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托育服務 的原始碼
←
托育服務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使用者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Version|2007/10/14|}}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為,以家庭為基礎,補充父母親職角色在家庭中照顧功能的不足;並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團體化,或機構化的服務來滿足學齡前或者學齡兒童成長及發展的需要。(劉翠華等,2007;葉郁菁等,2006;劉鎮寧,2007) 3 參考文獻的編輯方式不對。 ==托育的意義== ==托育的功能與重要性== ==托育的演進與現況== ===美國托育的起源=== #19世紀前 #*殖民地時期的「貴婦學校」(Dame school),提供粗糙的托育服務,收托斷奶後的嬰幼兒。 #*1798年:費城婦女會成立名為「工廠之家」(House of Industry) 的托兒所 (Day nursery)。 #19世紀 #*1828年:波士頓嬰幼兒學校 (Boston Infant School),提供18個月到4歲大幼兒的托育服務,被認為是美國的第一家托兒所。 #*1854年:美國紐約市醫院成立「照顧與兒童醫院」(Nurse and Children's Hospital),由護士替產後須回去工作的母親照顧嬰兒。 #*1893年:女權運動組織在芝加哥創設「全國托兒所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Day Nurseries, NFDN),提出幼兒托育設施的第一份設置標準。 #20世紀 #*1935年:「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 內容規定透過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門獎助兒童托育服務和研究。 #*1938年:NFDN改組成NAD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ay Nurseries) 繼續推動設立托育設施、服務品質標準化。 #*1941年:「連漢法案」(Lanham Act),又稱為「第137號公共法」(Public Law 137) 中,編列經濟預算廣設兒童托育中心。 #*1943年:NADN合併入「全美兒童福利聯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 CWLA)。 #*1954年:通過「托育減稅法」(Child care tax deduction),使企業主願意補助員工托兒。 #*1960年:成立NCDCC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Day Care of Children),結合社會工作與教育,致力普及托育服務。 #*1964年:國會提出「啟蒙計畫」(Head Start Project),使聯邦政府補助社區扥育與教育機構。 #*1968年:NCDCC改組為DCCDCA (Day Care and Child Development Council of American)。 #*1971年:「全面性兒童發展法案」(Comprehensive Child Development Act) 提供兒童托育基金給接受福利及開創附加性兒童托育服務者。 #*1981年:「公共法案」第9735號 (Public Law 9735) 規定了日間托育中心的最低管理標準。 #*1990年:ABC(Act for Better Child Care Services) 法案,聯邦撥款資助幼兒園以提升托育品質。 #*1995年:兒童托育局 (Children Care Bureau, CCB) 成立,針對所有美國家庭提供有品質、價格合理以及普遍可獲得的托育服務。 ===我國扥育的演進=== #宋朝:「義學」可說是我國古代最早提供托育之地方,托育服務可以說是從這時開始產生,但主要功能以教育為主,沒有包含照顧等等其他的功能,且收托的大多為學齡以上兒童,這時候還沒有正式的體制及法規。 #清朝:在1904年頒行「奏定學堂章程」,將「蒙養院」納入在學制中,其又附設「育嬰堂」,專門收托3到7歲的幼兒;同年,我國在湖北武昌設立全國第一所幼稚園。 #民國 #*1913年:國民政府發布「壬子癸丑學制」,把清代的「蒙養院」更改名稱為「蒙養園」。 #*1915年:「國民學校令」中,已對幼稚園設立情形及招生年限做出明確規定。 #*1920年:「香山慈幼院」由民間成立,專門收容孤依兒童及訓練保母人才,算是我國最早的專業托育機構。 #*1922年:教育部實施「新學制」,當中有對「幼稚園」的正名以及規定其"收6歲以下的兒童"。 #*1929年:國民政府公佈「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 #*1932年:頒布「幼稚園課程標準」。 #*1933年:政府擴大幼稚園功能,加入「嬰幼兒教保園」,訓練不幸婦女成為保母人才。 #*1934年:增設「家庭總部」,模擬家庭情境來提供生活教育訓練。 #*1939年:教育部發表「幼稚園規程」,規定我國教育兒童的目標及課程等。 #*1940年:內政部頒布「私立托兒所監督及獎勵辦法」,在各省均設立模範托兒所,並規定每一工廠或礦場都必須設立托兒所。 #*1943年:公布「幼稚園設置辦法」。 ===台灣托育的發展=== ==托育的類別== ===依收扥環境分=== *家庭式:包含居家保母與家庭式的保母2種。 *機構式:包括托嬰中心、托兒所、課後托育機構等。 ===依收托時間分=== *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6小時。 *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 *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12小時以上、未滿24小時。 *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兒童之實際照顧人因臨時事故送托。 ===依服務對象分=== *托嬰中心:收托0~2歲兒童。 *托兒所: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課後托育:收托國小放學下課後之學齡兒童。 ===依服務性質分=== *托兒所:成立目的在於協助家庭及父母分擔自出生滿1個月至6歲前的幼兒之照顧責任。 *幼稚園:其任務在於教育4~6歲的幼兒,使其有接受國小教育的基礎準備。 *安親班:提供雙薪家庭的兒童,保護、照顧、教育及輔導的服務。 *家庭托育:保母利用自家環境,或是到兒童家中照顧兒童。 ===依設立性質分=== *政府設立:優先照顧弱勢兒童,對於其他非弱勢兒童分級收費以為公平。 *公辦民營:政府結合民間力量共同設立。 #公私合營:政府及民間共同提供資源,共同管理、經營。 #公辦民營: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民間來經營。 #*管理合約。 #*民間承包。 #*BOT (build, operate and transfer):指建造、營運和轉移,也就是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在興建完成之後,政府特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時間做為投資報酬,在經營期滿之後資產及設備歸政府所有。 #*特許學校:指政府特別允許所設立的公立教育機構,或是在現有的公立教育機構中實行某種特教方案。 *民間設立 #由企業、團體、社區等組織所附設。 #宗教團體或非營利組織所設立。 #私人設立。 ===特殊需求的扥育=== *臨時托育:提供家長夜間加班的扥育需求、延長時間的扥兒,以及假日或臨時的扥育照顧,使兒童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太多的干擾,滿足兒童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身心障礙兒童托育:由於心理與生理的特殊需求,除了父母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之外,若是遇到父母無法照顧的情況,則交由專業的扥育人員提供照顧。 ==托育的概況與展望== ==參考文獻== *劉鎮寧(2007年9月初版)。'''課後托育經營與管理'''。心理出版社。 *劉翠華,黃澤蘭,許雅喬,許芳玲(2007年5月初版)。'''托育服務概論:政策法規與趨勢 Day Care Services: Policies, Regulations and Trend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葉郁菁,吳淑菁,陳乃慈,徐德成,巫鐘琳,陳正弘,詹喬雯,林麗員,劉明芳,石英桂,謝美惠(2007年3月再版)。'''托育服務'''。心理出版社。 *郭靜晃,黃惠如(2002年2月再版)。'''托育家庭的管理與佈置 The Management and Setup of Daycare Families'''。揚智文化幼教叢書。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模板:Version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至
托育服務
。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3.147.80.94
此 IP 位址的對話頁面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變體
檢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動
隨機頁面
使用說明
工具箱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