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1月18日 (六) 23:47 由 Cyut.9529734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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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定義

一個人如果沒有意外的話,大都在家庭中出生,在家庭中養育成長在家庭中塑造人格,到達一定的年齡之後選擇結婚對象 創立新的家庭. 而等到年老力衰之際也在家人的含悲之中離開這 人世.家庭對個人來說為終其一生所不能夠脫離的團體.它的組織,形態和個人一生的 幸福息息相關.

貳.家庭制度

在今天,各式各樣的家庭類型存在著,同時,為著社會的安為秩序的維持尚受到法律以及社會的規範所左右.一般所謂的家庭制度 意味著當該家庭出現著當該社會所期待的.家庭型態對此種情況在此由家庭的類型來加以把握,而經由家庭的類型探討有其重大 的功能家庭在從事類型化時依所利用的指標.而有各種的形態以下且利用居住規則的分類,對家庭類型加以詮.述在此所說的居住 規則著重在父母親的角度來看,結婚以後所生的孩子要居住在何處之點在此種情況下構成了以下三個類型:

1夫婦家庭制(conjugal family system)-

原則上,一對子夫婦經由結婚的關係離開雙親的家庭而獨立時所成立的一個生活單位它的結束係由於夫婦的一方或雙方的死亡而 消滅為僅限於一代的家庭制度遺產繼承的方法係採取諸子均分的方式在歐美個人主義較早確立的地區所採取的家庭制度與此種 形態頗為接近

2.直系家庭制(stem family system)-

原則上,為一對子夫婦的家庭與雙親共同居,住因,此大都經男系的系譜,特別是與繼承家業的長男家族共同居住的情況很多.此種家庭 制度,隨著與繼承家業者家族的同居經由世代的交替在原理上,無限的使用同一個家庭結構衍綿不斷的傳遞下去.

3.複合家庭制(joint family system)-

雙親與二對子女以上的家族同居為原則,因此,常見的情況為男子的家族從事共同居住在此種情況下必然的會出現大家庭的形態而且徹底 的實施財產的家庭共有關念當雙親的一代死亡,分配家產時也是所有的男子平均分配.我國近代以前傳統的家庭即屬此一類型以上,係由 居住規則所從事的家庭分類但是此種分類只能說是一種理想型在現實的家庭中,並不原本的出現制度與現實之間原本存在著一些差距, 在我國傳統社會中,所存在的大家庭往往僅存在一部份的富裕階段.


參.家庭的意義

肆.結論

伍.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