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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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的演進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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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台灣托育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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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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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為移民婦女工作需要,日本愛國婦人會台灣本部台東廳分會在台東成立全台第一家托兒所-鹿野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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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在新竹洲的銅羅庄設立「農繁期托兒所」,為第一家為台灣人所設立的托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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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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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內政部發布「托兒所設置辦法」,法中規定托兒所的設置、人員、行政等各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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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政府為鼓勵全民一起奮鬥經濟,使得在農忙時期的婦女能夠安心的下田工作,而委託省政府社會處統籌,會請農林廳、財政廳等單位,共同推行「農忙托兒所」,讓原本只有在農忙時期才有的扥育服務,發展成常年、固定性,規定每個鄉鎮均要設立一所「村里托兒所」,且每所至少要三班;此為台灣設立托育機構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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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村里托兒所」逐漸改為常年固定的「農村托兒所」,主辦單位主要為各地鄉鎮公所,也有一些為農會、漁會、婦女會、民眾服務站,或者地上的熱心人士,這些托兒所內受雇的保育員無資格要求,設備大多利用現有的房舍或是社區民眾的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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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台北市通過「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在各行政區設市立托兒所,主要收托低收入戶及清寒家庭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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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獲得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EF)物質支援,又向世界糧農組織申請物資支援,並簽訂五年拓展村里扥兒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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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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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繁榮期
  
 
==托育的類別==
 
==托育的類別==

於 2007年12月22日 (六) 08:58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為,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團體化,或機構化的服務來滿足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劉翠華等,2007;葉郁菁等,2006;劉鎮寧,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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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的意義

托育的功能與重要性

托育的演進與現況

美國托育的起源

  1. 19世紀前
    • 殖民地時期的「貴婦學校」(Dame school),提供粗糙的托育服務,收托斷奶後的嬰幼兒。
    • 1798年:費城婦女會成立名為「工廠之家」(House of Industry) 的托兒所 (Day nursery)。
  2. 19世紀
    • 1828年:波士頓嬰幼兒學校 (Boston Infant School),提供18個月到4歲大幼兒的托育服務,被認為是美國的第一家托兒所。
    • 1854年:美國紐約市醫院成立「照顧與兒童醫院」(Nurse and Children's Hospital),由護士替產後須回去工作的母親照顧嬰兒。
    • 1893年:女權運動組織在芝加哥創設「全國托兒所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Day Nurseries, NFDN),提出幼兒托育設施的第一份設置標準。
  3. 20世紀
    • 1935年:「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 內容規定透過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門獎助兒童托育服務和研究。
    • 1938年:NFDN改組成NAD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ay Nurseries) 繼續推動設立托育設施、服務品質標準化。
    • 1941年:「連漢法案」(Lanham Act),又稱為「第137號公共法」(Public Law 137) 中,編列經濟預算廣設兒童托育中心。
    • 1943年:NADN合併入「全美兒童福利聯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 CWLA)。
    • 1954年:通過「托育減稅法」(Child care tax deduction),使企業主願意補助員工托兒。
    • 1960年:成立NCDCC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ay Care of Children),結合社會工作與教育,致力普及托育服務。
    • 1964年:國會提出「啟蒙計畫」(Head Start Project),使聯邦政府補助社區扥育與教育機構。
    • 1968年:NCDCC改組為DCCDCA (Day Care and Child Development Council of American)。
    • 1971年:「全面性兒童發展法案」(Comprehensive Child Development Act) 提供兒童托育基金給接受福利及開創附加性兒童托育服務者。
    • 1981年:「公共法案」第9735號 (Public Law 9735) 規定了日間托育中心的最低管理標準。
    • 1990年:ABC(Act for Better Child Care Services) 法案,聯邦撥款資助幼兒園以提升托育品質。
    • 1995年:兒童托育局 (Children Care Bureau, CCB) 成立,針對所有美國家庭提供有品質、價格合理以及普遍可獲得的托育服務。

我國扥育的演進

  1. 宋朝:「義學」可說是我國古代最早提供托育之地方,托育服務可以說是從這時開始產生,但主要功能以教育為主,沒有包含照顧等等其他的功能,且收托的大多為學齡以上兒童,這時候還沒有正式的體制及法規。
  2. 清朝:在1904年頒行「奏定學堂章程」,將「蒙養院」納入在學制中,其又附設「育嬰堂」,專門收托3到7歲的幼兒;同年,我國在湖北武昌設立全國第一所幼稚園。
  3. 民國
    • 1913年:國民政府發布「壬子癸丑學制」,把清代的「蒙養院」更改名稱為「蒙養園」。
    • 1915年:「國民學校令」中,已對幼稚園設立情形及招生年限做出明確規定。
    • 1920年:「香山慈幼院」由民間成立,專門收容孤依兒童及訓練保母人才,算是我國最早的專業托育機構。
    • 1922年:教育部實施「新學制」,當中有對「幼稚園」的正名以及規定其"收6歲以下的兒童"。
    • 1929年:國民政府公佈「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
    • 1932年:頒布「幼稚園課程標準」。
    • 1933年:政府擴大幼稚園功能,加入「嬰幼兒教保園」,訓練不幸婦女成為保母人才。
    • 1934年:增設「家庭總部」,模擬家庭情境來提供生活教育訓練。
    • 1939年:教育部發表「幼稚園規程」,規定我國教育兒童的目標及課程等。
    • 1940年:內政部頒布「私立托兒所監督及獎勵辦法」,在各省均設立模範托兒所,並規定每一工廠或礦場都必須設立托兒所。
    • 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台灣托育的發展

  1. 日據時期
    • 1928年:為移民婦女工作需要,日本愛國婦人會台灣本部台東廳分會在台東成立全台第一家托兒所-鹿野托兒所。
    • 1932年:在新竹洲的銅羅庄設立「農繁期托兒所」,為第一家為台灣人所設立的托兒所。
  2. 光復初期
    • 1955年:內政部發布「托兒所設置辦法」,法中規定托兒所的設置、人員、行政等各項標準。
    • 1956年:政府為鼓勵全民一起奮鬥經濟,使得在農忙時期的婦女能夠安心的下田工作,而委託省政府社會處統籌,會請農林廳、財政廳等單位,共同推行「農忙托兒所」,讓原本只有在農忙時期才有的扥育服務,發展成常年、固定性,規定每個鄉鎮均要設立一所「村里托兒所」,且每所至少要三班;此為台灣設立托育機構的開始。
    • 1958年:「村里托兒所」逐漸改為常年固定的「農村托兒所」,主辦單位主要為各地鄉鎮公所,也有一些為農會、漁會、婦女會、民眾服務站,或者地上的熱心人士,這些托兒所內受雇的保育員無資格要求,設備大多利用現有的房舍或是社區民眾的活動中心。
    • 1962年:台北市通過「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在各行政區設市立托兒所,主要收托低收入戶及清寒家庭中的兒童。
    • 1968年:獲得聯合國兒童福利基金會(UNICEF)物質支援,又向世界糧農組織申請物資支援,並簽訂五年拓展村里扥兒所計畫。
  3. 經濟發展期
  4. 經濟繁榮期

托育的類別

依收扥環境分

  • 家庭式:包含居家保母與家庭式的保母2種。
  • 機構式:包括托嬰中心、托兒所、課後托育機構等。

依收托時間分

  • 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6小時。
  • 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
  • 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 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兒童之實際照顧人因臨時事故送托。

依服務對象分

  • 托嬰中心:收托0~2歲兒童。
  • 托兒所: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 課後托育:收托國小放學下課後之學齡兒童。

依服務性質分

  • 托兒所:成立目的在於協助家庭及父母分擔自出生滿1個月至6歲前的幼兒之照顧責任。
  • 幼稚園:其任務在於教育4~6歲的幼兒,使其有接受國小教育的基礎準備。
  • 安親班:提供雙薪家庭的兒童,保護、照顧、教育及輔導的服務。
  • 家庭托育:保母利用自家環境,或是到兒童家中照顧兒童。

依設立性質分

  • 政府設立:優先照顧弱勢兒童,對於其他非弱勢兒童分級收費以為公平。
  • 公辦民營:政府結合民間力量共同設立。
  1. 公私合營:政府及民間共同提供資源,共同管理、經營。
  2. 公辦民營: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民間來經營。
    • 管理合約。
    • 民間承包。
    • BOT (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指建造、營運和轉移,也就是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在興建完成之後,政府特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時間做為投資報酬,在經營期滿之後資產及設備歸政府所有。
    • 特許學校:指政府特別允許所設立的公立教育機構,或是在現有的公立教育機構中實行某種特教方案。
  • 民間設立
  1. 由企業、團體、社區等組織所附設。
  2. 宗教團體或非營利組織所設立。
  3. 私人設立。

特殊需求的扥育

  • 臨時托育:提供家長夜間加班的扥育需求、延長時間的扥兒,以及假日或臨時的扥育照顧,使兒童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太多的干擾,滿足兒童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 身心障礙兒童托育:由於心理與生理的特殊需求,除了父母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之外,若是遇到父母無法照顧的情況,則交由專業的扥育人員提供照顧。

托育的概況與展望

參考文獻

  • 劉鎮寧(2007年9月初版)。課後托育經營與管理。心理出版社。
  • 劉翠華,黃澤蘭,許雅喬,許芳玲(2007年5月初版)。托育服務概論:政策法規與趨勢 Day Care Services: Policies, Regulations and Trend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 葉郁菁,吳淑菁,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惠(2007年3月再版)。托育服務。心理出版社。
  • 郭靜晃,黃惠如(2002年2月再版)。托育家庭的管理與佈置 The Management and Setup of Daycare Familie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