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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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服務是當兒童原生家庭因故無法提供暫時性或長期性的照顧,或因父母管教不當、虐待、或疏忽,不得不離開親生家庭時,為求取兒童生活、安全的保障及社會情緒上的適應,達到照顧、保護、治療的目的,所提供兒童的一個有計劃期間的替代照顧。並於兒童寄養期間,透過寄養服務受托機構、寄養家庭、親生家庭及社區的力量,協助親生家庭復原或改善家庭功能,以便兒童重返親生家庭。(台中家庭扶助中心40周年特刊 民國93年5月 P60 何素秋)

國內之發展

兒童家庭寄養服務於美國已實施了百餘年,而台灣的家庭寄養服務在民國六十二年頒定之兒童福利法內明載有關規定,但落實則始於民國七十年七月,由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試辦,經評估後全面實施。寄養家庭服務措施在國內被視為是政府首度以契約方式委託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的創例。 國內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之立歷史發展簡表:


年代       重要之發展


民國62年2月8日兒童福利第四條規定家遭變故的兒童得聲請家庭寄養安置。


民國62年7月7日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六、七、八、九、十等條文更詳 細規範家庭寄養的選擇順序、寄養家庭條件、寄養費來源及收養辦法、寄養安置 人數等。


民國65年及66年夏天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邀請旅美學者藍采風教授回國講授 家庭寄養服務理論。


民國66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與藍采風教授合作出版「寄養服務與社會工作」 一書,為國內第一本寄養服務的中文著作。


民國66年2月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獲內政部的支持,召開寄養家庭及家庭服務 座談會」。


民國66年至70年為家庭寄養服務的試驗期,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在其所屬的 各地家庭扶助中心嘗試將需要安置的兒童安排在幾個家庭中接受照顧。


民國70年7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正式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試辦兩年兒童家 庭寄養服務。


民國72年元月5日內政部頒佈「兒童寄養辦法」。


民國73年7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正式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推展兒童寄養服 務。


民國74年5月10日台灣省政府發布「台灣省兒童寄養業務輔導及收養辦法」。


民國77年5月社會處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編撰「社會工作實務─兒童寄養專業服務特輯」,為國內第一本兒童家庭寄養服務實務專著。


民國77年7月台灣省全面實施兒童寄養服務。


民國78年1月23日少年福利法頒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對被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行為,以公權力辦理少年家庭寄養安置。


民國79年8月1日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四、五、六、七、八等規定有關少年安置的選擇順序以家庭寄養為第一項排序,及對寄養家庭的標準、寄養服務有關的輔導、收養辦法等之規定。


民國79年1月15日台灣省政府發布「台灣省少年安置辦法」。明定家庭寄養安置為少年安置的方式之ㄧ。


民國82年2月5日兒童福利法完成修定並正式頒佈,第八條第八款規定省(市)主管機關掌理有關家庭寄養標準之訂定、審查及其有關之監督、輔導等事項。第十七條規定少年法庭處理兒童事件,若認其不宜責付於法定代理人者,或少年法庭裁定兒童應交付感化教育者,得將其寄養於寄養家庭。


民國83年5月11日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第二十、二十一、三十二條等規定有關寄養收費補助辦法及兒童若安置於寄養家庭進行感化教育,得指定觀護人為適當之輔導等相關規定。


民國85年至今(86年著作)台灣省政府正進行修定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中,擬將二法合併修訂。(引自於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民國86年P.6~7 江玉龍 何素秋)

相關條件與內容

誰需要寄養

有下列情況,經社工員評估認為兒童、少年得給予寄養安置者。強制性的寄養安置,需透過公權力的介入及判定。 (一)家庭經濟困窘或生活無依者。(二)非婚生或被遺棄者。(三)家庭嚴重失調,無法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者。(四)父或母患嚴重疾病,必須長期療養者。(五)父或母在監服刑,無法管教子女者。(六)父母無力或不適合教養子女者。(七)少年法庭裁定兒童因交付感化教育者。兒童、少年對寄養的心理反應:無論兒童(少年)在什麼原因下接受安置,對兒童(少年)都有或多或少的傷害。寄養兒童(少年)與親生家庭分離可能產生的情緒反應有:1.被拒絕的感覺 2.有罪的感覺 3.敵意 4.害怕被遺棄 5.對未知的恐懼 6.恥辱感…等。這些複雜的情緒可能被兒童(少年)帶入寄養的生活。

依Norton(1981)分析寄養兒童對寄養安置反應共分四個階段:

1. 震驚階段(shock stage)處於此階段的寄養兒童(少年),在表面上是接受寄養安置,然而在心理上卻極不願意承認安置事實,此階段寄養兒童(少年)在行為上採取孤立之反應模式,遂學得退縮行為。如此的情緒反應在行為上便有無法入睡、夢遊、惡夢、懼怕夜的來臨,及可能產生心理上的病痛。

2. 反抗階段(protest stage)處於此階段的寄養兒童(少年)試圖改變攻擊與父母有關的人或父母的替代者,這些攻擊傾向與兒童(少年)對寄養安置所產生的罪惡感有關。兒童(少年)本身會覺得自己是無價值的。且也由一個熟悉的環境轉變到一個全然陌生之環境,寄養兒童(少年)本身會覺得沒有安全感。處於此階段的兒童或少年在情緒上經歷了焦慮、生氣、無助及悲傷的哭泣。寄養兒童或少年會以負向、不接受等行為來拒絕安置,也會表現憤怒以引人注意,或以固執、攻擊來拒絕安置。而在行為方面可能出現逃學、逃家、人際衝突、學業退步等行為。

3. 失望階段(despair stage)處於此階段之兒童或少年,知道必須安置於寄養家庭時,會表現出冷淡、沮喪及無望的情緒,在反抗階段的憤怒和攻擊行為逐漸減少。對新的環境沒什麼要求,表現在外的行為皆是無組織、沒有目的,且有退化的行為出現,沒有意願及動機與新環境的人建立關係。

4. 分離階段(detachment stage)處於此階段的寄養兒童或少年適應寄養家庭生活的階段。兒童(少年)逐漸接受寄養安置的事實,在日常生活方面進入正常的運作。然而對寄養兒童(少年)而言,接受寄養安置之情境,並不意謂著兒童(少年)放棄返回親生家庭的希望。(引自於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 民國86年6月 P.12 周慧香,1992)

寄養家庭的類別與資格

1.雙親家庭:

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均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結婚兩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2.單親家庭:

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3.專業寄養:

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4.職業婦女:

只要符合寄養家庭的基本條件,都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寄養兒童以學齡兒童能配合寄養父母上下班的時間為宜。(資料來源:

授課講義 寄養面面觀-寄養家庭vs兒童的未來 兒福聯盟中區辦事處 林武雄主任)

相關要求

1.寄養時間以兩年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可視需要來延長。

2.寄養期間須配合政府人員每月至少一次訪視。

3.寄養期間,政府或受託單位可安排其原監護人、親友或師長前往探視。但若屬緊急安置者,其原監護人、親友或師長須經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方式探視。不遵守者,主管機關可撤銷其許可。

4.申請為寄養家庭時,應具備全戶戶籍謄本和其本人及配偶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向受委託單位申請。

5.寄養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6.前項包括寄養家庭原有子女,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不得超過二人。但寄養兒童為兄弟姐妹關係者,不在此限。(參考資料:授課講義 寄養面面觀-寄養家庭vs兒童的未來 兒福聯盟中區辦事處 林武雄主任)

寄養家庭應注意事項

對於寄養兒童要照顧健康、注意安全、提供就學及課業輔導之協助、加強生活及知識教育、瞭解及教導正當行為,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輔導他們適應寄養家庭並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和教育輔導回歸親生家庭;定期向受託單位提供安置兒童的個案狀況資料;妥善運用寄養及安置費。

寄養安置費之運用

寄養兒童的生活基本費用、服裝費、健保的診療掛號費、學雜費等都包含在寄養費的支付範圍;若寄養兒童患重大傷病須付高額醫療費用可另外申請補助。

寄養父母的角色

寄養父母是兒童的替代父母、援助者;寄養父母是親生父母與兒童維繫情感的橋樑、親生父母的模範、親生父母的諮商員,是其他寄養父母的助力。

兒童適應寄養安置的各階段處理方法

1.震驚階段的處理方法:誠實合理地向他們解釋寄養的原因、漸漸地告知寄養家庭的生活習慣、了解與接受他們的疲憊與混亂。

2.憤怒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的情緒、給予生活常規,並且教養態度應前後一致。

3.沮喪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悲傷的情緒、積極傾聽他們想說的話、尊重他們獨處時的隱私、讓他們感受到並知道你們對他們的支持。

4.接納階段的處理方法:讓他們分擔簡單的家務、給予正向的學習經驗、慶賀。(引自於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 民國86年6月 P.56 Durham co.dss.Foster Parent Training Manual,Durham,north Carolina,1980. 張燕華,1993)

寄養家庭常面臨的問題

需花費較多的時間和心力及經濟的支出增加;寄養兒童在寄養初期可能會有許多不安、焦躁的情緒,需用較多的心力來協助適應;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之子女可能會有爭寵的現象;寄養兒童在成長背景可能缺乏親情的關懷或其他特殊因素,可能對寄養父母其中一方有過度情感依附的情形;寄養父母可能因管教問題而有衝突;寄養兒童可能會有一些心理行為問題,寄養父母要有準備心;必須犧牲部分休閒生活來參與寄養服務有關的事務或活動,如聯誼研習,接受社工員、親生家庭的探訪等。(引自於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 民國86年6月 P.27)

寄養家庭結束服務的原因

主要的兩大原因是家庭狀況異動及不適應寄養家庭,在整個服務過程,寄養家庭服務的追蹤,一直是社工員的工作重點,一但發現寄養家庭不適任,則為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協助兒童安置到其他的寄養家庭。(引自於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民國86年P.23)

未來服務之發展方向

一.對寄養兒童不同的生心理反應及行為特性,提供適當的處置與照顧。二.積極協助解決寄養兒童所提供之服務及追蹤問題改善狀況。三.提升寄養家庭服務意願,及寄養家庭素質。四.加強社工員對個案問題處置之能力。(引自於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民國86年P.24 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專員)

結語

通常寄養兒童所面臨的問題是多重、複雜而長期的,來自典型的多重問題家庭(multiple-problem family),所以對需寄養安置的孩童而言,當然不會毫無困難就適應另一家庭的生活模式。他們可能帶著身心創傷、對原生家庭愛恨糾結的複雜情結,而衍生出各種偏差行為。寄養服務是一項社會服務,照顧的過程雖然艱辛,但若能發揮功能,就可以使孩童受益無窮。(參考資料: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 民國88年9月 林萬億)

參考文獻

一.中文書目

楊重士(民93)台中家庭扶助中心40周年特刊。台中:台中家庭扶助中心。

何素秋(民86)台灣地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何素秋(民86)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林萬億(民88)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