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志願服務之現況與發展"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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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國 志 願 服 務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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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志工訓計劃:政府訂定該年度的志工訓練計畫,再具體依據方面遵照「祥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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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願服務對象與內容及方式:涵蓋弱勢團體,其包括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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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屬於專業福利機構團體為主,例:醫院、家扶中心、生命線等內容以一般諮詢、協談協助機關行政業務,進而擴大至社區關懷及弱勢族群直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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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涵:主要涵蓋兒童福利服務、少年福利服務、婦女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身心障捱者福利服務、醫院、社區、家庭、諮詢輔導服務。
  
 
●以社會福利領域為例,志願服務工作乃是依據志願服務法及「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劃」等相關規定辦理,
 
●以社會福利領域為例,志願服務工作乃是依據志願服務法及「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劃」等相關規定辦理,

於 2006年11月27日 (一) 17:02 的修訂

定 義

◎[志願服務]的定義

社會互助是一個重要的支持力量,可以幫助社會秩序的穩定。自助互助的精神,是人類情感之表達、流露。我國最早之志願服務大多是對弱勢者濟助行善,例:對渴、飢施以茶、粥、寒者施衣、濟貧或關心社區鄰里生活需要,甚至修橋鋪路,均是志願服務的具體表現。陸光(1994)認為志願服務係指民間增加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來源。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又稱民間辦理社會福利之義務服務,也是推行社會福利的重要資源 因社會環境越來越難適應,政府能力有限,需要民間發揮潛力幫忙,為他人解決困難,既能補政府服務之不足,又能擴大公共服務之力量, 台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工作手冊》(1988)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志願服務,是出自於己願,本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不求報償,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對社會的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Levin(1977)為志願服務是那些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動,包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育樂、社區發展及住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志願服務者的定義一般人大都會用「義工」來稱呼志願服務者(李鍾元,1993:林勝義1990),譬如說義務「張老師」、義交、巡邏義警、回收的環保義工、慈濟師兄姐、在教會裡輔導失挫學的青少年等。志願服務人員(簡稱志工)是指任何人士,在公共或志願服務團體內,不接受報酬,但貢獻其專長之服務或及參與個項福利活動。(陳玥,2001)。

志願服務的範疇

●志願服務實施的領域多樣性且廣泛,在各個領域中皆能見到志工的參與,較常看到的志工服務 領域如下:

★(一)、環保義工

★(二)、消防義工

★(三)、警政志工

★(四)、戶政志工

★(五)、地政志工

★(六)、衛生保健志工

★(七)、社區服務志工

敘 介 國 內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zation)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zation)可分為以下六類:

1、會員機構:分為2個類型:

(1)、會員直接或透過其他機構推行某項計畫,例:紅十字會。

(2)、志願服務工作只是此機構的目標,例:天主教婦女協會。

2、勞工組織:公會常推行多種志願服務工作,例:已退休的工會會員協助即將退休的會員適應新生 活。

3、志願服務法人團體:某些團體法人機構以機構名義資助各項社會服務計畫,資助員工推行計劃。

4、自助會社:當會員面臨共同困難時,互相幫忙找出不同的方法、管道解決個人困難,例:酗酒自助組織。

5、改革小組:部分學生運動組織反種族、反毒品的改革策略,使主政者能面對不滿社會的興革,例:消費者委員會。

6、社會福利服務:志願服務工作者是推行福利工作的主要人員,通常是由志願服務聯絡者統籌所有活動。

現 況

(一)、有關志工訓計劃:政府訂定該年度的志工訓練計畫,再具體依據方面遵照「祥和計劃」。

(二)、志願服務對象與內容及方式:涵蓋弱勢團體,其包括兒童、少年、婦女、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模式屬於專業福利機構團體為主,例:醫院、家扶中心、生命線等內容以一般諮詢、協談協助機關行政業務,進而擴大至社區關懷及弱勢族群直接服務。

(三)、內涵:主要涵蓋兒童福利服務、少年福利服務、婦女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身心障捱者福利服務、醫院、社區、家庭、諮詢輔導服務。

●以社會福利領域為例,志願服務工作乃是依據志願服務法及「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劃」等相關規定辦理, 目前從事社會福利服務工作之 志願服務團隊,截至95年6月 底計有1,456隊,志工人數達8萬5,966人,分別投入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婦女福利服務、兒童及青少年 福利服務、諮商服務、家庭福利服務、社區福利服務等社會服務工作,成員遍及家庭主婦、大專青年學生、勞工朋友、公教人員、退休人員及其他專門技術人員。95年上半年服務時數達312萬4,086小時,平均每人每週服務1.4小時,相當於提供3,009人之專職力。(內政部,社會司)。

我 國 志 願 服 務 發 展

1、第一階段:在民國70年志工人數少,民間的社福機構少,所以是志願服務的拓荒期。

2、第二階段:民國80–84年,志工人數逐漸增加,民間機構也漸漸成立,屬志願服務的萌芽期,因受多元主義影響。

3、第三階段:民國84-89年,進入志工制度建立期,內政部頒布「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祥和計劃」,當時掀起一股 志願服務時尚風,主辦單位邀請明星當起志願服務者。


4、第四階段:民國90年開始,再立法院三讀通過「[1]志願服務法」,裡頭涵蓋各領域的志願服務,屬志願服務的整合期。 ●國內志願服務工作的推展,在隨著志願服務法的頒布,產生結構面的改變,讓以往志願服務複合性的動機理論,更顯複雜而多元;尤其總統提出「志工台灣」理念。志願服務人力資源不能只被視為一項任意性資源;適時掌握時機潮流是必須的,更重要的是相關部門主政者須有跳脫以往觀念的新思維,從整合觀點讓民間志願服務系統所具有的充沛力量,突顯實質的定位。 [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vol.moi.gov.tw//]

結 言

推動志願服務的精神在於激發民眾對於社會的關心,如能以專業的訓練及管理方式,再加上付出的體會過程,更能激發對社會的責任感,目前參加志願服務的民眾較以往增加,內涵和過去也不同,種類更是多樣化,使民眾參與的層面廣泛。 志願工作者不再只是免費或沒有成本的人力資源,例如聘僱專職人員的聘用,建立志工的基本福利與保障制度,力:保險,獎學金,急難需要救助等等。再者為保障服務品質,專業化管理制度的建立與運作,以及精神與物質誘因等等。機構運用志公之心態與做法應著重在提供民眾社會參與,不再只是利用志工節約經費而已。

參 考 文 獻

陳武雄,1995〈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志願服務論見選集》。臺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陸光,1994,〈我國志願服務推展之過去、現在及未來〉。《社區發展》65,4-10。

陳玥,2001,<社會工作>,《志願服務與民間社會工作》。9-5,臺北: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

張庭,95∕08,<社會福利政策與立法>,《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13-17,臺北: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