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家庭"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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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服務是當兒童原生家庭因故無法提供暫時性或長期性的照顧,或因父母管教不當、虐待、或疏忽,不得不離開親生家庭時,為求取兒童生活、安全的保障及社會情緒上的適應,達到照顧、保護、治療的目的,所提供兒童的一個有計劃期間的替代照顧。並於兒童寄養期間,透過寄養服務受托機構、寄養家庭、親生家庭及社區的力量,協助親生家庭復原或改善家庭功能,以便兒童重返親生家庭,不論年齡、性格、背景的不同,每個孩子在寄養前,經歷過艱困的生活考驗。他們帶著過去生活經驗產生的特殊問題來到寄養家庭,需要這個家庭提供這段期間的幫助;給予指導、安定及真正的愛他們。寄養服務(Foster Care Service)是屬於兒童福利中的替代性服務之一,指的是當兒童、少年因其家庭發生變故或遭受虐待等因素,而無法在家庭中得到適當的照顧,非不得已需要離開親生家庭,暫時的居住在有愛心且熱心的寄養家庭中,由寄養父母給予完整的照顧,讓這些不幸的少年、兒童,有家有愛的感覺,直到其親生家庭困難解決之後,再使其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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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素秋 民國93年5月 P.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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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2006年十二月16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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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改這篇的人,記得要先登入,我才知道你是誰。
  
寄養家庭服務屬於兒童福利範圍的替代性服務之一。兒童、少年因親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遭受虐待等因素,而無法在家庭中得到適當的照顧,需要將其暫時安置親生家庭以外之適當家庭中。當非不得已需離開原生家庭時,寄養安置就是兒童(少年)最佳的去處,尤其是家庭寄養,給這些不幸的兒童(少年)有家、有愛的感覺。【引自於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 民國86年11月 P.3(黃木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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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養家庭預估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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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依介入的時機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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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預估:兒保社工人員在結束訪視孩子及相關源的資料收集後,先評定案主的危機狀況與程度案家的支持體系與資源,以作為日後擬定處遇計畫時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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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階段評估:當案主或案家隨著所提供的處遇計畫,其內、外部資源有所改變時,社工人員應隨不同的階段所需,予以定期的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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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與介入(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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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疑案確定後,社會工作人員要和有關人士(如父母、學校、醫生或兒童本人)一起商討干預目標和處理計畫,然後運用各種社會福利資源推展工作,並且定期檢查工作進度,進行評估。干預計畫的內容大致包含七部分:干預的目標、對受害兒童的服務、對父母的服務、對整個家庭的服務、相關機構的協調和服務的進行、評估的時間表。對兒童虐待的個案一般會採用危機處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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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兒童保護干預計劃分為「家庭人維繫方案」、「家庭重整方案」、「永久安置方案」三種,當然社工人員在介入兒童本人及家庭預做後,須迅速提供多元服務,就流程可以能提供的干預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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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干預:當孩子身上明顯有傷或明確說出受到性侵害,兒保社工應立即帶孩子去驗傷就診、並協助採證、筆錄等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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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置處遇:這是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可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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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緊急安置:評估孩子已有生命危險,或暴露在危險情境卻缺乏適當的照顧,或留在家中有繼續受虐虐的情形,兒保社工人員應協助庇護於安全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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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安置:當家庭發生重大故,造成義母或監護人無法提供生活照顧時,主動向主管機關求助,主管機關接受其委托,提供短期安置照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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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醫療處遇:除了對身體有明顯受傷的孩子提供診療外,對於長期受虐或父母不當管教兒童造成孩子心理受創、情緒障礙或行為偏差,應提供心理鑑定、復健、治療等服務,以促使孩子早日恢復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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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學處遇:針對緊急安置的孩子,提供轉學服務及協助長適應新環境;針對學習障礙、學業低成就、人際關係不銀的孩是、協助其就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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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處遇:對於緊急或危急的個案,依法提供急安置服務;對於長期無意願或無能力照顧孩子的父母,依法提供停止及改定監護權;針對身體傷害或性侵害孩子的加害者,依法提出獨立告訴,以維護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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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庭干預:針對施虐的父母提供強制性的個別治療、夫妻協談、家庭會談等服務,以加強父母親職能力與技巧,改善家庭成員互動模式;並適時結合資料,以協助家庭恢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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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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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個案應在服務過程中定期評做改善程度、處遇的適當性,最好每月評估一次。理想的結案日期是開案後三到十二月,結案的狀況可分為共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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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的原生家庭獲得改善,兒童可以安全地在家中生活。已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再受虐,且不需要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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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生家庭無法做任何改進,法庭也判決父母不適合養育該兒童,將兒童轉至寄養服務單位或繼續留在寄養機構.郭晃靜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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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件與內容==
  
== 國內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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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的類別與資格'''
兒童家庭寄養服務於美國已實施了百餘年,而台灣的家庭寄養服務在民國六十二年頒定之兒童福利法內明載有關規定,但落實則始於民國七十年七月,由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試辦,經評估後全面實施。寄養家庭服務措施在國內被視為是政府首度以契約方式委託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的創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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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之立歷史發展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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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重要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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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2年2月8日兒童福利第四條規定家遭變故的兒童得聲請家庭寄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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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2年7月7日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六、七、八、九、十等條文更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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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規範家庭寄養的選擇順序、寄養家庭的條件、寄養費來源及收養辦法、寄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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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人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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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及66年夏天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邀請旅美學者藍采風教授回國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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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養服務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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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與藍采風教授合作出版「寄養服務與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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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為國內第一本寄養服務的中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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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2月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獲內政部的支持,召開寄養家庭及家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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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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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至70年為家庭寄養服務的試驗期,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在其所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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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家庭扶助中心嘗試將需要安置的兒童安排在幾個家庭中接受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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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0年7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正式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試辦兩年兒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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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寄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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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2年元月5日內政部頒佈「兒童寄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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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3年7月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正式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推展兒童寄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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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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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5月10日台灣省政府發布「台灣省兒童寄養業務輔導及收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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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7年5月社會處委託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編撰「社會工作實務─兒童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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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特輯」,為國內第一本兒童家庭寄養服務實務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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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7年7月台灣省全面實施兒童寄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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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8年1月23日少年福利法頒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對被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行為,以公權力辦理少年家庭寄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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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9年8月1日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四、五、六、七、八等規定有關少年安置的選擇順序以家庭寄養為第一項排序,及對寄養家庭的標準、寄養服務有關的輔導、收養辦法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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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9年1月15日台灣省政府發布「台灣省少年安置辦法」。明定家庭寄養安置為少年安置的方式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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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2年2月5日兒童福利法完成修定並正式頒佈,第八條第八款規定省(市)主管機關掌理有關家庭寄養標準之訂定、審查及其有關之監督、輔導等事項。第十七條規定少年法庭處理兒童事件,若認其不宜責付於法定代理人者,或少年法庭裁定兒童應交付感化教育者,得將其寄養於寄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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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3年5月11日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第二十、二十一、三十二條等規定有關寄養收費補助辦法及兒童若安置於寄養家庭進行感化教育,得指定觀護人為適當之輔導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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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至今(86年著作)台灣省政府正進行修定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中,擬將二法合併修訂。【引自於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民國86年P.6~7(江玉龍 何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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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件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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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親家庭:
  
誰需要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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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有下列情況,經社工員評估認為兒童、少年得給予寄養安置者。強制性的寄養安置,需透過公權力的介入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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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一) 家庭經濟困窘或生活無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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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婚生或被遺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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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家庭嚴重失調,無法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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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父或母患嚴重疾病,必須長期療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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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父或母在監服刑,無法管教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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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父母無力或不適合教養子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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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少年法庭裁定兒童因交付感化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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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少年對寄養的心理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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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兒童(少年)在什麼原因下接受安置,對兒童(少年)都有或多或少的傷害。寄養兒童(少年)與親生家庭分離可能產生的情緒反應有:1.被拒絕的感覺 2.有罪的感覺 3.敵意 4.害怕被遺棄 5.對未知的恐懼 6.恥辱感…等。這些複雜的情緒可能被兒童(少年)帶入寄養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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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Norton(1981)分析寄養兒童對寄養安置反應共分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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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震驚階段(shock stage)處於此階段的寄養兒童(少年),在表面上是接受寄養安置,然而在心理上卻極不願意承認安置事實,此階段寄養兒童(少年)在行為上採取孤立之反應模式,遂學得退縮行為。如此的情緒反應在行為上便有無法入睡、夢遊、惡夢、懼怕夜的來臨,及可能產生心理上的病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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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抗階段(protest stage)處於此階段的寄養兒童(少年)試圖改變攻擊與父母有關的人或父母的替代者,這些攻擊傾向與兒童(少年)對寄養安置所產生的罪惡感有關。兒童(少年)本身會覺得自己是無價值的。且也由一個熟悉的環境轉變到一個全然陌生之環境,寄養兒童(少年)本身會覺得沒有安全感。處於此階段的兒童或少年在情緒上經歷了焦慮、生氣、無助及悲傷的哭泣。寄養兒童或少年會以負向、不接受等行為來拒絕安置,也會表現憤怒以引人注意,或以固執、攻擊來拒絕安置。而在行為方面可能出現逃學、逃家、人際衝突、學業退步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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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兩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3. 失望階段(despair stage)處於此階段之兒童或少年,知道必須安置於寄養家庭時,會表現出冷淡、沮喪及無望的情緒,在反抗階段的憤怒和攻擊行為逐漸減少。對新的環境沒什麼要求,表現在外的行為皆是無組織、沒有目的,且有退化的行為出現,沒有意願及動機與新環境的人建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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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4. 分離階段(detachment stage)處於此階段的寄養兒童或少年適應寄養家庭生活的階段。兒童(少年)逐漸接受寄養安置的事實,在日常生活方面進入正常的運作。然而對寄養兒童(少年)而言,接受寄養安置之情境,並不意謂著兒童(少年)放棄返回親生家庭的希望。【引自於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 民國86年6月 P.12(周慧香,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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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寄養家庭的類別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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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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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親家庭:
  
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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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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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寄養家庭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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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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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寄養安置費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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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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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寄養父母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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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業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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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寄養家庭的安置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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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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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寄養家庭常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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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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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寄養家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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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職業婦女:
  
== 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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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寄養家庭的基本條件,都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寄養兒童以學齡兒童能配合寄養父母上下班的時間為宜。(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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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講義 寄養面面觀-寄養家庭vs兒童的未來 兒福聯盟中區辦事處 林武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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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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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寄養兒童要照顧健康、注意安全、提供就學及課業輔導之協助、加強生活及知識教育、瞭解及教導正當行為,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輔導他們適應寄養家庭並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和教育輔導回歸親生家庭;定期向受託單位提供安置兒童的個案狀況資料;妥善運用寄養及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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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安置費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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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兒童的生活基本費用、服裝費、健保的診療掛號費、學雜費等都包含在寄養費的支付範圍;若寄養兒童患重大傷病須付高額醫療費用可另外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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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父母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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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父母是兒童的替代父母、援助者;寄養父母是親生父母與兒童維繫情感的橋樑、親生父母的模範、親生父母的諮商員,是其他寄養父母的助力。溝通對寄養家庭中的成員有重要的意義,因為他們的家庭關係不是建立在血緣上,而是建立在溝通上。父母藉著溝通,讓孩子知道自己心裡的想法與感受。(Miriam Komar,D.S.W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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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適應寄養安置的各階段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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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震驚階段的處理方法:誠實合理地向他們解釋寄養的原因、漸漸地告知寄養家庭的生活習慣、了解與接受他們的疲憊與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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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憤怒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的情緒、給予生活常規,並且教養態度應前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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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沮喪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悲傷的情緒、積極傾聽他們想說的話、尊重他們獨處時的隱私、讓他們感受到並知道你們對他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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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納階段的處理方法:讓他們分擔簡單的家務、給予正向的學習經驗、慶賀。( Durham co.dss.Foster Parent Training Manual,Durham,north Carolina,1980. 何素秋 民86年 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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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常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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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花費較多的時間和心力及經濟的支出增加;寄養兒童在寄養初期可能會有許多不安、焦躁的情緒,需用較多的心力來協助適應;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之子女可能會有爭寵的現象;寄養兒童在成長背景可能缺乏親情的關懷或其他特殊因素,可能對寄養父母其中一方有過度情感依附的情形;寄養父母可能因管教問題而有衝突;寄養兒童可能會有一些心理行為問題,寄養父母要有準備心;必須犧牲部分休閒生活來參與寄養服務有關的事務或活動,如聯誼研習,接受社工員、親生家庭的探訪等。(何素秋 民國86年6月 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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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結束服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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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兩大原因是家庭狀況異動及不適應寄養家庭,在整個服務過程,寄養家庭服務的追蹤,一直是社工員的工作重點,一但發現寄養家庭不適任,則為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協助兒童安置到其他的寄養家庭。(何素秋 民國86年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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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服務之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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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寄養兒童不同的生心理反應及行為特性,提供適當的處置與照顧。二.積極協助解決寄養兒童所提供之服務及追蹤問題改善狀況。三.提升寄養家庭服務意願,及寄養家庭素質。四.加強社工員對個案問題處置之能力。(何素秋 民國86年P.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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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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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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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寄養兒童方面( 1 )視寄養兒童為家庭中之一分子,接納他, 並且提供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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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全之家庭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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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給予寄養兒童適當之物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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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給予寄養童適當之精神生活,協助其接受正常教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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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培養其興趣特長建立其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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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尊重寄養兒童獨立思考之權益,協助其調適寄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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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面臨的各層面問題,並對外保密其身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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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隨時注意寄養兒童身心健康及安全問題,如有疾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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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即送醫治療,情況嚴重者,須通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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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遵守本會之安排,在寄養原因消失時,由其親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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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回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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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親生家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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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親生家庭,接受本會安排寄養兒童探望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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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使寄養兒童重返其親生家庭,應協助其適應親生家庭之生活,並於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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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離開寄養家庭後,放棄寄養父母的角色。郭晃靜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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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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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寄養兒童所面臨的問題是多重、複雜而長期的,來自典型的多重問題家庭(multiple-problem family),所以對需寄養安置的孩童而言,當然不會毫無困難就適應另一家庭的生活模式。他們可能帶著身心創傷、對原生家庭愛恨糾結的複雜情結,而衍生出各種偏差行為。寄養服務是一項社會服務,照顧的過程雖然艱辛,但若能發揮功能,就可以使孩童受益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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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兒童身心成長最適當的場所。兒童因不得已的原因必須暫時離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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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的心理上可能造成一些傷害;而家庭式的寄養,就是讓兒童在正常、溫馨的家庭氣氛中成長,並且有寄養父母個別妥善的照顧,是比一般採取機構式團體教養,更能滿足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對於多數的人來說,從童年中獲得安全感及愛是理所當然的事,對寄養孩子來說這卻是奢侈的。寄養孩子曾有破碎的過去,然而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強烈渴望一個家庭去愛及照顧他們。(參考資料:林萬億 民國88年9月 )
  
 
== 參考文獻 ==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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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文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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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重士(民93)台中家庭扶助中心40周年特刊。台中:台中家庭扶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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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素秋(民86)台灣地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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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素秋(民86)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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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億(民88)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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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晃靜著(2004),兒童少年社會工作,台北市、揚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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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iam Komar,D.S.W (2000)Communicating with the Adopted Child。譯者:白麗芳。台北:新手父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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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9年12月10日 (四) 03:41 的最新修訂

寄養家庭服務是當兒童原生家庭因故無法提供暫時性或長期性的照顧,或因父母管教不當、虐待、或疏忽,不得不離開親生家庭時,為求取兒童生活、安全的保障及社會情緒上的適應,達到照顧、保護、治療的目的,所提供兒童的一個有計劃期間的替代照顧。並於兒童寄養期間,透過寄養服務受托機構、寄養家庭、親生家庭及社區的力量,協助親生家庭復原或改善家庭功能,以便兒童重返親生家庭,不論年齡、性格、背景的不同,每個孩子在寄養前,經歷過艱困的生活考驗。他們帶著過去生活經驗產生的特殊問題來到寄養家庭,需要這個家庭提供這段期間的幫助;給予指導、安定及真正的愛他們。寄養服務(Foster Care Service)是屬於兒童福利中的替代性服務之一,指的是當兒童、少年因其家庭發生變故或遭受虐待等因素,而無法在家庭中得到適當的照顧,非不得已需要離開親生家庭,暫時的居住在有愛心且熱心的寄養家庭中,由寄養父母給予完整的照顧,讓這些不幸的少年、兒童,有家有愛的感覺,直到其親生家庭困難解決之後,再使其返家。 ( 何素秋 民國93年5月 P.60 )

4 以2006年十二月16日為準
對了,改這篇的人,記得要先登入,我才知道你是誰。

寄養家庭預估審核

預估依介入的時機分為: 1.初步預估:兒保社工人員在結束訪視孩子及相關源的資料收集後,先評定案主的危機狀況與程度案家的支持體系與資源,以作為日後擬定處遇計畫時的依據。 2.階段評估:當案主或案家隨著所提供的處遇計畫,其內、外部資源有所改變時,社工人員應隨不同的階段所需,予以定期的預估。 干預與介入(intervention) 當疑案確定後,社會工作人員要和有關人士(如父母、學校、醫生或兒童本人)一起商討干預目標和處理計畫,然後運用各種社會福利資源推展工作,並且定期檢查工作進度,進行評估。干預計畫的內容大致包含七部分:干預的目標、對受害兒童的服務、對父母的服務、對整個家庭的服務、相關機構的協調和服務的進行、評估的時間表。對兒童虐待的個案一般會採用危機處理的方法。 傳統的兒童保護干預計劃分為「家庭人維繫方案」、「家庭重整方案」、「永久安置方案」三種,當然社工人員在介入兒童本人及家庭預做後,須迅速提供多元服務,就流程可以能提供的干預內容如下: 1.緊急干預:當孩子身上明顯有傷或明確說出受到性侵害,兒保社工應立即帶孩子去驗傷就診、並協助採證、筆錄等工作之進行。 2.安置處遇:這是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可分為兩種: (1)緊急安置:評估孩子已有生命危險,或暴露在危險情境卻缺乏適當的照顧,或留在家中有繼續受虐虐的情形,兒保社工人員應協助庇護於安全的場所。 (2)委托安置:當家庭發生重大故,造成義母或監護人無法提供生活照顧時,主動向主管機關求助,主管機關接受其委托,提供短期安置照為服務。 3.醫療處遇:除了對身體有明顯受傷的孩子提供診療外,對於長期受虐或父母不當管教兒童造成孩子心理受創、情緒障礙或行為偏差,應提供心理鑑定、復健、治療等服務,以促使孩子早日恢復正軌。 4.就學處遇:針對緊急安置的孩子,提供轉學服務及協助長適應新環境;針對學習障礙、學業低成就、人際關係不銀的孩是、協助其就學適應。 5.司法處遇:對於緊急或危急的個案,依法提供急安置服務;對於長期無意願或無能力照顧孩子的父母,依法提供停止及改定監護權;針對身體傷害或性侵害孩子的加害者,依法提出獨立告訴,以維護孩子的權益。 6.家庭干預:針對施虐的父母提供強制性的個別治療、夫妻協談、家庭會談等服務,以加強父母親職能力與技巧,改善家庭成員互動模式;並適時結合資料,以協助家庭恢復功能。 評估和結案: 兒童保護個案應在服務過程中定期評做改善程度、處遇的適當性,最好每月評估一次。理想的結案日期是開案後三到十二月,結案的狀況可分為共種: (1)兒童的原生家庭獲得改善,兒童可以安全地在家中生活。已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再受虐,且不需要其他協助。 (2)原生家庭無法做任何改進,法庭也判決父母不適合養育該兒童,將兒童轉至寄養服務單位或繼續留在寄養機構.郭晃靜著(2004)

相關條件與內容

寄養家庭的類別與資格

1.雙親家庭:

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均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結婚兩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2.單親家庭:

失婚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年齡均在二十五歲以上,其中一方在六十五歲以下。

具有國中以上教育資格程度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3.專業寄養:

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曾有二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家長及共同生活之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者。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4.職業婦女:

只要符合寄養家庭的基本條件,都可以提出申請,但是寄養兒童以學齡兒童能配合寄養父母上下班的時間為宜。(資料來源:

授課講義 寄養面面觀-寄養家庭vs兒童的未來 兒福聯盟中區辦事處 林武雄主任)

寄養家庭應注意事項

對於寄養兒童要照顧健康、注意安全、提供就學及課業輔導之協助、加強生活及知識教育、瞭解及教導正當行為,維護其人格尊嚴促進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輔導他們適應寄養家庭並培養其社會行為之適應和教育輔導回歸親生家庭;定期向受託單位提供安置兒童的個案狀況資料;妥善運用寄養及安置費。

寄養安置費之運用

寄養兒童的生活基本費用、服裝費、健保的診療掛號費、學雜費等都包含在寄養費的支付範圍;若寄養兒童患重大傷病須付高額醫療費用可另外申請補助。

寄養父母的角色

寄養父母是兒童的替代父母、援助者;寄養父母是親生父母與兒童維繫情感的橋樑、親生父母的模範、親生父母的諮商員,是其他寄養父母的助力。溝通對寄養家庭中的成員有重要的意義,因為他們的家庭關係不是建立在血緣上,而是建立在溝通上。父母藉著溝通,讓孩子知道自己心裡的想法與感受。(Miriam Komar,D.S.W ,2000)

兒童適應寄養安置的各階段處理方法

1.震驚階段的處理方法:誠實合理地向他們解釋寄養的原因、漸漸地告知寄養家庭的生活習慣、了解與接受他們的疲憊與混亂。

2.憤怒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的情緒、給予生活常規,並且教養態度應前後一致。

3.沮喪階段的處理方法:接納他們悲傷的情緒、積極傾聽他們想說的話、尊重他們獨處時的隱私、讓他們感受到並知道你們對他們的支持。

4.接納階段的處理方法:讓他們分擔簡單的家務、給予正向的學習經驗、慶賀。( Durham co.dss.Foster Parent Training Manual,Durham,north Carolina,1980. 何素秋 民86年 P.56)

寄養家庭常面臨的問題

需花費較多的時間和心力及經濟的支出增加;寄養兒童在寄養初期可能會有許多不安、焦躁的情緒,需用較多的心力來協助適應;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之子女可能會有爭寵的現象;寄養兒童在成長背景可能缺乏親情的關懷或其他特殊因素,可能對寄養父母其中一方有過度情感依附的情形;寄養父母可能因管教問題而有衝突;寄養兒童可能會有一些心理行為問題,寄養父母要有準備心;必須犧牲部分休閒生活來參與寄養服務有關的事務或活動,如聯誼研習,接受社工員、親生家庭的探訪等。(何素秋 民國86年6月 P.27)

寄養家庭結束服務的原因

主要的兩大原因是家庭狀況異動及不適應寄養家庭,在整個服務過程,寄養家庭服務的追蹤,一直是社工員的工作重點,一但發現寄養家庭不適任,則為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協助兒童安置到其他的寄養家庭。(何素秋 民國86年P.23)

未來服務之發展方向

一.對寄養兒童不同的生心理反應及行為特性,提供適當的處置與照顧。二.積極協助解決寄養兒童所提供之服務及追蹤問題改善狀況。三.提升寄養家庭服務意願,及寄養家庭素質。四.加強社工員對個案問題處置之能力。(何素秋 民國86年P.24 )

寄養家庭職責

◎寄養家庭職責 .對寄養兒童方面( 1 )視寄養兒童為家庭中之一分子,接納他, 並且提供正 常安全之家庭生活環境。 ( 2 )給予寄養兒童適當之物質生活。 ( 3 )給予寄養童適當之精神生活,協助其接受正常教育機 會,培養其興趣特長建立其信心。 ( 4 )尊重寄養兒童獨立思考之權益,協助其調適寄養時 可能面臨的各層面問題,並對外保密其身世資料。 ( 5 )隨時注意寄養兒童身心健康及安全問題,如有疾病或 意外傷害,即送醫治療,情況嚴重者,須通知本會。 ( 6 )遵守本會之安排,在寄養原因消失時,由其親生父母 帶回扶養。

.對親生家庭方面 (1)尊重親生家庭,接受本會安排寄養兒童探望親人。 (2)為使寄養兒童重返其親生家庭,應協助其適應親生家庭之生活,並於寄養 兒童離開寄養家庭後,放棄寄養父母的角色。郭晃靜著(2004),

結語

通常寄養兒童所面臨的問題是多重、複雜而長期的,來自典型的多重問題家庭(multiple-problem family),所以對需寄養安置的孩童而言,當然不會毫無困難就適應另一家庭的生活模式。他們可能帶著身心創傷、對原生家庭愛恨糾結的複雜情結,而衍生出各種偏差行為。寄養服務是一項社會服務,照顧的過程雖然艱辛,但若能發揮功能,就可以使孩童受益無窮。 家庭是兒童身心成長最適當的場所。兒童因不得已的原因必須暫時離開家庭 ,在他的心理上可能造成一些傷害;而家庭式的寄養,就是讓兒童在正常、溫馨的家庭氣氛中成長,並且有寄養父母個別妥善的照顧,是比一般採取機構式團體教養,更能滿足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對於多數的人來說,從童年中獲得安全感及愛是理所當然的事,對寄養孩子來說這卻是奢侈的。寄養孩子曾有破碎的過去,然而他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強烈渴望一個家庭去愛及照顧他們。(參考資料:林萬億 民國88年9月 )

參考文獻

一.中文書目

楊重士(民93)台中家庭扶助中心40周年特刊。台中:台中家庭扶助中心。

何素秋(民86)台灣地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15年特輯。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何素秋(民86)CCF社會工作實務手冊(8)寄養家庭手冊。台中: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林萬億(民88)台灣社會福利的發展-回顧與展望。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郭晃靜著(2004),兒童少年社會工作,台北市、揚智文化。

Miriam Komar,D.S.W (2000)Communicating with the Adopted Child。譯者:白麗芳。台北:新手父母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