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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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托育服務的探討)
(伍、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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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耀東:托育服務的需求與供給  1991年出版
 
郭耀東:托育服務的需求與供給  1991年出版
  
曾榮祥、吳貞宜〈2004〉:課後托育理論與實務。台北:華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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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榮祥、吳貞宜〈2004〉:課後托育理論與實務。台北:華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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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庭華〈2004〉。扥育服務。兒童福利─理論與實務。台北:偉華。

於 2007年1月4日 (四) 08:56 的修訂

確保任何兒童在幼年能健康快樂成長,滿足其所需要的,提供的家庭支持福利服務,補充家庭內功能的不足。


壹、托育服務的定義

  • 依現在雙薪家庭或單親家庭因素,因環境或家庭因素造成家庭正常照顧幼兒的功能不足,幼兒在課餘時間必須離開父母或家庭的照顧,所提供的服務,以補充父母的家庭照顧的補充性服務。
  • 根據聯合國在1956年對托育服務定義為:「當孩子需要家庭的一般照顧,卻因一天中有一段時間必須離家,機構所提供的托育就是一種補充性服務,主要是提供孩子離家這段時間的照顧服務」(引自郭靜晃,1995)

貳、托育服務的內容

托育服務分為家庭式托育服務及機構式托育服務

機構式託育服務有:托兒所.托育中心.單親家庭托育中心.兒童之家.瑪利亞之家. 都是依照幼兒身心需求所提供的扥育式服務

機構式托育又稱為集合式托育,因為機構式托育大多都是用團體的方式,去收托較多數的幼兒,年齡通常是三歲到國小六年級

,托育雖然會減少幼兒與家人相處的時間,但是也可以藉著托育使幼兒更加認識社會人際關係間的互動,並教導他們更多的知

識,並不會因為個人或家庭因素看輕自己,覺得很自卑。而托育中心通常會提供很大的空間讓幼兒遊戲,使幼兒可以盡情的發

現自己的情緒

參、托育服務的型態

  • 依收托機構區分




  • 依兒童的年齡區分




  • 依收託時間區分

肆、托育服務的探討

 托育是服務性的工作,對幼兒的身心發展極具影響力,專業人員具備的不應只是強調證照、訓練以及進修,這些只能算是最基本的資格,重要是托育人員面對托育對象時,自己是否能過遵守專業倫理守則,強烈的責任與道德感,公平的對待每一位幼兒。

 當外界質疑托育人員的專業性時,托育人員的自我表現是否也不期然符合這樣的懷疑?如果自認這是一份﹝看顧小孩﹞的工作時,那如何能提升托育品質與專業知能,專業不專業的認定不在學者專家,而是在於身為職場人員如何看待自己的工作。
 最重要的是我是否能過成為一位能夠認同自己,別人也能認同我的托育人員,托育人員的專業才能有提升與改進的機會。

伍、參考文獻

王麗容:企業托兒的工能與發展 1994年出版

彭燕:托育服務 1995年出版

郭耀東:托育服務的需求與供給 1991年出版

曾榮祥、吳貞宜〈2004〉:課後托育理論與實務。台北:華騰。

林庭華〈2004〉。扥育服務。兒童福利─理論與實務。台北: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