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關係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12月23日 (日) 16:09 由 CYUT9629033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承諾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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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關係是指當案主遭遇生活適應上的困難,前來機構向社會工作員尋求協助,雙方即產生關係,這種關係的建立以一個特定的目標為基礎,是社會工作員與案主在互動過程中,一種情緒與態度交互反應的動態過程,所形成的一種雙向交流與互動的經驗。(潘淑滿,2000;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合著,1985)

4 注意編輯

專業關係的特質

目的

為專案關係中最顯著的特徵,目的決定關係的內涵與特性,社會工作員與案主產生關係與專業性服務有關,是一種有目的的互動,以專業的目的和價值為基礎,這種有目的的互動關係包括三個面向:(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合著,[民74]:P114-123;潘淑滿,[2000]:P181-186)

  • 規範性目的(normative purpose)

根據社會工作員的角色與性質,明確的指出應該發展及建立何種關係,規範出可被接受與不可被接受的專業性質,決定工作員應如何對待案主,允許何種態度與行為是被期許的。

  • 操作性目的(operational purpose)

用來改變或發展案主社會生活系統的健全,使個人有能力去擔負他所應負的職責,增強案主的社會適應能力,故關係的目的要能實際運用在真實情境中。

  • 個人性目的(individual purpose)

每個人的問題和需求都不相同,關係的性質和動態性,亦隨案主而不同,亦是唯一性目的。

權威和權力

「權威」是指一種影響力,而「權力」是一種責任與職責,並非控制或獨裁,當人遭遇問題時,會去尋找一個可以具有專業知識或技巧,可以協助解決問題的權威人士或專家,社工師本身即具有這種讓案主感覺到的安全感,容易引導案主思考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式,關係中若無權威因素,則社會工作員不易影響案主,但工作者應善用權力解決問題,而不是用來操作案主。

關心或關懷他人

承諾和責任

承諾與責任常透過協助契約的建立,使雙方有一種職責感與義務,個案工作中因有這種信任的契約關係,在互動的過程中,才能更有意義、且更為順利。

接納與期望

接納對人來說就是一種尊重的態度,基於一種對人價值的肯定和尊重的信念,以非評斷、不批評的態度溝通,使案主重拾信心,進而接納自己、肯定自我價值。

同理心

同理心是一種態度的表現,而非一種技巧,工作者能設身處地、感同身受體會案主的心情與感受,把自己放進對方的感覺和內在參考結構之中,用對方的觀點去理解他的生活世界,同時又能保持客觀性。

真誠和一致性

真誠是指不虛假、不欺騙別人,真實的面對自我和自己的感覺,並且口語和非口語的表示是一致的,也能將自己的經驗和情感與案主的經驗與感情區分,避免過度關心案主,而產生反效果。

清晰的溝通

社會工作員與案主溝通,能清楚的將自己要表達的意念傳達給案主,讓案主完全瞭解。

情感轉移與情感反轉移

(一)正向轉移

(二)負向轉移

專業關係的基本原則

在專業關係中,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彼此間的態度與感受的動態交互反應關係,在互動過程中,貝斯提克(Biestek)提出工作者應遵守的七大原則如下:(謝秀芬,[2006]:P105-106;徐震、林萬億合著[民72]:P156-157;林勝義[2003]:P52-55)

(1)個別化

個案工作者基本精神即重視個人心理上、生理上和社會的環境的獨特性,將其看成獨立的個人,對案主的獨特性質能給予認同與了解,相信每一個人對其所遭遇的困難必有不同於別人的看法與感受,並運用不同的原則和方法幫助案主作較好的適應。

(2)有目的之表達感受

社會工作員承認案主有自由表達其內心的需要,尤其負面的情感,社會工作者對於案主的表達,應有目的的傾聽,既不阻止也不責備,相信人有表達和分享經驗的需要,讓案主表達其內心感受,以促進專業關係的建立。

(3)有控制之情緒介入

適度的情感介入是個案工作者對案主情緒的的感受與對案主的表達之意義的瞭解,給予案主心理上的支持,加強其安全感,同時也是有目的的,目的是建立專業關係而非建立友誼關係,適度對案主表達情感的反應。

(4)接納

工作員應視案主為一個有生命價值和人性尊嚴的人,接納案主的感受、想法和看法,表示承認其存在的事實,接納的目的在於了解案主真實的個人,以更切實的方法處理自己的問題、面對自己,不過接納並不等於贊同其偏差的態度和行為,而是接納案主需要專業人員的協助其解決問題的事實,兩者分界在於贊同是一種價值的判斷。

(5)不批評的態度

工作員的角色是了解案主而不是判斷或責備他,因此不僅不會批評案主是有罪或無辜,也不會對案主的情感、思想、行為的對錯、好壞加以批評,而是採中立的態度,設身處地去體會了解案主的主觀感受,仍然保持著客觀的理智,協助案主解決問題與分析案情,能夠正視自己,並且做建設性改變。

(6)尊重案主的自我決定

是承認案主有自己選擇的和決定的需要,就助人專業而言,認為每個人都有自我做決定的權利和能力,必須讓案主操縱自己的命運,對自己面臨的問題負起抉擇的責任,這樣才會不斷成長和改進,發揮個人潛能,以達到自我決定。

(7)保密

社會工作者從案主所獲得的資料予以保密,例如:不向他人透露案主的姓名和私人資料、不向他人提及會談的內容、不讓兩個案主同時碰面,保密原則是案主願意並放心傾談先決條件,也是工作人員與案主之間建立良好信任關係的第一步,即使案主沒有要求保密,工作人員也必須嚴守倫理之責。

專業關係與朋友關係的區別

參考文獻

  • 潘淑滿(2000),社會個案工作,心理出版社
  • 林勝義,(2003),社會工作概論,五南圖書出版
  • 李增祿,(2004),社會工作概論,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 謝秀芬(2006),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雙葉書廊出版
  • 林萬億、徐震合著(民72),當代社會工作,五南圖書出版
  • 黃維憲、曾華源、王慧君合著(民74),社會個案工作,五南圖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