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12月29日 (六) 13:45 由 CYUT9629053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性騷擾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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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性挑逗,和其他有性意涵使人產生不稅的言詞或身體行為等,或令人感到不安、焦慮、受迫或受傷的行為與情境,影響個人的心理安寧及工作或學業表現時,就是性騷擾。(柯淑敏,民90;胡興梅,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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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界定

一般而言,性騷擾的界定主要分為兩大類,法定定義(legal definitions)和實證定義(empirical definitions):(王麗容,民90:P2-4)

法定定義(legal definitions)

美國對性騷擾的法理界定起源於保障個人與就學之平等機會,大多強調組織或機構內的權力差異所導致的性騷擾行為。

美國法理界定

  • 以性別為基礎
  • 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
  • 具有性本質
  • 上對下的權力關係
  • 對就業或學業有負面的影響

我國現行缺乏對性騷擾的專屬法則,對於問題之處則依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勞動基準法內之相關條文。

國內法理定義

  • 與性有關、令人不悅或性要求,或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行為,為交換報償的要約
  • 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行為
  • 強暴及性侵害
  • 展示具性意識或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

實證定義(empirical definitions)

經由實證研究,發展出性騷擾的具體形態以界定性騷擾。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到最嚴重的性侵害,依情節輕重,分為五個等級:

  • 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包括各種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以及侮辱、貶抑或敵視女性的言詞或態度。
  • 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 性賄賂(sexual bribery)
以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如:加薪、升遷或加分、及格等的條件)的手段。
  • 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以威脅的手段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
  • 性侵害(sexual assault)
包括強暴以及任何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動作或異常性行為。如毆妻、性虐待...等。

性騷擾類型

在日常生活中,性騷擾行為大約具體分為三大類,簡述如下:(王淑珍,民82)

言語型性騷擾

用言語來表達。具有威脅或污蔑、冒犯性或暗示性評論、與性有關的訊息、強迫約會、冒犯性的笑話或揶揄、冒犯性的口哨或狂叫等行為。如:講黃色笑話、用語言吃異性豆腐,不管對方喜不喜歡,不斷向他表達愛意,或透過電話進行騷擾等...。

肢體型性騷擾

經由肢體的接觸來達成。如:隨意觸碰對方的身體、擁抱或親吻等行為。

非語言性騷擾

與性有關的冒犯性或暗示性的動作、眼神,或者上下打量別人的身體,作出不雅的姿式。如:猥褻的伸舌頭或眨眼等行為。

影響性騷擾認定的因素

性騷擾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同時性騷擾的認定還存有許多主觀因素之影響,許多人都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影響了對性騷擾的認定,所以整理出四個影響性騷擾認定的因素:

  • 性別
  • 性別特質
  • 權力
  • 年齡

性騷擾可行的調解原則

許多性騷擾政策提供投訴者非正式解決問題的途徑,並在處理程序中掌握某部分的主導權。但不要求都要走正式的調解程序,只是讓投訴者積極參與處理的過程,通常能使投訴者滿意,同時也教育了騷擾者。

何時採取調解

投訴者願意調解

投訴者寧願採取調解而不願採取正式訴訟程序的原因及理由包括:

  • 能迅速解決問題
  • 保持機密
  • 避免訴訟壓力
  • 重點在於教育而非處罰
  • 重建關係

證據不明確時

如何處理

  • 共同會面前先舉行個別會談
  • 顧問和支援者

有何成果

  • 增強投訴者的力量
  • 發展協商技巧
  • 協助溝通
  • 彼此滿意結果
  • 治療
  • 使願意投訴者的人數增加

結語

參考文獻

  • 柯淑敏著(2002)。兩性關係學;台北市:揚智文化
  • 胡興梅編著(民90)。兩性問題;台北市:三民書局
  • 清大小紅帽工作群著,謝小芩審閱(2000)。校園反性騷擾行動手冊;台北市:張老師文化
  • 王淑珍著(民82)。匍匐前進/昂首對抗性騷擾;台北市:書泉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