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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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為,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團體化,或機構化的服務來滿足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劉鎮寧,2007、馮燕,1997丶李新民,2002丶郭靜晃,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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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為,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團體化,或機構化的服務來滿足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劉翠華、黃澤蘭、許雅喬、許芳玲,2007;葉郁菁、吳淑菁、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惠,2006;劉鎮寧,2007)

於 2007年11月22日 (四) 11:47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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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為,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團體化,或機構化的服務來滿足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劉翠華、黃澤蘭、許雅喬、許芳玲,2007;葉郁菁、吳淑菁、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惠,2006;劉鎮寧,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