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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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服務屬於兒童福利範圍的替代性服務之一。兒童、少年因親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遭受虐待等因素,而無法在家庭中得到適當的照顧,需要將其暫時安置親生家庭以外之適當家庭中。當非不得已需離開原生家庭時,寄養安置就是兒童(少年)最佳的去處,尤其是家庭寄養,給這些不幸的兒童(少年)有家、有愛的感覺。【引自於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 民國86年11月 P.3(黃木添)】

國內之發展

兒童家庭寄養服務於美國已實施了百餘年,而台灣的家庭寄養服務在民國六十二年頒定之兒童福利法內明載有關規定,但落實則始於民國七十年七月,由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試辦,經評估後全面實施。寄養家庭服務措施在國內被視為是政府首度以契約方式委託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的創例。 國內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之立歷史發展簡表: 年代       重要之發展 民國62年2月8日兒童福利第四條規定家遭變故的兒童得聲請家庭寄養安置。 民國62年7月7日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六、七、八、九、十等條文更詳 細規範家庭寄養的選擇順序、寄養家庭的條件、寄養費來源及收養辦法、寄養安 置人數等。 民國65年及66年夏天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邀請旅美學者藍采風教授回國講授 家庭寄養服務理論。 民國66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與藍采風教授合作出版「寄養服務與社會工作」 一書,為國內第一本寄養服務的中文著作。 民國66年2月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獲內政部的支持,召開寄養家庭及家庭服務 座談會」。 民國66年至70年為家庭寄養服務的試驗期,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在其所屬的 各地家庭扶助中心嘗試將需要安置的兒童安排在幾個家庭中接受照顧。 民國70年7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正式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試辦兩年兒童家 庭寄養服務。 民國72年元月5日內政部頒佈「兒童寄養辦法」。 民國73年7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正式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推展兒童寄養服 務。 民國74年5月10日台灣省政府發布「台灣省兒童寄養業務輔導及收養辦法」。     民國77年5月社會處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編撰「社會工作實務─兒童寄養 專業服務特輯」,為國內第一本兒童家庭寄養服務實務專著。 民國77年7月台灣省全面實施兒童寄養服務。 民國78年1月23日少年福利法頒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對被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行為,以公權力辦理少年家庭寄養安置。 民國79年8月1日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四、五、六、七、八等規定有關少年安置的選擇順序以家庭寄養為第一項排序,及對寄養家庭的標準、寄養服務有關的輔導、收養辦法等之規定。 民國79年1月15日台灣省政府發布「台灣省少年安置辦法」。明定家庭寄養安置為少年安置的方式之ㄧ。 民國82年2月5日兒童福利法完成修定並正式頒佈,第八條第八款規定省(市)主管機關掌理有關家庭寄養標準之訂定、審查及其有關之監督、輔導等事項。第十七條規定少年法庭處理兒童事件,若認其不宜責付於法定代理人者,或少年法庭裁定兒童應交付感化教育者,得將其寄養於寄養家庭。 民國83年5月11日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第二十、二十一、三十二條等規定有關寄養收費補助辦法及兒童若安置於寄養家庭進行感化教育,得指定觀護人為適當之輔導等相關規定。 民國85年至今(86年著作)台灣省政府正進行修定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中,擬將二法合併修訂。【引自於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民國86年P.6~7(江玉龍 何素秋)】

相關條件與內容

誰需要寄養

有下列情況,經社工員評估認為兒童、少年得給予寄養安置者。強制性的寄養安置,需透過公權力的介入及判定。 (一) 家庭經濟困窘或生活無依者。 (二) 非婚生或被遺棄者。 (三) 家庭嚴重失調,無法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者。 (四) 父或母患嚴重疾病,必須長期療養者。 (五) 父或母在監服刑,無法管教子女者。 (六) 父母無力或不適合教養子女者。 (七) 少年法庭裁定兒童因交付感化教育者。    兒童、少年對寄養的心理反應 無論兒童(少年)在什麼原因下接受安置,對兒童(少年)都有或多或少的傷害。寄養兒童(少年)與親生家庭分離可能產生的情緒反應有:1.被拒絕的感覺 2.有罪的感覺 3.敵意 4.害怕被遺棄 5.對未知的恐懼 6.恥辱感…等。這些複雜的情緒可能被兒童(少年)帶入寄養的生活。   依Norton(1981)分析寄養兒童對寄養安置反應共分四個階段: 1. 震驚階段(shock stage)處於此階段的寄養兒童(少年),在表面上是接受寄養安置,然而在心理上卻極不願意承認安置事實,此階段寄養兒童(少年)在行為上採取孤立之反應模式,遂學得退縮行為。如此的情緒反應在行為上便有無法入睡、夢遊、惡夢、懼怕夜的來臨,及可能產生心理上的病痛。

2. 反抗階段(protest stage)處於此階段的寄養兒童(少年)試圖改變攻擊與父母有關的人或父母的替代者,這些攻擊傾向與兒童(少年)對寄養安置所產生的罪惡感有關。兒童(少年)本身會覺得自己是無價值的。且也由一個熟悉的環境轉變到一個全然陌生之環境,寄養兒童(少年)本身會覺得沒有安全感。處於此階段的兒童或少年在情緒上經歷了焦慮、生氣、無助及悲傷的哭泣。寄養兒童或少年會以負向、不接受等行為來拒絕安置,也會表現憤怒以引人注意,或以固執、攻擊來拒絕安置。而在行為方面可能出現逃學、逃家、人際衝突、學業退步等行為。

3. 失望階段(despair stage)處於此階段之兒童或少年,知道必須安置於寄養家庭時,會表現出冷淡、沮喪及無望的情緒,在反抗階段的憤怒和攻擊行為逐漸減少。對新的環境沒什麼要求,表現在外的行為皆是無組織、沒有目的,且有退化的行為出現,沒有意願及動機與新環境的人建立關係。

4. 分離階段(detachment stage)處於此階段的寄養兒童或少年適應寄養家庭生活的階段。兒童(少年)逐漸接受寄養安置的事實,在日常生活方面進入正常的運作。然而對寄養兒童(少年)而言,接受寄養安置之情境,並不意謂著兒童(少年)放棄返回親生家庭的希望。【引自於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 民國86年6月 P.12(周慧香,1992)】

寄養家庭的類別與資格


相關要求


寄養家庭應注意事項


寄養安置費之運用


寄養父母的角色


寄養家庭的安置歷程


寄養家庭常面臨的問題


寄養家庭的責任

結語

== 參考文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