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議題"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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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法案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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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議題範圍涵括生物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認同(對自身性別之認同)與性傾向(例如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議題。
 
性別議題範圍涵括生物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認同(對自身性別之認同)與性傾向(例如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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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容請加油;請依重要性考量要寫的內容,多元成家法案的篇幅這麼大,你其他要寫幾頁?
 
== 生物性別與社會性別定義 ==
 
== 生物性別與社會性別定義 ==
  

於 2013年11月15日 (五) 12:00 的修訂

性別議題範圍涵括生物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認同(對自身性別之認同)與性傾向(例如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等議題。

2  內容請加油;請依重要性考量要寫的內容,多元成家法案的篇幅這麼大,你其他要寫幾頁?

生物性別與社會性別定義

性別刻板印象與角色分工

性別自我認同

性傾向類型

跨性別

校園、職場與社會態度

性別相關法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性騷擾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多元成家法案與倫理

「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提出,此草案強調「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制度」。 大致分為兩派觀點,贊同多元成家者的想法是"幸福與成家的方式不是只有婚姻一種選擇"; 而另一派,反對多元成家者的立場是若「多元成家」成立可能會帶來社會問題,諸如倫理錯亂、助長少子化、無性忠貞義務等等。

同性婚姻 現行民法下婚姻只有一男一女才得以結婚。 提案人尤美女(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於2012年12月提出"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 草案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二字改為「雙方」,以便同性婚姻合法化;「」 此法案目前已通過一讀,正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準備排案進行二讀前的審查。

而至於伴侶盟所提出之「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修正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 更修正眾多關於婚姻家庭有關性別之用語,例如「夫妻」改成「配偶」,「父母」改成「雙親」。

伴侶制度 不以婚姻為成家的唯一選項,戀人、親戚(直系親屬除外)、友人若願意互相扶持與照顧,不限性別都能簽訂伴侶契約,得以透過伴侶制度組成家庭。 伴侶制度是兩個人的結合,不同於婚姻制度乃兩個家庭之結合,契約效力僅限於伴侶雙方,所以也打破傳統女方須與原生家庭斷絕關係, 並嫁入男方家庭的"嫁娶"觀念,進而促進兩性平等,消逆男尊女卑的父權家庭文化,以及女性之從屬地位。

伴侶制度強調協商精神—,在簽訂契約時就可以依意願與需求協商契約內容。 性忠貞義務、姻親關係與財產繼承都可以由雙方自行訂定,如此可成為重組家庭卻不會影響孩子繼承權。 並且只要單方意願即可解約,贊同原因是鼓勵好聚好散,由於現行離婚制度,協商不成就得上法院,若是因為在一起痛苦不快樂,而對方不簽字亦不得離婚; 反對方對伴侶制度則是考量若單方要解約就解約,那孩子就會沒有固定的雙親,造成社會混亂;而無性忠貞義務是否意謂通姦無罪?直系親屬外皆可成為伴侶,是否可以亂倫? 若伴侶對對方家庭無姻親關係,是否孩子不用叫爺爺奶奶呢?

家屬制度 不以血緣為基礎,強調同居、互助、自由選擇成為彼此的家屬。 多人成家、共同生活,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自主選擇多人家屬。

收養制度 多元性別、單身、同志伴侶、異性伴侶皆可收養孩子。 反對方憂慮收養條件放寬對孩子的未來發展是否有影響。

參考文獻

<由仇恨犯罪概念論同性戀污名化形成及影響>(中文),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 王貴正,2007

<性別社會學>(中文),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張晉芬

<看學生,看課堂現場—再思社會工作教育之性別意識建構>(中文),廖美蓮,中華民國98年7月,社區發展季刊126期

<衛斯里.史戴西之作品玫瑰的性別中的跨性別研究>(英文),世新大學英語學研究所碩士 李瑋晨,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