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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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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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分類==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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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強制性交(含配偶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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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強制性交:這一類的個案基本上算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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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鑑定與評估==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鑑定與評估==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的基本型式與原則==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的基本型式與原則==

於 2007年11月30日 (五) 00:17 的修訂

性侵害是性的犯罪行為,更是一種暴力的犯罪行為,它是會對被害人造成恐懼,而性交者對於男女以強暴、威脅、恐嚇、催眠術或其它違反意願之方法猥褻,因造成被害人產生恐懼,而在性犯罪過程中,性交者有可能運用攻擊、虐待、傷害等殘忍手段,致使被害人生理受到傷害,並產生嚴重的情緒困擾,以致嚴重影響被害人日後的生活作息。(涂秀蕊,民90年6月;陳若璋,2002年10月;侯友宜,2006年6月)

性侵害犯罪之成因

特質成因理論

社會成因理論

整合成因理論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分類

  • 一般強制性交(含配偶強制性交)
  1. 配偶強制性交:這一類的個案基本上算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鑑定與評估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的基本型式與原則

結語

參考文獻

  • 侯友宜著(2006)。性侵害殺人犯罪之研究(透視本土真實案例);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