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會社"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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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簡稱C.O.S.。它是以個案方式來幫助一些需要幫助的人,並且主張應以其個人力量來維持自已的生計、反對濫用政府補助款及社會救助金。(李增祿,民82;林萬億和徐震合著,民國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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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簡稱C.O.S.。它是以個案方式來幫助一些需要幫助的人,並且主張應以其個人力量來維持自已的生計、反對濫用政府補助款及社會救助金。(李增祿,1993;林萬億和徐震合著,民國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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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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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C.O.S.尚未成立以前,各各慈善組織之間,缺乏聯繫,步驟不一,造成了資源浪費;在1868年索理牧師(Chalmers,Thomas)建議成立一個理事會,以協調組織的活動,因此在隔年成立了『慈善組織會社』,簡稱C.O.S.。並且接受了查默斯的理論,認為每個人要對自已的貧窮負責,應給公共救濟,導致最後救濟者依賴救濟。所以C.O.S.又設立了詢問部,以便慈善機構有利申請救濟者的相關資料,以免造成救濟者依賴慈善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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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C.O.S.尚未成立以前,各各慈善組織之間,缺乏聯繫,步驟不一,造成了資源浪費;在1868年索理牧師(Chalmers,Thomas)建議成立一個理事會,以協調組織的活動,因此在隔年成立了「慈善組織會社」,簡稱C.O.S.。並且接受了查默斯的理論,認為每個人要對自已的貧窮負責,應給公共救濟,導致最後救濟者依賴救濟。所以C.O.S.又設立了詢問部,以便慈善機構有利申請救濟者的相關資料,以免造成救濟者依賴慈善的救濟。
 
*主張以道德改變貧民的生活方式,認為貧民應靠自已來維持生計;反對大量的公共救濟。
 
*主張以道德改變貧民的生活方式,認為貧民應靠自已來維持生計;反對大量的公共救濟。
*在1869年倫敦的慈善組織會社成立以來,英國各大地區開始效仿,在C.O.S.成立9年後,美國在1877年,一位曾至倫敦了解C.O.S.的美國牧師哥爾亭(Gurteen,Reverend S.H),當他回美國後,在於1877年在紐約州的水牛城(Buffalo)成立美國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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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69年倫敦的慈善組織會社成立以來,英國各大地區開始效仿,在C.O.S.成立9年後,美國在1877年,一位曾至倫敦了解C.O.S.的美國牧師哥爾亭(Gurteen,Reverend S.H),當他回美國後,在於1877年在紐約州的水牛城(Buffalo)成立美國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C.O.S)
 
(徐震和林萬億合著,1984;林勝義,1999;Rex A. skidmore,Milton G. Thackeray,O. William Farley,Larry Lorenzo Smith,Scott W. Boyle,2000)
 
(徐震和林萬億合著,1984;林勝義,1999;Rex A. skidmore,Milton G. Thackeray,O. William Farley,Larry Lorenzo Smith,Scott W. Boyle,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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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預防重覆救濟,並強調個人與家庭的救濟給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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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申請者分為「值得救濟的貧民」(Worthy Poor)及「不值得救濟的人」(Unworthy Poor)。「值得救濟的貧民」(Worthy Poor)指能自立自助、自立更生的救濟者。「不值得救濟的貧民」(Unworthy Poor),強迫留在救濟院或習藝所改變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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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祿,1993;林萬億和徐震合著,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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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工作發展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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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間,派「親善訪問員」(Friendly Visitor)訪問案主們,了解案主們的社會背景及應採取的措施,在調查後按不同案主的情況,每一個案件,分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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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採取協調合作,以促進慈善機構為解決社區問題,並且為了社區組織工作奠下基礎,也為社會工作邁進現代化和專業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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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祿,1993;林萬億和徐震合著,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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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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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祿(1993)。社會工作概論(增訂版)。巨流圖書公司。
 
*李增祿(1993)。社會工作概論(增訂版)。巨流圖書公司。

於 2007年12月21日 (五) 12:45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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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簡稱C.O.S.。它是以個案方式來幫助一些需要幫助的人,並且主張應以其個人力量來維持自已的生計、反對濫用政府補助款及社會救助金。(李增祿,1993;林萬億和徐震合著,民國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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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緣起

  • 由於在C.O.S.尚未成立以前,各各慈善組織之間,缺乏聯繫,步驟不一,造成了資源浪費;在1868年索理牧師(Chalmers,Thomas)建議成立一個理事會,以協調組織的活動,因此在隔年成立了「慈善組織會社」,簡稱C.O.S.。並且接受了查默斯的理論,認為每個人要對自已的貧窮負責,應給公共救濟,導致最後救濟者依賴救濟。所以C.O.S.又設立了詢問部,以便慈善機構有利申請救濟者的相關資料,以免造成救濟者依賴慈善的救濟。
  • 主張以道德改變貧民的生活方式,認為貧民應靠自已來維持生計;反對大量的公共救濟。
  • 在1869年倫敦的慈善組織會社成立以來,英國各大地區開始效仿,在C.O.S.成立9年後,美國在1877年,一位曾至倫敦了解C.O.S.的美國牧師哥爾亭(Gurteen,Reverend S.H),當他回美國後,在於1877年在紐約州的水牛城(Buffalo)成立美國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C.O.S)。

(徐震和林萬億合著,1984;林勝義,1999;Rex A. skidmore,Milton G. Thackeray,O. William Farley,Larry Lorenzo Smith,Scott W. Boyle,2000)

發展的特色

  • 主要成立一個負責管理及聯繫的機構,並將市區劃分很多區,每一區設立志願委員會,以便管理救濟分配。
  • 每一區救濟者要申請救濟時,當救濟者有在其他各區申請過救濟,已有了記錄,解決了先前的問題。
  • 對申請救濟者進行詳細的調查,例如:住家環境、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工作的薪資等。
  • 並提高款項及配額足以讓救濟者生活需求。

(徐震和林萬億合著,1984;葉楚生,1987)

組織的功能

  • 主要預防重覆救濟,並強調個人與家庭的救濟給予調查。
  • 並把申請者分為「值得救濟的貧民」(Worthy Poor)及「不值得救濟的人」(Unworthy Poor)。「值得救濟的貧民」(Worthy Poor)指能自立自助、自立更生的救濟者。「不值得救濟的貧民」(Unworthy Poor),強迫留在救濟院或習藝所改變生活方式。

(李增祿,1993;林萬億和徐震合著,1984)

對社會工作發展的貢獻

  • 在組織間,派「親善訪問員」(Friendly Visitor)訪問案主們,了解案主們的社會背景及應採取的措施,在調查後按不同案主的情況,每一個案件,分別解決問題。
  • 他們採取協調合作,以促進慈善機構為解決社區問題,並且為了社區組織工作奠下基礎,也為社會工作邁進現代化和專業化途徑。

(李增祿,1993;林萬億和徐震合著,1984)

參考文獻

  • 李增祿(1993)。社會工作概論(增訂版)。巨流圖書公司。
  • 林勝義(1999)。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徐震,林萬億(1984)。當代社會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葉楚生(1987)。社會工作概論。同泰印刷局有限公司。
  • Rex A. skidmore,Milton G. Thackeray,O. William Farley,Larry Lorenzo Smith,Scott W. Boyle(2000)。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