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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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若璋(2002)。'''性罪犯心理學 |
於 2007年12月2日 (日) 13:16 的修訂
性侵害是性的犯罪行為,更是一種暴力的犯罪行為,它是會對被害人造成恐懼,而性交者對於男女以強暴、威脅、恐嚇、催眠術或其它違反意願之方法猥褻,因造成被害人產生恐懼,而在性犯罪過程中,性交者有可能運用攻擊、虐待、傷害等殘忍手段,致使被害人生理受到傷害,並產生嚴重的情緒困擾,以致嚴重影響被害人日後的生活作息。(涂秀蕊,民90年6月;陳若璋,2002年10月;侯友宜,2006年6月)
目錄
性侵害犯罪之成因
特質成因理論
社會成因理論
整合成因理論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分類
一般強制性交(含配偶強制性交)
- 配偶強制性交
- 這一類的個案基本上算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在父權時代,男性掌管了女性的ㄧ切,具有不平等的意味,所以,我們在評估時,通常都會包括家庭關係和婚姻關係,而在擬定處遇計畫時,也要預防家庭暴力再犯的處遇擬定計畫。
- 機會行強制性交
- 包括用迷藥、待在家中遭竊盜闖入強暴、趁搭公車、計程車時的機會強制性交,使一般性交易轉成強制性交(不包括對方未滿16歲的性工作者),而這類型的人,需要根據其人格特質、性衝動與物質使用的各種情形來加以評估,是屬於可治療的的個案,除了一般性的基本輔導教育,如:基本的法律常識、適當的性行為、同理被害人與兩性關係外,還必須包括「衝動控制」課程。
- 連續性強制性交(serial sex offense)
- 在一段時間內對兩個人以上的被害人進行非嚴重傷害或無傷害的手段,以滿足自己的性慾,而進行強制性交。治療除了基本輔導教育,還必須包括「再犯預防」與「犯罪路徑的描繪」等治療項目。
- 一般強制性交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鑑定與評估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的基本型式與原則
結語
參考文獻
- 侯友宜著(2006)。性侵害殺人犯罪之研究(透視本土真實案例)'。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 陳若璋(2002)。性罪犯心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