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志願服務之現況與發展"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529730 (對話 | 貢獻) (→敘 介 國 內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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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革小組:部分學生運動組織反種族、反毒品的改革策略,使主政者能面對不滿社會的興革,例:消費者委員會。 | 5、改革小組:部分學生運動組織反種族、反毒品的改革策略,使主政者能面對不滿社會的興革,例:消費者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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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會福利服務:志願服務工作者是推行福利工作的主要人員,通常是由志願服務聯絡者統籌所有活動。 | 6、社會福利服務:志願服務工作者是推行福利工作的主要人員,通常是由志願服務聯絡者統籌所有活動。 | ||
於 2006年11月25日 (六) 03:58 的修訂
定 義
◎[志願服務]的定義
社會互助是一個重要的支持力量,可以幫助社會秩序的穩定。 自助互助的精神,是人類情感之表達、流露。我國最早之志願服務大多是對弱勢者濟助行善, 例:對渴、飢施以茶、粥、寒者施衣、濟貧或關心社區鄰里生活需要,甚至修橋鋪路,均是 志願服務的具體表現。陸光(1994)認為志願服務係指民間增加社會福利工作主要力量的來源。 志願服務(Voluntary Service)又稱民間辦理社會福利之義務服務,也是推行社會福利的重要資源。 因社會環境越來越難適應,政府能力有限,需要民間發揮潛力幫忙,為他人解決困難, 既能補政府服務之不足,又能擴大公共服務之力量, 台灣省社會處《志願服務工作手冊》(1988) 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志願服務,是出自於己願,本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不求報償, 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對社會的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Levin(1977)為志願服務是那些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組織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動, 包括家庭、兒童福利、教育、心理衛生、休閒育樂、社區發展及住宅與都市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志願服務者的定義
一般人大都會用「義工」來稱呼志願服務者(李鍾元,1993:林勝義1990),譬如說義務「張老師」、義交、 巡邏義警、回收的環保義工、慈濟師兄姐、在教會裡輔導失挫學的青少年等,又有人會以為「義工」是出自自願 無報酬的;而「志願服務者」則領有福利保障或薪貼,如果要用「義工」來形容是義務工作那在正確的解釋是說法令 下應儘的責任,義務工作是當為的責任(陳武雄,1995)。
志願服務的範疇
●志願服務實施的領域多樣性且廣泛,在各個領域中皆能見到志工的參與,較常看到的志工服務 領域如下: ★(一)、環保義工 ★(二)、消防義工 ★(三)、警政志工 ★(四)、戶政志工 ★(五)、地政志工 ★(六)、衛生保健志工 ★(七)、社區服務志工
敘 介 國 內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zation)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zation)可分為以下六類:
1、會員機構:分為2個類型:
(1)、會員直接或透過其他機構推行某項計畫,例:紅十字會。 (2)、志願服務工作只是此機構的目標,例:天主教婦女協會。
2、勞工組織:公會常推行多種志願服務工作,例:已退休的工會會員協助即將退休的會員適應新生 活。
3、志願服務法人團體:某些團體法人機構以機構名義資助各項社會服務計畫,資助員工推行計劃。
4、自助會社:當會員面臨共同困難時,互相幫忙找出不同的方法、管道解決個人困難,例:酗酒自助組織。
5、改革小組:部分學生運動組織反種族、反毒品的改革策略,使主政者能面對不滿社會的興革,例:消費者委員會。
6、社會福利服務:志願服務工作者是推行福利工作的主要人員,通常是由志願服務聯絡者統籌所有活動。
發 展
結 言
參 考 文 獻
陳武雄,1995〈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志願服務論見選集》。臺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陸光,1994,〈我國志願服務推展之過去、現在及未來〉。《社區發展》65,4-10。
陳玥,2001,<社會工作>,《志願服務與民間社會工作》。9-5,臺北:志光教育文化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