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1月19日 (五) 14:25 由 Cyut9529716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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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定義

  • 我國民法對家庭的定義

在我國民法親屬篇第六章第1122條對「家」的定義為:「稱家者,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根據上述民法之定義,我國的「家」在法律上的認定,有以下三個重要指標:(1)永久共同生活;(2)同居者必須是親屬關係;(3)必須要兩個人以上之團體。(周月清,民90年)

  • 家庭

家庭(family)通常是指經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因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所組成的相當持久的社會團體。在美國傳統的家庭定義有六個基本假設:(一)性必須包含在婚姻關係中(二)每個人只能有一個配偶(三)男女性別角色應嚴格界定(四)親密的愛情是成功婚姻的基礎(五)兒童必須在核心家庭中孕育成長(六)核心家庭是履行家居安排。家戶經濟與社會功能最理想的單位,然而近年來這些假設已在調整。美國人視為理所當然的家庭組織不僅發生很大的變化。也出現越來越多的問題,因此有些學者強調:只要歸屬感、患難與共、相互許諾分享親密、資源、決策與價值特質的人生活在一起。即可稱為家庭、至於這些組成家庭的人是否為不同性別、有無婚姻誓約似乎並不重要。依此定義,多元文化下的單親家庭、雙生家庭、無子女家庭及同性戀家庭與同居形式等非傳統家庭類型均可稱為家庭。(林振春,社會工作,1993,p82)


  • 家庭社會工作的定義

根據《美國社會工作百科全書》(Hartman&Laird, 1987)及目前台灣現況之了解(周月清,1994),作者在此對「家庭社會工作」的定義如下:凡以社會工作方法或理論,並以家庭為中心(family-centered)及維護家庭的完整,視家庭為一個整體(wholeness)及顧及到家庭中每ㄧ個成員的需求,提供各項家庭服務,以從事各項社會問題之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包括對整體家庭及各家庭成員兩者的需要(wants)從事評量(assessment)、介入(intervention)及評估(evaluation)等,及為家庭社會工作。(周月清,民90年)


家庭制度

在今天,各式各樣的家庭類型存在著,同時為著社會的安為秩序的維持尚受到法律以及社會的規範所左右,一般所謂的家庭制度意味著當該家庭出現著當該社會所期待的,家庭型態對此種情況在此由家庭的類型來加以把握,而經由家庭的類型探討有其重大的功能家庭在從事類型化時依所利用的指標,而有各種的形態以下且利用居住規則的分類,對家庭類型加以詮,述在此所說的居住規則著重在父母親的角度來看,結婚以後所生的孩子要居住在何處之點在此種情況下構成了以下三個類型:

  • 夫婦家庭制(conjugal family system)

原則上,一對子夫婦經由結婚的關係,離開雙親的家庭而獨立時所成立的一個生活單位,它的結束係由於夫婦的一方或雙方的死亡而消滅為僅限於一代的家庭制度,遺產繼承的方法係採取諸子均分的方式,在歐美個人主義較早確立的地區所採取的家庭制度與此種形態頗為接近。

  • 直系家庭制(stem family system)

原則上,為一對子夫婦的家庭與雙親共同居,住因,此大都經男系的系譜,特別是與繼承家業的長男家族共同居住的情況很多。此種家庭制度,隨著與繼承家業者家族的同居經由世代的交替在原理上,無限的使用同一個家庭結構衍綿不斷的傳遞下去。

  • 複合家庭制(joint family system)

雙親與二對子女以上的家族同居為原則,因此,常見的情況為男子的家族從事共同居住在此種情況下必然的會出現大家庭的形態而且徹底的實施財產的家庭共有關念當雙親的一代死亡,分配家產時也是所有的男子平均分配。我國近代以前傳統的家庭即屬此一類型以上,係由居住規則所從事的家庭分類但是此種分類只能說是一種理想型在現實的家庭中,並不原本的出現制度與現實之間原本存在著一些差距,在我國傳統社會中,所存在的大家庭往往僅存在一部份的富裕階段。(引自-林顯宗民74年8月)


家庭本身就是依個互動、相互依賴的系統,皆受其獨特的生物、文化、社會力量的影響,而有一套特別的家庭規則、權力架構、互動型態及問題解決的模式(曾瑞珍1989) 。 家庭規則是一種規範,用以定義人與人間的遠近、控制家庭如何分配資源,並決定家庭的權力部分。

家庭服務與家庭社會工作的區別

家庭服務與家庭社會工作的區別為何呢?根據《美國社會工作百科全書》(1987),家庭社工是一種介入方法及問題解決的著眼點;家庭服務則只對家庭所提供之各項服務,或稱以家庭為介入之機構為「家庭服務機構」。(周月清,民90年)

除了家庭機構外,其他自認是以家庭為工作對象的機構,其實都是以兒童輔導<child guidance>為重心來解決問題,至更深一層來加以探討。

家庭服務的內容

美國家庭服務協會及Zastrow(1992)將家庭福利機構的服務內容以家庭問題的類型分類如下:

  • 夫婦不合、離婚、分居、外遇
  • 親子關係的障礙
  • 單親家庭
  • 青少年問題、逃學逃家
  • 未婚媽媽或未婚懷孕
  • 身體障礙者、心智障礙者、慢性疾病、愛滋病患者
  • 兒童虐待、兒童疏忽
  • 性虐待
  • 婚姻暴力
  • 老人虐待、老人安養照護
  • 家庭中成員的問題:酒癮、藥癮、情緒與行為、意外傷害、死亡、受刑、賭博、住在安養院中
  • 經濟問題、住宅、失業、職業適應、退休等問題
  • 此外,有一些和家庭福利有關聯的服務,及經濟援助、老年服務、旅客及移民服務、在宅服務及法律服務(周月清,民90年)
  • 家庭暴力
  • 親子、婆媳關係
  • 祖孫關係等等......

家庭維護服務的目的

家庭維護服務的目的可以整理以下幾個重點:

  • 保護兒童的安全
  • 避免不必要的戶外安置-兒童被帶離開親身家庭
  • 讓父母也可以參與兒童處置決策
  • 促使家庭可以在一起,位兒童尋找一個永九性的成長處所,維護家庭的連結
  • 增加家庭的技巧及能力,增強家庭的知識、能力、技巧及資源
  • 視家庭為一個整體,促使家庭的連結
  • 介入危機情境,促使家庭可以走出危機,促進家庭的功能
  • 為兒童尋找一個最少限制的環境
  • 避免對兒童及家庭不需要有的傷害
  • 節省財政的支出,考量成本與效益(周月清,民90年)
  • 讓兒童能在一個健全的家庭中成長,給兒童一個快樂的生活環境及快樂的童年

家庭維繫服務理論

家庭維繫服務理論上的運用可以包括以下幾種:

  • 危機介入理論

Barker(1995)將危機理論定義為:「ㄧ組針對人們面臨新的及不熟悉經驗時反應的相關概念。這些經驗可能是來自自然災變、重要損失、社會地位的改變、生活模式的改變等;當人們愈到這種經驗時,傾向於依其可預測的模式反應。」

  • 家庭系統理論

Barker(1995)將家庭系統理論定義為:「系統理論強調人們彼此間之相互關係及相互影響,以及整體與個體的關係;系統理論常運用於當前家庭治療的發法及理論架構,強調家中成員相互了解和支持。」

  • 社會學習理論

工作者介入的目的在如何協助家庭成員行為的改變,以及鼓勵其發展正向行為,以促進家庭的功能(Grigby,1993)。譬如家庭藉由學習改變其家庭認知、建立有建設性的溝通行為、學習親職角色、提升自我管理技巧等等(Barth,1990)

  • 生態理論

此乃著重於如何協助家庭中的個人及家庭與環境中各個系統發展正向互動關係,包括個人與環境的互動(Grigby,1993;Malucio,1990)

  • 社會依戀理論

所謂的依戀理論在1970年代時發展,乃指兒童時期所發展的社會關係,此關係會影響到他後來的人格特質。

  • 社會工作功能論

社會工作功能論的基本假設:人是有改變潛能。因此強調社會工作者和家庭的互動關係是ㄧ種相互尊重的,而且要重視案家的優勢,去增強案家重建與有更好的發展。 因此家庭維繫服務介入觀點及為一種和案主建立在平行的夥伴關係,強調家庭的優勢觀,促使家庭自我學習與發展。(周月清,民90年)

家庭與社會的功能關係

家庭在社會所扮演的功能關係,為從屬變數的同時也是獨立變數,家庭可以看做是一個社會體系。家庭內部的成員,在結構上相互連結,當中的一個成員,在行為上所出現的變化,往往引起其他成員在行為上也出現變化,由此所展開的互動過程形成家庭結構的特性由此決定家庭的境界。此種情況的家庭,在體系上成為封閉的體系在社會的功能關係上可以看做是獨立的變數,但是家庭中成員的行為並不必然的全會影響到其他家庭成員的行為家庭體系和其他社會體系所採取的行為可以不受家庭干涉。這種家庭,在體系上屬於開放的體系在社會的功能關係,似可看做是從屬變數。在此意義上,家庭具有兩面,因此可把它視為半獨立體系,或半封鎖的體系。 (引自-林顯宗民72年) 所以家庭與社會的關係,也包含了人際關係,與在社會上人與人的溝通與相處模式,將運用在各種有需要上。

結論

在現代社會中現實上所顯現出來的許多家庭解體的事例諸如放棄子女的養育子女教育的失敗,兒童性格形成上的不正常或者出現不良行為等的發生而造成許多的社會問題。當我們想要成立一個家庭時應該做好事前的規劃,千萬不可草草了事,有的家庭會生不會養,有的會養不會教。這些都是不良的示範。 通常不正常的小孩大多來自不正常的家庭裡。父母親的 家庭教育也是一個重點,所為上樑不正下樑歪,父母親的行為舉止也是做兒女學習的榜樣。其時現代社會中不建全的家庭還是很多,如單清家庭或隔代教養我們應該重視這些將來有可能造成社會問題的家庭。有的父母親太過溺愛小孩會讓他從小就養成驕縱的習慣。長大後得不到的東西就用偷或搶的,認為就算天塌下來有父母頂著,而在外面胡作非為,這些都是為人父母值得三思(。引自-林顯宗民72年) 所以家庭是兒童居住與成長的場所,父母更是這個機構養育,保護與教育兒童的成人,所以不管社會如何變遷家庭乃是我們值得正視得。

參考書目

中文

  • 林顯宗(現代社會的社會考察)臺北:三民書局,民國七二年.
  • 林顯宗(家庭社會學)臺北:五南書局,民國七四年八月.
  • 周月清 著‧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五南出版社‧民國90年
  • 林振春 社會工作 師大書苑發行 1993

英文

  • O.G.Brim Jr and S. Wheeler, Socialization After childhood:Two Essays,1966.
  • F.Elkin, The Child Society: The Process of Socialization,1960
  • I.L.Child, Socialization, in G. Lindzey ed, Handbook of Social Psy-chology,1954