活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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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教育部發表「幼稚園規程」,規定我國教育兒童的目標及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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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內政部頒布「私立托兒所監督及獎勵辦法」,在各省均設立模範托兒所,並規定每一工廠或礦場都必須設立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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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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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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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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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為移民婦女工作需要,日本愛國婦人會台灣本部台東廳分會,在台東成立全台第一家托兒所-鹿野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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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在新竹洲的銅羅庄設立「農繁期托兒所」,為第一家為台灣人所設立的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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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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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內政部發布「托兒所設置辦法」,法中規定托兒所的設置、人員、行政等各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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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政府為鼓勵全民一起奮鬥經濟,使得在農忙時期的婦女能夠安心的下田工作,而委託省政府社會處統籌,會請農林廳、財政廳等單位,共同推行「農忙托兒所」,讓原本只有在農忙時期才有的扥育服務,發展成常年、固定性,規定每個鄉鎮均要設立一所「村里托兒所」,且每所至少要三班;此為台灣設立托育機構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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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農忙托兒所」逐漸改為常年固定的「村里托兒所」,主辦單位主要為各地鄉鎮公所,也有一些為農會、漁會、婦女會、民眾服務站,或者地方上的熱心人士,這些托兒所內受雇的保育員無資格要求,設備大多利用現有的房舍或是社區民眾的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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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台北市通過「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在各行政區設市立托兒所,主要收托低收入戶及清寒家庭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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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獲得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EF)物質支援,又向世界糧農組織申請物資支援,並簽訂五年拓展村里扥兒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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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兒童福利法通過,主因於政府為得到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的援助,使得托兒所相關業務全面由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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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教育單位受到政府委託,開始辦理保育人員進修課程,由鄉鎮公所、農會、漁會、婦女會、民眾服務分社或國中小所主辦的「村里托兒所」,利用社區活動中心、集會所、廟宇或空教室作為場地,使得其設置的地區遍及各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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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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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內政部公佈「托兒所教保手冊」,提及托兒所成立的目的為協助父母照顧幼兒生活及擴展其生活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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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政府修正托兒所設置辦法,規範托兒所為提供滿足兒童照顧的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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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頒布「幼稚園獎勵辦法」,政府對於在教學、人事、管理、設備等方面有良好制度及優良表現的私立幼稚園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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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台北市擬定「社會局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家庭托兒工作人員訓練實施計劃」,委託台北市家扶中心代訓保母,在訓練完成之後追蹤輔導,並組織保母協會。同年,台北市訂定「托育中心設置立案標準」,為我國第一個把課後托育機構納入管理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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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高雄市試辦「鄰里家庭托育服務」,培訓家庭托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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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受到台灣省社會處的委託,開始辦理各地的保母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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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繁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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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1993年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後,將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的職權,由政府轉交給省(市)政府訂定,並報備中央主管機關;從此之後,「私立托兒所」的數量漸漸超過「村里托兒所」和「公立托兒所」的數量,成為最多的托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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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大抵可分為公立及私立兩種;政府在民國七十六年開始擴大辦理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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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弱勢家庭中的幼兒進入幼稚園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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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小與私立幼稚園的數量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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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親班:由於雙薪家庭中,父母的工作時間與孩子的放學時間無法配合,安親班即是提供父母解決兒童的課後照顧問題之最佳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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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母」及「托嬰中心」:在核心家庭增加之後,職業婦女開始找尋親屬外托兒的方式,保母及托嬰中心因能比其他托育方式,更能提供熟悉和溫暖的環境而大受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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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除了上述之外的各種託育機構皆稱之,其中以"才藝班"和"補習班"為最大宗,多元的扥育服務有助於提供幼兒及兒童學習各種所需的才能或才藝,唯政府要多留意相關的法規及政策,來提升托教品質和維護兒童及其家長的權益。(劉翠華等,民96,P29-46)
  
*根據聯合國在1956年對托育服務定義為:「當孩子需要家庭的一般照顧,卻因一天中有一段時間必須離家,機構所提供的托育就是一種補充性服務,主要是提供孩子離家這段時間的照顧服務」(引自郭靜晃,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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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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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收扥環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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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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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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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式的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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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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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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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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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托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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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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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劉鎮寧,民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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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保母許可證流程圖:(郭靜晃、黃惠如,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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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Ss2.JPG]]
  
==貳、托育服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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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收托時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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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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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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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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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兒童之實際照顧人因臨時事故送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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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服務對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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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收托0~2歲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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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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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托育:收托國小放學下課後之學齡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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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服務性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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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成立目的在於協助家庭及父母分擔自出生滿1個月至6歲前的幼兒之照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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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其任務在於教育4~6歲的幼兒,使其有接受國小教育的基礎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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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親班:提供雙薪家庭的兒童,保護、照顧、教育及輔導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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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育:保母利用自家環境,或是到兒童家中照顧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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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運作網路:(馮燕,民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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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Cc2.JPG]]
  
托育服務分為家庭式托育服務及機構式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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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設立性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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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設立:優先照顧弱勢兒童,對於其他非弱勢兒童分級收費以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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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民營:政府結合民間力量共同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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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營:政府及民間共同提供資源,共同管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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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民營: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民間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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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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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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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指建造、營運和轉移,也就是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在興建完成之後,政府特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時間做為投資報酬,在經營期滿之後資產及設備歸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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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學校:指政府特別允許所設立的公立教育機構,或是在現有的公立教育機構中實行某種特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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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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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業、團體、社區等組織所附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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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或非營利組織所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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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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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的扥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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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托育:提供家長夜間加班的扥育需求、延長時間的扥兒,以及假日或臨時的扥育照顧,使兒童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太多的干擾,滿足兒童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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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兒童托育:由於心理與生理的特殊需求,除了父母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之外,若是遇到父母無法照顧的情況,則交由專業的扥育人員提供照顧。(劉翠華等,民96,P17-21)
  
機構式託育服務有:托兒所.托育中心.單親家庭托育中心.兒童之家.瑪利亞之家. 都是依照幼兒身心需求所提供的扥育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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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的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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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的充足及流通:政府應積極扮演托育的需求及供給面的角色,使業者在扥育品質、及對兒童和父母方面的各種需求有充足且正確的認知;同樣的,讓父母對托育服務的品質有基本的認識,並能充分掌握各種託育服務的供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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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網路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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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兒童及其父母的扥育需求:不同的家庭,會有各種不同的需求;現在的各種家庭形態,如:單薪家庭、雙生涯家庭、單親家庭、折衷家庭、核心家庭、擴展家庭、及各社經地位之家庭… …等,應針對其不同的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扥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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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明確及完整的政策:時代一直在變遷,舊的法規及制度已不適用於現在的扥育型態,如何針對這些新興的托育機構,修正法案來維護兒童和家長的權益,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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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工作專業化:托育服務應藉理論的指導,加上個人實務的整合,對於兒童及其家長提供專業的指導與教育。(郭靜晃、黃惠如,民90)
  
機構式托育又稱為集合式托育,因為機構式托育大多都是用團體的方式,去收托較多數的幼兒,年齡通常是三歲到國小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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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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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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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鎮寧(2007)。'''課後托育經營與管理'''。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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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翠華,黃澤蘭,許雅喬,許芳玲(2007)。'''托育服務概論:政策法規與趨勢 Day Care Services: Policies, Regulations and Trend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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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郁菁,吳淑菁,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惠(2006)。'''托育服務'''。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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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晃,黃惠如(2001)。'''托育家庭的管理與佈置 The Management and Setup of Daycare Familie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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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燕 (1996)。'''托育服務 - 生態觀點的分析'''。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托育雖然會減少幼兒與家人相處的時間,但是也可以藉著托育使幼兒更加認識社會人際關係間的互動,並教導他們更多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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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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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y Boyd Webb (1996)。'''SOCIAL WORK PRACTICE WITH CHILDREN''' 。Guilford 出版公司。
識,並不會因為個人或家庭因素看輕自己,覺得很自卑。而托育中心通常會提供很大的空間讓幼兒遊戲,使幼兒可以盡情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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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自己的情緒。也可以從托育中學習到團體的規則、跟同擠之間的相處等等的!不過大多數的小朋友都是去那裡玩,但是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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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開心就好,那又何仿呢?也可以讓媽媽有機會去學習自己的第2種專長,ex:有些媽媽想學習做麵包,做蛋糕壓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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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以自己的興趣為主,學習能讓自己自立更生的才藝,不怕找不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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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託育式服務是以照顧為主的,以幼兒身心及生理需求為主要的,不強迫或要求學習才藝,以照顧為主!!只要將小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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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好就萬事都ok啦!!有點像是保母型的托育方式,,地點也是在自家裡面,大多都屬於私人地托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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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托育服務的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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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收托機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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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構式收托、社區式收托、家庭式收托、專門性托育等....各種依不同需求而設置的不同型態的托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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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向晴單親家庭服務中心,瑪麗亞天使收扥中心,兒童之家等等....,以幼兒或家長的各種不同需求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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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需要的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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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兒童的年齡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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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的區分可分為;幼幼班小朋友(1-3歲以下的小小朋友)     幼稚園小朋友(3-6歲以下的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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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的中朋友(7-12歲以下的小朋友)      國中的青少年(13-15以下的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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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收託時間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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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分為;整天日、通常都是指從早上到晚上一整天的托育方式,像幼稚園或托兒所就是屬於此性質,半天日、大多都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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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早上到中午的托育方法,臨時性托育、多半是不限制時間的方法,只要在機構的可許範圍及時間內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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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托育服務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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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臺灣經濟發展,生活水準提高家庭支出日增,婦女教育和就業機會增加,雙薪家庭已成為家庭生活型態的主流,我國三歲以下兒童的托育服務,除了家庭保姆外,托育機構又分為托兒所和幼稚園。托兒所招收零至六歲兒童,屬社政單位主管,幼稚園招收四至六歲兒童屬教育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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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保姆的訓練機構包括:社會局、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家扶中心、臺北市保姆協會、臺北縣保姆協會、中華民國保母策進會、兒童福利中心、臺北護理學院、輔仁大學等不同機構負責。受訓後的保姆可取得保姆執照,保證個人的托育品質(臺北市社會局托育服務資網,二○○三)。丹麥的托育政策中,因為政府補貼托育費用三分之二,沒有執照就沒有補貼,因此丹麥的家庭保姆都有執照,家長也不會將子女交給沒有執照的保姆,否則就得自己負擔全部的托育費用,如此的作法形成一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臺灣的保姆執照只是個人的品質證書,沒有管理也沒有追蹤和後續監督。因保姆費用由家庭獨力支出,保姆的品質只能由家庭自行選擇和負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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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我國現有的托育服務政策來看,主要仍將生育視為家庭私事,所以養育子女也因此被視為父母的個人責任。國家以兒童福利為出發點,為功能失調的家庭提供托育服務,因此公立托育定位為弱勢家庭的殘補式福利,而不是全民的制度式福利。傳統觀念中,三歲以下的幼兒應由幼兒母親在家全天照顧,由父親出外工作提供經濟所需。所以在福利國的發展模式中,我國仍接近Esping-Andersen, (1990) 所劃分的英國、美國等以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為主的福利模式,除非是特殊需要的家庭如貧窮家庭、單親家庭、身心障礙兒童家庭等,托育問題都被視為是家庭私事,主要由家庭經濟負擔,由市場機制購買解決,而不是國家公共政策全民福利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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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來經濟轉型,出現中高齡失業問題,單親家庭增多,婦女就業的需求和重要性,也因婦女個人教育程度提高,就業機會增大,而成為社會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勞動力。婦女就業對個人的經濟自主,和對家庭經濟生活的貢獻也更趨重要。已婚婦女的就業對家庭生活而言,家庭因為有兩份全職工作的收入,所以在家庭有一方失業時,所受的經濟和生活衝擊,相較於只有單薪家庭來得較小。不幸遭遇單親時,家庭生活也較不會陷入困境。在今天社會失業率高漲的情況下,已婚婦女就業對家庭經濟生活的穩定有絕對的幫助。從經濟層面來看,雙薪家庭除了有效提升家庭生活品質外,在經濟環境變遷時,也可使社會減少貧窮家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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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從婦女個人、家庭生活或從社會觀點的角度來看,雙薪家庭已是一個不可免的社會趨勢,也是未來社會政策發展重點。雙薪家庭在家庭和工作的雙重壓力下,首先面臨的就是兒童托育問題。傳統社會照顧兒童一向被定位為婦女的責任,許多婦女因為家庭和工作無法兼顧而放棄工作,在這種發展趨勢下托育服務的社會政策思考因此由過去的「兒童福利」角度,進一步推展到「家庭政策」、「婦女福利」的領域,隨著婦女教育程度提高勞動參與增加,托育已不再是兒童的發展問題,而延伸為家庭生活的直接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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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臺灣婦女的勞動政策,如張晉芬等學者所指,應從鼓勵「二度就業」提升為「一度就業,就業到底讓更多婦女可以安心加入勞動市場,參與社會活動。而最重要的就是先解決家庭中的幼兒托育問題,從丹麥的實例討論中,不難發現一個良好的托育服務網首先需要有一個明確的政策目標,是鼓勵生育?或是提高婦女勞動力?是促進兩性平等?增進公民福利?或是解決社會老化問題?臺灣目前的托育政策仍屬家庭私事的領域,公立托育服務以家庭特殊需求如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兒童者為優先,對廣大的家庭而言,仍是停留在自給自足,自求多福的階段,由於托育政策方向不明,所以無論在鼓勵生育或提高婦女就業,或解決社會老化問題上,都沒有確切的執行目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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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我國目前的托育服務網來看,仍是在以市場經濟為主,托育的品質以價格高低為指標,由家長自行選擇和解決,在立案的管理上也監督不嚴,家庭保姆的托育更無法管理。從丹麥的托育服務來看,公立托育服務的設立和公家補助的監督,成了品質管理的有效利器。如馮燕(一九九七)所指,托育需求的產生原因,主要來自社會的變遷,所以滿足托育需求的責任,也應由社會承擔,由政府執行。未來在臺灣托育服務政策的發展上,如何確立政策目標和方向,選擇管理機制和方法,將是托育服務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也是所有家庭能否得到價格合理,品質優良的托育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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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育是服務性的工作,對幼兒的身心發展極具影響力,專業人員具備的不應只是強調證照、訓練以及進修,這些只能算是最基本的資格,重要是托育人員面對托育對象時,自己是否能過遵守專業倫理守則,強烈的責任與道德感,公平的對待每一位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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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外界質疑托育人員的專業性時,托育人員的自我表現是否也不期然符合這樣的懷疑?如果自認這是一份﹝看顧小孩﹞的工作時,那如何能提升托育品質與專業知能,專業不專業的認定不在學者專家,而是在於身為職場人員如何看待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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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重要的是我是否能過成為一位能夠認同自己,別人也能認同我的托育人員,托育人員的專業才能有提升與改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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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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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麗容:企業托兒的工能與發展  1994年出版
+
 
+
彭燕:托育服務 1995年出版
+
 
+
郭耀東:托育服務的需求與供給  1991年出版
+
 
+
曾榮祥、吳貞宜〈2004〉:課後托育理論與實務。台北:華騰。
+
 
+
林庭華〈2004〉。扥育服務。兒童福利─理論與實務。台北:偉華。
+

於 2008年1月23日 (三) 13:24 的最新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為,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團體化,或機構化的服務來滿足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劉翠華等,2007;葉郁菁等,2006;劉鎮寧,2007)

3 參考文獻的編輯方式不對。
4 用類別來分述你的條目,這樣不錯,但要深入些,不要只有一點點的內容。
內容有點多,不重要的可以移掉,如「目的與功能」中許多部份都可省略,剩下簡化為一個前言。
「托育的演進與發展」也相仿。
參考文獻要放出版地;英文文獻用在那?

托育的目的與功能

服務目的

  • 內政部於民國七十年八月十五日修訂之托兒所設施標準中,明確規定托兒所的教保目標:
  1. 增進兒童的健康。
  2. 養成兒童優良的生活習慣。
  3. 培養兒童基本的生活技能。
  4. 增進兒童的幸福。
  • 根據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六日公布的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的宗旨:
  1. 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2. 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3. 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4. 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主要功能

  • 補充親職角色:在父母無法親自照顧子女時,提供「補充」父母角色的功能,適當照料兒童。
  • 滿足兒童身心發展:托育機構應提供兒童優質的受教環境,並有計畫的施以飲食、遊戲、交友等等生活教育,使其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尤其對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特殊兒童,應安排更多接受刺激及訓練的機會。
  • 提供社會服務網:托育服務為一種綜合的業務,因其為一長久存在的社會單位,可配合當地特殊的文化結合其他社區的資源,像是教育、衛生等相關福利資源,終而形成可豐富社區的服務網。
  • 提高企業生產力:許多企業補助員工托兒費用或附設扥育機構後,讓員工更能專心在工作上,使生產力大為提升。
  • 民主精神與社會價值的傳承。
  1. 一個國家的存亡全在於兒童受養育的過程中,其父母是否能夠教養子女順利經營自己的未來,並具備在社會中生存的能力;CWLA 認為其重要性為:
    • 任何人皆為完整的個體。
    • 每個人皆有發表自己想法的權利。
    • 無論是誰都有權用自己的方式追求幸福。
  2. 我國學者王靜珠認為托兒教育的功能在於:
    • 教育兒童具備愛國的精神。
    • 養成幼兒適應民主社會生活的能力。
    • 使幼兒喜愛熱心服務,培養將來在工作上的熱忱。(劉翠華等,民95,P9-17)

托育的演進與發展

美國的托育

  1. 19世紀前
    • 殖民地時期的「貴婦學校」(Dame school),提供粗糙的托育服務,收托斷奶後的嬰幼兒。
    • 1798年:費城婦女會成立名為「工廠之家」(House of Industry) 的托兒所 (Day nursery)。
  2. 19世紀
    • 1828年:波士頓嬰幼兒學校 (Boston Infant School),提供18個月到4歲大幼兒的托育服務,被認為是美國的第一家托兒所。
    • 1854年:美國紐約市醫院成立「照顧與兒童醫院」(Nurse and Children's Hospital),由護士替產後須回去工作的母親照顧嬰兒。
    • 1893年:女權運動組織在芝加哥創設「全國托兒所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Day Nurseries, NFDN),提出幼兒托育設施的第一份設置標準。
  3. 20世紀
    • 1935年:「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 內容規定透過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門獎助兒童托育服務和研究。
    • 1938年:NFDN改組成NAD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ay Nurseries) 繼續推動設立托育設施、服務品質標準化。
    • 1941年:「連漢法案」(Lanham Act),又稱為「第137號公共法」(Public Law 137) 中,編列經濟預算廣設兒童托育中心。
    • 1943年:NADN合併入「全美兒童福利聯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 CWLA)。
    • 1954年:通過「托育減稅法」(Child care tax deduction),使企業主願意補助員工托兒。
    • 1960年:成立NCDCC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ay Care of Children),結合社會工作與教育,致力普及托育服務。
    • 1964年:國會提出「啟蒙計畫」(Head Start Project),使聯邦政府補助社區扥育與教育機構。
    • 1968年:NCDCC改組為DCCDCA (Day Care and Child Development Council of American)。
    • 1971年:「全面性兒童發展法案」(Comprehensive Child Development Act) 提供兒童托育基金給接受福利及開創附加性兒童托育服務者。
    • 1981年:「公共法案」第9735號 (Public Law 9735) 規定了日間托育中心的最低管理標準。
    • 1990年:ABC(Act for Better Child Care Services) 法案,聯邦撥款資助幼兒園以提升托育品質。
    • 1995年:兒童托育局 (Children Care Bureau, CCB) 成立,針對所有美國家庭提供有品質、價格合理以及普遍可獲得的托育服務。

我國的扥育

  1. 宋朝:「義學」可說是我國古代最早提供托育之地方,托育服務可以說是從這時開始產生,但主要功能以教育為主,沒有包含照顧等等其他的功能,且收托的大多為學齡以上兒童,這時候還沒有正式的體制及法規。
  2. 清朝:在1904年頒行「奏定學堂章程」,將「蒙養院」納入在學制中,其又附設「育嬰堂」,專門收托3到7歲的幼兒;同年,我國在湖北武昌設立全國第一所幼稚園。
  3. 民國
    • 1913年:國民政府發布「壬子癸丑學制」,把清代的「蒙養院」更改名稱為「蒙養園」。
    • 1915年:「國民學校令」中,已對幼稚園設立情形及招生年限做出明確規定。
    • 1920年:「香山慈幼院」由民間成立,專門收容孤依兒童及訓練保母人才,算是我國最早的專業托育機構。
    • 1922年:教育部實施「新學制」,當中有對「幼稚園」的正名以及規定其"收6歲以下的兒童"。
    • 1929年:國民政府公佈「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
    • 1932年:頒布「幼稚園課程標準」。
    • 1933年:政府擴大幼稚園功能,加入「嬰幼兒教保園」,訓練不幸婦女成為保母人才。
    • 1934年:增設「家庭總部」,模擬家庭情境來提供生活教育訓練。
    • 1939年:教育部發表「幼稚園規程」,規定我國教育兒童的目標及課程等。
    • 1940年:內政部頒布「私立托兒所監督及獎勵辦法」,在各省均設立模範托兒所,並規定每一工廠或礦場都必須設立托兒所。
    • 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台灣的托育

  1. 日據時期
    • 1928年:為移民婦女工作需要,日本愛國婦人會台灣本部台東廳分會,在台東成立全台第一家托兒所-鹿野托兒所。
    • 1932年:在新竹洲的銅羅庄設立「農繁期托兒所」,為第一家為台灣人所設立的托兒所。
  2. 光復初期
    • 1955年:內政部發布「托兒所設置辦法」,法中規定托兒所的設置、人員、行政等各項標準。
    • 1956年:政府為鼓勵全民一起奮鬥經濟,使得在農忙時期的婦女能夠安心的下田工作,而委託省政府社會處統籌,會請農林廳、財政廳等單位,共同推行「農忙托兒所」,讓原本只有在農忙時期才有的扥育服務,發展成常年、固定性,規定每個鄉鎮均要設立一所「村里托兒所」,且每所至少要三班;此為台灣設立托育機構的開始。
    • 1958年:「農忙托兒所」逐漸改為常年固定的「村里托兒所」,主辦單位主要為各地鄉鎮公所,也有一些為農會、漁會、婦女會、民眾服務站,或者地方上的熱心人士,這些托兒所內受雇的保育員無資格要求,設備大多利用現有的房舍或是社區民眾的活動中心。
    • 1962年:台北市通過「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在各行政區設市立托兒所,主要收托低收入戶及清寒家庭中的兒童。
    • 1968年:獲得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EF)物質支援,又向世界糧農組織申請物資支援,並簽訂五年拓展村里扥兒所計畫。
    • 1973年:兒童福利法通過,主因於政府為得到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的援助,使得托兒所相關業務全面由政府接管。
    • 1977年:教育單位受到政府委託,開始辦理保育人員進修課程,由鄉鎮公所、農會、漁會、婦女會、民眾服務分社或國中小所主辦的「村里托兒所」,利用社區活動中心、集會所、廟宇或空教室作為場地,使得其設置的地區遍及各個社區。
  3. 經濟發展期
    • 1979年:內政部公佈「托兒所教保手冊」,提及托兒所成立的目的為協助父母照顧幼兒生活及擴展其生活經驗。
    • 1981年:政府修正托兒所設置辦法,規範托兒所為提供滿足兒童照顧的福利服務。
    • 1983年:頒布「幼稚園獎勵辦法」,政府對於在教學、人事、管理、設備等方面有良好制度及優良表現的私立幼稚園給予獎勵。
    • 1988年:台北市擬定「社會局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家庭托兒工作人員訓練實施計劃」,委託台北市家扶中心代訓保母,在訓練完成之後追蹤輔導,並組織保母協會。同年,台北市訂定「托育中心設置立案標準」,為我國第一個把課後托育機構納入管理的辦法。
    • 1989年:高雄市試辦「鄰里家庭托育服務」,培訓家庭托育人員。
    • 1990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受到台灣省社會處的委託,開始辦理各地的保母訓練工作。
  4. 經濟繁榮期
    • 托兒所:1993年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後,將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的職權,由政府轉交給省(市)政府訂定,並報備中央主管機關;從此之後,「私立托兒所」的數量漸漸超過「村里托兒所」和「公立托兒所」的數量,成為最多的托育機構。
    • 幼稚園:大抵可分為公立及私立兩種;政府在民國七十六年開始擴大辦理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原因有二
      1. 幫助弱勢家庭中的幼兒進入幼稚園就讀。
      2. 縮小與私立幼稚園的數量差距。
    • 安親班:由於雙薪家庭中,父母的工作時間與孩子的放學時間無法配合,安親班即是提供父母解決兒童的課後照顧問題之最佳機構。
    • 「家庭保母」及「托嬰中心」:在核心家庭增加之後,職業婦女開始找尋親屬外托兒的方式,保母及托嬰中心因能比其他托育方式,更能提供熟悉和溫暖的環境而大受歡迎。
    • 其他:除了上述之外的各種託育機構皆稱之,其中以"才藝班"和"補習班"為最大宗,多元的扥育服務有助於提供幼兒及兒童學習各種所需的才能或才藝,唯政府要多留意相關的法規及政策,來提升托教品質和維護兒童及其家長的權益。(劉翠華等,民96,P29-46)

托育的類別

依收扥環境分

  • 家庭式
    1. 居家保母。
    2. 家庭式的保母。
  • 機構式
    1. 托嬰中心。
    2. 托兒所。
    3. 課後托育機構
      • 學校自辦。
      • 委託辦理。(劉鎮寧,民96)
  • 核發保母許可證流程圖:(郭靜晃、黃惠如,民90)

圖像:Ss2.JPG

依收托時間分

  • 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6小時。
  • 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
  • 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 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兒童之實際照顧人因臨時事故送托。

依服務對象分

  • 托嬰中心:收托0~2歲兒童。
  • 托兒所: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 課後托育:收托國小放學下課後之學齡兒童。

依服務性質分

  • 托兒所:成立目的在於協助家庭及父母分擔自出生滿1個月至6歲前的幼兒之照顧責任。
  • 幼稚園:其任務在於教育4~6歲的幼兒,使其有接受國小教育的基礎準備。
  • 安親班:提供雙薪家庭的兒童,保護、照顧、教育及輔導的服務。
  • 家庭托育:保母利用自家環境,或是到兒童家中照顧兒童。
  • 托育服務運作網路:(馮燕,民87)

圖像:Cc2.JPG

依設立性質分

  • 政府設立:優先照顧弱勢兒童,對於其他非弱勢兒童分級收費以為公平。
  • 公辦民營:政府結合民間力量共同設立。
  1. 公私合營:政府及民間共同提供資源,共同管理、經營。
  2. 公辦民營: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民間來經營。
    • 管理合約。
    • 民間承包。
    • BOT (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指建造、營運和轉移,也就是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在興建完成之後,政府特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時間做為投資報酬,在經營期滿之後資產及設備歸政府所有。
    • 特許學校:指政府特別允許所設立的公立教育機構,或是在現有的公立教育機構中實行某種特教方案。
  • 民間設立
  1. 由企業、團體、社區等組織所附設。
  2. 宗教團體或非營利組織所設立。
  3. 私人設立。

特殊需求的扥育

  • 臨時托育:提供家長夜間加班的扥育需求、延長時間的扥兒,以及假日或臨時的扥育照顧,使兒童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太多的干擾,滿足兒童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 身心障礙兒童托育:由於心理與生理的特殊需求,除了父母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之外,若是遇到父母無法照顧的情況,則交由專業的扥育人員提供照顧。(劉翠華等,民96,P17-21)

托育的未來展望

  • 資訊的充足及流通:政府應積極扮演托育的需求及供給面的角色,使業者在扥育品質、及對兒童和父母方面的各種需求有充足且正確的認知;同樣的,讓父母對托育服務的品質有基本的認識,並能充分掌握各種託育服務的供給資訊。
  • 托育服務網路的建立
  1. 瞭解兒童及其父母的扥育需求:不同的家庭,會有各種不同的需求;現在的各種家庭形態,如:單薪家庭、雙生涯家庭、單親家庭、折衷家庭、核心家庭、擴展家庭、及各社經地位之家庭… …等,應針對其不同的的需求,提供不同的扥育服務。
  2. 制定明確及完整的政策:時代一直在變遷,舊的法規及制度已不適用於現在的扥育型態,如何針對這些新興的托育機構,修正法案來維護兒童和家長的權益,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 托育工作專業化:托育服務應藉理論的指導,加上個人實務的整合,對於兒童及其家長提供專業的指導與教育。(郭靜晃、黃惠如,民90)

參考文獻

中文

  • 劉鎮寧(2007)。課後托育經營與管理。心理出版社。
  • 劉翠華,黃澤蘭,許雅喬,許芳玲(2007)。托育服務概論:政策法規與趨勢 Day Care Services: Policies, Regulations and Trend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 葉郁菁,吳淑菁,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惠(2006)。托育服務。心理出版社。
  • 郭靜晃,黃惠如(2001)。托育家庭的管理與佈置 The Management and Setup of Daycare Familie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 馮燕 (1996)。托育服務 - 生態觀點的分析。巨流圖書公司出版。

英文

  • Nancy Boyd Webb (1996)。SOCIAL WORK PRACTICE WITH CHILDREN 。Guilford 出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