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629053 (對話 | 貢獻) (→法定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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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由實證研究,發展出性騷擾的具體形態以界定性騷擾。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到最嚴重的性侵害,依情節輕重,分為五個等級: | ||
+ | *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 ||
+ | :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包括各種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以及侮辱、貶抑或敵視女性的言詞或態度 | ||
+ | *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 ||
+ | :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 ||
+ | *性賄賂(sexual bribery) | ||
+ | :以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如:加薪、升遷或加分、及格等的條件)的手段。 | ||
+ | *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 ||
+ | :以威脅的手段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 | ||
+ | *性侵害(sexual assault) | ||
+ | :包括強暴以及任何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動作或異常性行為。如毆妻、性虐待...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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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類型== | ==性騷擾類型== | ||
===言語型性騷擾=== | ===言語型性騷擾=== |
於 2007年12月14日 (五) 16:36 的修訂
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性挑逗,和其他有性意涵使人產生不稅的言詞或身體行為等,或令人感到不安、焦慮、受迫或受傷的行為與情境,影響個人的心理安寧及工作或學業表現時,就是性騷擾。(柯淑敏,民90;胡興梅,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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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性騷擾的界定
法定定義
美國對性騷擾的法理界定起源於保障個人與就學之平等機會,而多強調組織或機構內的權力差異所導致的性騷擾行為。
美國法理界定
- 以性別為基礎
- 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
- 具有性本質
- 上對下的權力關係
- 對當事人的就業或學業有負面的影響
我國現行缺乏對性騷擾的專屬法則,對於問題之處則依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勞動基準法內之相關條文。
國內法理定義
- 與性有關、令人不悅或性要求,或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行為,為交換報償的要約
- 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的行為
- 強暴及性侵害
- 展示具性意識或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
實證定義
經由實證研究,發展出性騷擾的具體形態以界定性騷擾。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到最嚴重的性侵害,依情節輕重,分為五個等級:
- 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 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包括各種帶有性意涵、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以及侮辱、貶抑或敵視女性的言詞或態度
- 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 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 性賄賂(sexual bribery)
- 以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如:加薪、升遷或加分、及格等的條件)的手段。
- 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 以威脅的手段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
- 性侵害(sexual assault)
- 包括強暴以及任何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動作或異常性行為。如毆妻、性虐待...等
性騷擾類型
言語型性騷擾
用言語來表達。具有威脅或污蔑、冒犯性或暗示性評論、與性有關的訊息、強迫約會、冒犯性的笑話或揶揄、冒犯性的口哨或狂叫等行為。如:講黃色笑話、用語言吃異性豆腐,不管對方喜不喜歡,不斷向他表達愛意,或透過電話進行騷擾等...。
肢體型性騷擾
經由肢體的接觸來達成。如:隨意觸碰對方的身體、擁抱或親吻等行為。
暴露型性騷擾
不論一個人自己暴露私處,或強迫被害者暴露私處,都屬於暴露型性騷擾。通常都是想引起他人的驚奇、注意,甚至驚嚇,以達到心理滿足的一種行為。因此,一般人都稱為「暴露狂」。
性騷擾可行的調解原則
社會資源
結語
參考文獻
- 柯淑敏著(2002)。兩性關係學;台北市:揚智文化
- 胡興梅編著(民90)。兩性問題;台北市:三民書局
- 清大小紅帽工作群著,謝小芩審閱(2000)。校園反性騷擾行動手冊;台北市:張老師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