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志願服務之現況與發展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1月25日 (六) 06:04 由 CYUT9529730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現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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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義

◎[志願服務]的定義

   社會互助是一個重要的支持力量,可以幫助社會秩序的穩定。
 自助互助的精神,是人類情感之表達、流露。我國最早之志願服務大多是對弱勢者濟助行善,
 例:對渴、飢施以茶、粥、寒者施衣、濟貧或關心社區鄰里生活需要,甚至修橋鋪路,均是
 志願服務的具體表現。陸光(1994)認為志願服務係指民間增加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來源。
 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又稱民間辦理社會福利之義務服務,也是推行社會福利的重要資源。
 因社會環境越來越難適應,政府能力有限,需要民間發揮潛力幫忙,為他人解決困難,
 既能補政府服務之不足,又能擴大公共服務之力量, 台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工作手冊》(1988)
 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志願服務,是出自於己願,本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不求報償,
 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對社會的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Levin(1977)為志願服務是那些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動,
 包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育樂、社區發展及住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志願服務者的定義

    一般人大都會用「義工」來稱呼志願服務者(李鍾元,1993:林勝義1990),譬如說義務「張老師」、義交、
 巡邏義警、回收的環保義工、慈濟師兄姐、在教會裡輔導失挫學的青少年等,又有人會以為「義工」是出自自願
 無報酬的;而「志願服務者」則領有福利保障或薪貼,如果要用「義工」來形容是義務工作那在正確的解釋是說法令
 下應儘的責任,義務工作是當為的責任(陳武雄,1995)。
 

志願服務的範疇

●志願服務實施的領域多樣性且廣泛,在各個領域中皆能見到志工的參與,較常看到的志工服務 領域如下:
★(一)、環保義工
★(二)、消防義工
★(三)、警政志工
★(四)、戶政志工
★(五)、地政志工
★(六)、衛生保健志工
★(七)、社區服務志工

敘 介 國 內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zation)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zation)可分為以下六類:

1、會員機構:分為2個類型:

(1)、會員直接或透過其他機構推行某項計畫,例:紅十字會。
(2)、志願服務工作只是此機構的目標,例:天主教婦女協會。

2、勞工組織:公會常推行多種志願服務工作,例:已退休的工會會員協助即將退休的會員適應新生 活。

3、志願服務法人團體:某些團體法人機構以機構名義資助各項社會服務計畫,資助員工推行計劃。

4、自助會社:當會員面臨共同困難時,互相幫忙找出不同的方法、管道解決個人困難,例:酗酒自助組織。

5、改革小組:部分學生運動組織反種族、反毒品的改革策略,使主政者能面對不滿社會的興革,例:消費者委員會。

6、社會福利服務:志願服務工作者是推行福利工作的主要人員,通常是由志願服務聯絡者統籌所有活動。

現 況

●以社會福利領域為例,志願服務工作乃是依據志願服務法及「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 目前從事社會福利服務工作之志願服務團隊,截至95年6月底計有1,456隊,志工人數達8萬5,966人,分別投入身心障礙 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婦女福利服務、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諮商服務、家庭福利服務、社區福利服務等社會服務 工作,成員遍及家庭主婦、大專青年學生、勞工朋友、公教人員、退休人員及其他專門技術人員。95年上半年服務時數達 312萬4,086小時,平均每人每週服務1.4小時,相當於提供3,009人之專職人力。(內政部,社會司)。

發 展

●運用志願服務人力的時代已經來臨,志願服務機構甚至整個社會,都必須學著適應與調整運用志工的心態和做法。在機構運用志工上應提供放在社會參與,而不是一昧利用志工來節約經費,如能聘用專職能力進而妥善規劃志願服務,在不只是以志工來代替專職能力。

結 言

參 考 文 獻

陳武雄,1995〈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志願服務論見選集》。臺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陸光,1994,〈我國志願服務推展之過去、現在及未來〉。《社區發展》65,4-10。

陳玥,2001,<社會工作>,《志願服務與民間社會工作》。9-5,臺北: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